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依法逮捕的党员,是否中止其党员权利?(全文1132字)

对依法逮捕的党员,是否中止其党员权利
【条例原文】第三十一条 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模拟案例】吴某,某市交通局副局长,中共党员。吴某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市检察院逮捕,根据《中国共产X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市纪委决定中止吴某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并报市委备案、抄送市委组织部。后来,吴某被依法判决无罪,市纪委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审核其行为不构成违纪,决定恢复其党员权利。

  对依法逮捕的党员,是否要中止其党员权利,过去曾是一些纪检监察机关的一个疑惑。而今,这种疑惑在制度层面有了明确的回答。今年起实施的《中国共产X纪律处分条例》在第三十一条作出了明确规定。

  “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江苏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王海艳告诉记者,2009年开始,由江苏省纪委案件审理室牵头,苏州等地纪委积极探索在不具备作出X纪处分条件的情况下,对被依法逮捕的党员及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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