【法制日报】提升请示报告制度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解读之二(全文2391字)

提升请示报告制度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解读之二
2019年1月31日

    规范请示报告
    作为2018年中央文件和党内法规制定计划中的重点项目,《条例》起草工作自立项之初就备受重视。中央政法委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对相关课题展开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
    随着调研的深入,工作专班发现,部分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作为党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的主体,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的范围、方式、程序等方面,存在认识不够全面统一,执行不够及时规范,请示报告工作比较被动等问题,对上级单位议事决策、重大事项处置、整体工作效能构成影响。
    针对这些问题,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单位普遍认为,有必要对政法工作请示报告制度作出更加细化规定,以期提高其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中央政法委执法监督局副巡视员卞忠民对此分析说,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一般需要由下位法具体化。《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对请示报告制度作了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必须共同遵循、一体执行。同时,《中国共产党章程》作为党内根本法,《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作为效力仅次于党章的党内基本法规,对于请示报告的规定相对较为原则,需要由一系列下位法,比如“条例”以及“规则”“规定”等进行配套实施,才能使上位法真正全面充分发挥作用。
    最终,根据各方面意见建议,《条例》在《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既有请示报告规定的基础上,用专章对政法领域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作出进一步规定。
    突出“清单化”
    “作为党内法规,《条例》‘姓党’。因此,其条文设计坚持和加强了党对政法工作领导这个最高原则。”在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所长胡增印看来,政法工作“政”字当头,要把讲政治的要求具体地、实实在在地贯彻到、嵌入到请示报告制度之中。
胡增印说,在做到“两个维护”、突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基础上,《条例》就请示报告制度首先规定,“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对党中央负责,受党中央监督,向党中央和总书记请示报告工作”;并且规定,“政法工作总体情况、中央政法委员会牵头办理或者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情况,由中央政法委员会统一报告党中央,中央政法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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