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兼职、兼职取酬如何追究党纪责任 ——新修订党纪处分条例系列案例评析_0(全文2778字)

违规兼职、兼职取酬如何追究党纪责任 ——新修订党纪处分条例系列案例评析
案情简介

  案例一:仇某,党员,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业处副处长。2016年1月仇某私自兼任某建筑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月薪6000元。张某,党员,某市住建局所属事业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副站长(事业编制、副处级)。2016年1月张某私自兼任某工程监理公司副经理,月薪5000元。同年9月,市纪委接到举报,对仇某、张某违纪问题立案审查。

  案例二:王某,党员,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处科长(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编制)。2016年1月王某私自兼任某市建筑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月薪5000元。同年9月被举报。

  案例三:李某,党员,某市国资委财务处副处长。2016年2月,国资委为了加强某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按规定经批准,由李某兼任该国有控股公司副总经理半年,截至2016年8月。李某在该公司领取了半年奖金1.2万元,同年10月被举报。

  定性及处理建议

  纪律审查人员认为:

  案例一中,仇某身为市住建局建业处副处长,违反规定在建筑公司兼职并获取薪酬等额外利益,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张某身为事业单位副处级干部,违反规定在工程监理公司兼职获取薪酬,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对仇某、张某二人的行为,应依据新《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案例二中的王某,作为工商局企业处科长,违反规定在建筑公司兼职获取薪酬,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应依据新《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案例三中的李某,作为市国资委财务处副处长,虽经批准兼任该某市国有控股公司副总经理半年,但其违规领取奖金报酬,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应依据新《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评析意见

  对党政机关干部违反廉洁纪律等相关规定,违规兼职、兼职取酬问题,党和国家相继出台党内法规及国家法律法规,对该违纪行为作出具体规制,纪律审查人员应严格区分并准确界定。

  仇某、张某违犯廉洁纪律,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

  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的主体包括党和国家机关的党员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及乡(镇)党员领导干部、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该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违规取酬的行为。

  根据中央纪委2011年3月印发的《廉政准则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共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3231169@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xiegongwen.com/626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