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业务专家管理暂行规定(全文1775字)

全省检察业务专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检察业务专家的管理,充分发挥检察业务专家在检察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检察业务专家”,是指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评审,授予“全省检察业务专家”称号的人员。第三条全省检察业务专家应热爱检察事业,严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工作规范,积极进取,充分发挥作用,自觉维护职业形象和专家声誉。第四条全省检察业务专家应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并承担下列工作任务:(一)承担重大检察理论、检察实务课题研究或每两年取得一项以上有较高理论或实践价值的研究成果,并每年至少在国家级刊物发表一篇论文或调研文章;(二)参加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或其他重大业务问题的咨询研究、论证;(三)承担业务培训教学授课任务,参加有关检察人才培养对象指导及其他检察人才培养工作;(四)参加重要学术交流和高等院校兼职教学活动,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和检察机关良好执法形象;(五)承担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第五条全省检察业务专家享受下列待遇:(一)从事重要课题研究和重大业务调研的,获得必要的时间保障,并可由所在单位为其配备助手协助工作;(二)在重大检察理论、检察工作实践或检察改革研究中取得重要成果,或者在重大业务处理中发挥重要作用、贡献突出的,由所在单位报省院政治部表彰奖励。(三)优先参加组织安排的境内外高层次培训、学术交流和考察;(四)享受为完成检察业务专家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其他保障。第六条全省检察业务专家由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统一管理,政治部承担具体管理工作。市级人民检察院及县级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协助管理。第七条陕西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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