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规章制度汇编(城管综合执法局76000字)(全文76434字)

   
规章制度汇编(城管综合执法局)
  第一部分 ?党建工作制度
  一、局党组工作制度
  为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积极推进局党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党组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局党组工作任务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区委的各项决定,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工作部署和指示的工作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本局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决定本局内设机构人员调整,干部任免、奖惩等有关事项,做好局机关和局属行政执法部门干部教育、管理工作。
  (四)研究决定局机关和局属行政执法部门大额资金和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五)指导局机关和局属行政执法部门党组织的工作。
  (六)对其他需要由党组研究决定的事项作出决策。
  二、局党组工作原则
  (一)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的方针、政策和指示,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二)坚持党的根本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总书记治国理政新思路新思想新战略,牢牢把握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深入推进城市管理工作快速发展。
  (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勇于探索、开拓创新,紧密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改进学风,切实加强理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素质、领导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科学决策,改进工作作风,坚决克服主观主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七)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既充分发扬民主,又坚决维护集中统一。
  (八)坚持廉洁从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构建惩防体系建设工作。
  三、局党组会议制度
  局党组会议由全体党组成员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根据需要由主持人确定;局党组书记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一名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会议。
  (一)会议的议事规则
  1、局党组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参加才能举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和组织发展工作时必须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参加,并实行票决制;涉及干部推荐、提名、奖惩问题,实行逐个表决,表决结果以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以上赞同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如涉及到与党组成员本人或直系亲属相关的事宜,本人应当自觉回避。
  2、局党组会一般每个月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或临时组织召开,具体时间由局党组书记确定。
  3、局党组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由党组会议民主讨论,作出决定,个人无权决定应由党组集体决定的重大问题,无权改变党组会议的集体决定。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决定的事项,事后要迅速向局党组会议报告。在坚持集体领导的前提下,实行个人分工负责。对已经决定的问题,局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并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处理好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和会议交办的事项。
  4、局党组会讨论通过事项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个人必须执行党组决定,自觉维护党组内部的团结。党组成员如对局党组会议决定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可在党组会议内部提出讨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组会议集体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5、党组成员代表局党组发表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文章,事先须经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或将其主要精神向局党组汇报,并征得原则同意。未经过讨论通过的文章、讲话,仅作为个人意见。
  6、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除经批准在一定范围内传达、通报或征求意见外,与会人员均应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7、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向党组书记请假,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也要在会前提出,会后由党组书记或指定专人向其通报会议情况。
  (二)会务工作
  局党组会议由局机关党政办负责。根据会议召集(主持)人的要求,通知出(列)席会议人员,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资料的收集、归档,根据需要拟写会议纪要,落实会议议定事项。
  四、局党组行文制度
  以局党组名义制发的公文,涉及全局工作的重要文件,须经党组集体讨论通过,由党组书记签发;涉及某一方面工作的文件,由分管该方面工作的局党组成员审核,局党组书记签发。
  五、局党组成员联系群众制度
  局党组针对中央和自治区、市委、区委重要方针、政策、意见在贯彻执行中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针对涉及城市管理工作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点、难点问题和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总结经验,解决问题,指导工作;局党组成员每人每年至少撰写1-2篇调研报告,并转化为工作成果。
  六、督促检查制度
  (一)局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由相关党组成员负责组织实施并检查执行情况,也可责成有关股室进行检查督促,具体承办的党组成员和股室应及时向党组报告执行情况。
  (二)对职工反映强烈的问题和重大突发事件,局党组责成相关党组成员亲自组织、领导和督促对事件的处理。
  (三)局党组重要工作部署是否纳入目标管理。
  七、领导和支持纪检工作
  局纪检工作在区纪委和局党组的双重领导下开展。
  (一)纪检组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局纪检工作在区纪委和局党组的领导下,协助局党组书记,负责局机关和局属行政执法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构建惩防体系工作的组织协调。在工作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从严治党方针,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构建惩防体系工作,标本兼治,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思想作风,与时俱进,以创新精神开展工作。
  3.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切实加强理论学习,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水平。
  4.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要求,维护群众利益。
  5.坚持廉洁从政,模范遵守和执行党纪、政纪,国家法律法规,做廉洁自律和懂法守法的表率。
  (二)党组支持纪检组工作
  局党组领导并支持局纪检工作的积极开展,研究解决局纪检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大力支持局纪检人员认真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能,充分发挥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作用,为城市管理工作科学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八、本制度由局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局党总支会议制度
  为严肃党内政治纪律,强化基层党建工作,贯彻落实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时间
  局党总支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由局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局党总支委员均应出席会议。根据研究的内容,可临时指定列席人员。
  二、会议内容
  1、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落实上级党组织指示、决议和工作措施;
  2、研究和制定加强党的建设(包括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的任务和措施;
  3、研究和讨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规划及措施;
  4、研究制定政治理论学习、党风党纪教育等有关重要问题和措施;
  5、研究决定有关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配备、奖惩、管理工作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以及专业人才管理工作;
  6、研究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督促和指导局纪检工作,研究处理重大来信来访事件;
  7、研究党员队伍的学习、教育、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8、研究决定党支部建设及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建设;
  9、研究决定党员发展等局党建日常工作;
  10、会同局班子研究和讨论内部机构设置、人事调整以及工作中的重大决策等事宜;
  11、研究需提请局党总支决定的其他问题。
  三、会议准备
  1、局党总支会的议题,由局党总支书记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不在会上临时动议。
  2、局党总支委员个人无法决定和认为需要局党总支会集体讨论的事项,可向局党总支书记建议,提交局党总支会讨论。
  3、每次局党总支会的召开日期、议题和拟列席人员等事项,除特殊情况临时决定召开的以外,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2天告知各位委员,委员如对会议日期、议题、拟列席人员有异议,应在开会前1天向会议主持人提出。
  四、会议要求
  1、局党总支会要注重提高效率,各位委员专题发言应事先作好准备,围绕议题,简明扼要。
  2、讨论议题进行决策时,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
  3、与会同志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得泄露会议机密,有事提前向局党总支书记请假。
  4、局党办负责局党总支会议的通知、记录与材料组织等会务保障工作。会议记录要注意保密,并归档保存。
  五、本制度由局党总支负责解释。
  六、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三、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一、 指导思想
  为深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建设认真负责、作风扎实、勇于创新、锐意进取、清正廉洁的干部队伍,为城市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 选拔任用的原则
  1、 党管干部原则;
  2、 民主集中制原则;
  3、 依法办事原则;
  4、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5、 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6、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三、 选拔任用的条件
  1、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良好的品德;
  2、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
  3、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4、身体健康,能担负起繁重的工作任务;
  5、在编正式工作人员。
  四、选拔任用程序
  1、自荐;
  2、民主推荐;
  3、竞岗演讲;
  4、组织考核
  5、组织决定。
  五、具体办法
  (一)自荐
  1、计分办法:凡是领取《元宝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干部选拔任用自荐表》,并按时提交的,不分先后,均自动获得占比分;
  2、组织研究:召开局班子会议,对自荐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凡是符合报名条件的,局班子予以确认。
  (二)民主推荐
  1、召开大会:召开民主推荐大会,进行无记名投票;
  2、差额推荐:按照每个职位1:2比例进行差额推荐;
  3、参加人员:参加无记名推荐的人员为全体干部职工;
  4、具体办法:现场指定监计票人若干人,现场发票、现场计票、现场公布、当场排名;
  5、计分办法:以被推荐人现场得票数为基数,乘以百分比,为被推荐人最终得分;
  6、组织研究:召开局班子会议,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复审,结合自荐和民主推荐情况,按照1:2比例确定岗位竞岗人选;
  7、组织谈话:对入选的竞岗人选分别谈话,对无意竞岗者除名,依次递补,直到选够人选为止,同时,再次报班子会议予以确认。
  (三)竞岗演讲
  1、演讲材料:竞岗人需发表竞岗演讲,自行准备演讲材料,演讲材料主要从竞岗目的、工作思路、工作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2、演讲时间:时间不超过规定时间,字数控制在规定字数左右;
  3、竞岗演讲:召开竞岗演讲大会,邀请市、区两级相关部门领导做评委,现场对竞岗人选在竞岗演讲中的表现进行打分。
  4、评分标准:具体评分标准以占比分为准;
  5、计分办法:评委总分之平均分为最后得分,现场公布得分情况。
  (四)组织决定
  1、总分排序:综合自荐、民主推荐、竞岗演讲3个过程竞岗人选的最终得分情况,按照得分高低排序;
  2、人事考核:针对竞岗人员进行组织考核;?⑴由局党总支负责全面考核。?⑵考核程序:①组建考核组,制定考核方案;②采取个别谈话、发放民主测评表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③形成书面考核材料,考核材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核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点,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情况,任用建议等内容。一经任职,考核材料要归入机关党总支文书档案。⑶考核组至少由两名党员组成(其中一名必须是党的组织委员)。考核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守纪律,考核材料要签署考察人姓名及日期,对考核材料负责。⑷个别谈话的对象一般不少于10人,范围为局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党员代表,考核对象所在股队室的同事和其他有关人员。
  3、组织研究:召开班子会议,听取竞岗人选的得分情况汇报,听取组织考核情况汇报;
  4、票决:班子成员根据汇报,通过票决方式决定最终人选;
  5、任前公示:公示时间7天。新选拔的人员实行试用期管理,试用期限为3个月。
  六、本制度由局党总支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四、局党总支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实施细则》及《中共赤峰市元宝山区委员会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的要求,结合局党总支理论中心组学习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局党总支书记为中心组学习制度落实的第一责任人,中心组成员要自觉参加学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要请假,必要时可吸收股室队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二、局党总支中心组的学习内容,主要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内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党委的决议、决定和指示;区委要求学习的各项专题内容,同时学习现代科学知识,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管理知识等。
  三、局党总支理论中心组的集中学习每月不少于一次。采取自学、集中辅导、学习研讨、外出考察、观看录像等多种形式进行。
  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努力用毛泽东思想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要结合实际搞好调查研究,撰写读书心得、体会文章,提高学习质量。每个成员每年应
  写出1-2篇有一定深度和水平的体会文章或调研文章。
  五、建立健全检查考核制度。通过交流学习心得体会等形式,加强检查督促各成员的学习情况。
  局党总支每年组织一次理论学习经验交流活动,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完成工作的实际能力。
  七、本制度由局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五、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
  “三会一课”制度是党的组织生活的基本制度,是党的基层支部应该长期坚持的重要制度,也是健全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的重要制度,是我党经过长期实践证明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党组织生活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党支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三会”是: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委会、党小组会;“一课”是:按时上好党课。
  一、支部党员大会制度
  1、会议时间: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书记不在时由书记指定支部委员主持。
  2、与会人员:会议由全体党员参加,根据内容的需要,有时可吸收非党干部或入党积极分子列席参加。
  3、会议内容: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党支部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
  (2)定期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
  (3)讨论发展新党员和接受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
  (4)选举支部委员会成员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
  (5)讨论需由支部大会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4、会议落实:会议形成的决议由支委会负责检查落实。
  5、会议记录:支部组织委员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认真保管,年终归档备查。
  二、支部委员会制度
  1、会议时间: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及有必要时,支部书记可随时召集。
  2、与会人员:会议由全体支委会成员参加。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书记不在时由支部委员主持。
  3、会议内容:
  (1)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和意见。
  (2)讨论通过年度支部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3)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4)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5)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及党员发展对象,评选优秀党员。
  (6)讨论支部工作重要事项和工作措施。
  4、会议要求:支部委员会决定重要事项时,到会支部委员必须超过半数以上;如遇重大问题要作出决定,到会的委员不超过半数时,必须提交党员大会讨论。
  5、会议记录:由组织委员做好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缺席人员名单、会议议题、会议决议等。会议记录由组织委员保管,存档备查。
  三、党小组会制度
  1、会议时间: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支部有特殊任务,次数可增加,也可推迟召开。
  2、与会人员:会议由小组全体党员参加,由党小组长主持。
  3、党小组会的主要内容:
  (1)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传达支部的决议,讨论贯彻支部决议的具体措施及每个党员应承担的任务。
  (3)党员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和执行党支部决议的情况。
  (4)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5)定期召开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4、注重效果:会前要有准备,会议内容要集中,每次会议有针对性、有重点地解决一两个问题即可。
  5、会议记录: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认真保管,存档备查。
  四、党课制度
  1、上课时间:每个月上一次党课。
  2、党课内容:
  (1)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
  (2)学习党的方针政策。
  (3)学习党建相关理论和知识。
  (4)结合当前形势,对党员进行先进性教育和形势、任务教育。
  3、党课要求:
  (1)要认真制定党课计划,由组织委员负责。
  (2)建立考勤制度,无特殊情况,不能无故缺席。对因故未能参加党课的党员要及时补课。
  (3)党课教员由总支委员和支部成员担任,也可以邀请上级领导及党员先进典型人物担任。每次授课必须要充分准备,讲课时要联系实际,讲求实效。
  (4)每次党课要认真做好记录,以备上级检查考核。
  五、本制度由局党总支负责解释。
  六、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六、党务政务公开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关于全面推进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增强机关公信力、执行力,提高党总支、局班子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强化党务、政务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促进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健康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原则
  为增强党务政务公开透明度,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依据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方便、行政要求公开透明、行政行为接受监督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务政务公开及办事公开。
  二、公开内容
  1、党务公开内容
  (1)组织设置、党员分布和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主要职责、联系方式、包联工作和结对帮扶对象、信访接待安排;
  (2)领导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和分管工作完成情况;
  (3)党建工作年度计划、重点任务目标及年度完成情况;
  (4)阶段性工作重点及落实情况;
  (5)重大事项决策和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政策措施;
  (6)民主生活会制度落实及整改情况;
  (7)党员发展管理、民主评议和党费收缴、管理情况;
  (8)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计划安排情况;
  (9)党组织选举和干部推荐、考察、任免情况;
  (10)党内各类争先创优、竞赛评比情况;
  (11)困难党员帮扶和救助情况;
  (12)党员网格化管理、评星挂牌管理及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在职党员进社区情况;
  (1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和领导班子、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情况;
  (14)党员干部违纪查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
  (15)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干部、群众提出的建议、意见整改情况;
  (16)不涉及保密内容的“三重一大”事项;
  (17)党组织需要公开的其他内容。
  2、政务公开内容
  (1)权责清单、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2)服务指南、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时限、办事纪律、办事结果;
  (3)组织及领导班子成员姓名、职务、分工情况;
  (4)政府采购和重要工程项目安排及招投标情况;
  (5)人事任免、职称晋升、工作人员考核、奖惩、工资调整情况;
  (6)执收、执罚部门的收费罚款标准和收缴情况;
  (7)需要公开的其他内容。
  三、公开形式
  采用墙上悬挂、桌上摆放、编印办事服务程序、公开栏张贴以及单位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众媒体公开等形式。
  四、公开要求
  (1)党政综合办公室和各支部、各部门负责执行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凡是需要公开的党务政务信息,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要及时公开,确保不遗漏、不延期。
  (2)局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或党政综合办公室每季度一次或不定期检查各部门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不标准的,局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或办公室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七、民主生活会制度
  为使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有关规定,结合党总支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民主生活会应遵循的原则
  1、坚持敞开思想、各抒己见原则;
  2、坚持实事求是、与人为善原则;
1.坚持增强团结、改进工作原则;????
  4、坚持批评与自我批评原则。
  二、民主生活会应紧密围绕议题开展
  要本着“团结——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改进工作、共同提高的目的,不能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汇报或研究工作的会议。
  三、召开时间
  党内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随时召开,具体时间根据上级组织安排确定。遇有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必须报告上级党组织同意。
  四、民主生活会的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2、加强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3、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
  4、坚持群众路线,改进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5、上级指定的内容及其他重要问题。
  五、认真准备
  每次民主生活会前要认真准备,与会人员要根据会议的主题,联系自身的思想、工作实际,开展专题学习、谈心谈话、征求意见、认真撰写对照检查材料,做好发言准备。民主生活会由党政主要领导主持,因故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的人员要提前请假。
  六、整改落实
  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制订好整改措施,并明确具体人员负责落实。民主生活会的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要通过适当方式,向党内外群众反馈,取得群众的监督和帮助。
  七、上报书面报告
  民主生活会后,要实事求是地将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情况及时向上级党组织、纪检部门写出书面报告。
  八、组织生活会制度
  《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一个支部、小组或特定组织,参加其组织生活会,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因此,所有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都要参加组织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制度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党员组织生活会制度;一种是支部委员的组织生活会制度。
  一、党员组织生活会制度
  1、?党员组织生活会的形式
  采取党小组会的形式召开,以支部大会的形式通报。
  2、党员组织生活会召开的时间
  每年召开一次。
  3、党员组织生活会的内容
  主要是:由每个党员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情况;相互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二、支部委员组织生活会制度
  支部委员作为党员,除了参加所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外,还应作为支部委员参加支部委员会的组织生活会,支部委员必须过双重组织生活。
  1、支部委员会的组织生活会召开时间
  每年召开一次。
  2、支部委员会的组织生活会的内容
  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情况;相互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3、支部委员会的组织生活会应遵循的原则
  组织生活会要坚持”有话摆到桌面上”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原则性。在会上,对人对事要开诚布公,揭矛盾,摆问题,查根源,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达到统一认识、增强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4、召开支部委员会组织生活会的要求
  会前要做好准备工作;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或主持;召集人或主持人要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要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党支部委员会的组织生活会,可以根据会议内容扩大到党小组长。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发言,可以对支部委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支部委员必须自觉地参加组织生活会,因故不能参加者,要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生活会上检查出来的问题,应由本支部解决的,要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在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党支部没有及时研究解决和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应追究会议主持人或召集人的责任。
  九、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精神,结合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评议时间
  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年末,时间半个月至一个月。
  二、评议内容
  1、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能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3、是否站在改革前列,维护改革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4、是否切实地执行党的决议,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珍惜党员权利。
  5、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是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反对腐化奢侈、反对以权谋私。
  6、是否模范遵守我局所制定的一切规章制度,是否起到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三、评议方法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1、学习教育。要与形势教育结合起来,对党员普遍进行在新形势下坚持党员标准的教育。学习内容以《党章》、《准则》和党的有关文件为主。
  2、查摆问题。在学习讨论、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对照党员标准,认真总结个人一年来思想工作学习和作风情况,并在支部会上汇报。
  3、民主评议。一般是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进行民主评议。
  4、组织考察。总支委员会对党内外评议的意见,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综合,形成组织意见,转告本人,并通过支部大会报告。
  5、表彰和处理。对民主评议的好党员,年度内党总支进行表彰;对评议中揭露的违法乱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对经评议认为不合格的党员,要提出妥善的处理意见,并交支部大会表决。同时要做好思想工作,继续发挥他们的先锋模范作用。
  6、具体要求。每个党员要提高对民主评议党员的思想认识,自觉参加评议工作。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所属支部要认真组织评议,严格掌握标准,使评议党员过程成为对党员思想教育的过程,不断提高广大党员的思想素质。
  十、机关党员干部学习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学习程序,提升党员干部理论学习质量,全面提高党员干部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提升领导干部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在实际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学习制度。
  一、学习内容
  1、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重要会议精神、重要文件、重要文献及上级重大决策部署;
  3、学习国际国内重大时事政治,正确认识国际国内形势,及时掌握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
  4、学习工作方面的重要政策法规、业务知识。
  二、学习方式与时间安排
  1、政治理论学习由局党总支作出年度及阶段性学习计划,确定学习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采取大集中、小分散的办法,把自学与集体学习、专题讲座、理论研讨、收看影像资料、请有关领导干部上党课等形式结合起来,确保理论学习的时间和质量。决定单周周五下午为自学时间,双周周五下午为机关干部集体学习时间,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2小时,参学率达90%以上。遇有中央重大政治活动和重要政策发布,可随时组织集体学习。
1.业务学习由各股、队、室根据实际制订学习计划,有目的、有重点地学习业务知识。???
  三、具体要求
  1、集中学习时间原则上不请假、不会客、不处理日常业务工作。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向党支部请假。集中学习实行签到制度,严格考勤。
  2、每名党员干部要有学习笔记,每年要撰写不少于8000字的读书笔记,写出1篇以上学习心得,要按时按质按量上报党支部,要求统一打印,亲笔签名。
  十一、党员领导干部调查研究工作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效能建设,发扬求真务实精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科学决策,服务于民,不断推动城市管理工作向前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认真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领导班子成员每年下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2个月,并亲手撰写2篇以上有情况、有分析、有见解的调研报告。
  二、调研重点
  第三条 ?围绕中心开展调研。在认真学习、准确把握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区委工作部署的基础上,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围绕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和决策建议。
  第四条 ?结合分工开展调研。班子成员要根据各自工作分工,拟定课题开展调研,总结新经验、研究新问题、提出新对策,力争使分管的工作多出亮点、多出经验、多出成果。
  第五条 ?针对问题开展调研。按照“带着问题下去、找到对策上来,带着课题下去、形成思路上来”的方法,抓住群众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抓住带有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努力探索解决问题的对策、思路和办法。
  三、方式方法
  第六条 ?带头制定调研方案。班子成员对拟定的重点调研课题,要亲自组织分管部门分析研究,制定详细可行的调研方案,明确调研的具体内容和方法步骤。
  第七条 ?带头深入基层调研。班子成员要亲自带队,走进农村、走进行业企业、走进社区,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实地查看等方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具有指导性和操作性的意见建议,不能以一般的考察和听取汇报代替调查研究。
  第八条 ?带头撰写调研报告。班子成员要坚持边调研、边思考,及时收集、归纳、分析、整理第一手资料,亲自起草提纲、撰写报告、修改完善,力求观点明确、言简意赅、逻辑严谨、文风朴实,做到调查摸底实、资料数据准、分析研究深,努力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
  第九条 ?带头遵守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和区委有关作风相关规定,做到轻车简从、拒绝请吃和吃请、拒收礼品和土特产品。
  四、成果运用
  第十条 ?班子成员对下基层了解到的问题,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解决,有成熟解决意见的要敢于及时拍板,不折不扣解决到位,并跟踪检查落实成效;条件不成熟或短时间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基层和群众作出解释。
  第十一条 ?对研究报告中的重要意见建议,要及时报送局主要领导,供班子决策参考使用,努力把调研成果转化为促进我局发展的工作思路和政策措施。
  十二、帮扶村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帮扶工作的有关精神,更好地体现党员的先进性,充分发挥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切实为帮扶村解决实际困难,不断提高党员、群众的思想文化素质和科技致富能力,深入而有效地开展帮扶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指导原则
  1、以发展农村经济为中心的原则。把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建设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帮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夯实新农村建设的物质基础。
  2、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以全区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见为指导,在认真做好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的基础上,科学规划村庄发展,在三至五年的时间内,有层次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3、以人为本、尊重民意的原则。要确定群众在帮扶工作的主体地位,正确处理帮扶工作与群众主体的关系,问计于民,惠及于民。
  二、任务和目标
1.围绕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大力发展富民产业,帮助农民脱贫致富。
  2、围绕塑造农村新面貌,改善所帮扶村基础设施条件。
  3、整合社会培训资源,加快新型农民培育步伐。
  4、突出教育引导,创建文明和谐乡村风貌。
  三、工作措施
  1、调查摸底,编制规划。对帮扶村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发展优势、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找准工作的结合部,选准工作展开的切入点,立足当前、适度超前,编制好帮扶村三至五年工作规划。
  2、突出重点,逐步推进。一是要围绕发展新型产业,重点抓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二是围绕建设新农村,逐步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从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出发,积极争取各部门的支持,积极申请项目立项,多方筹集资金,加快帮扶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三是围绕倡树新风尚,加快文明和谐乡村的创建步伐。通过多种文明创建和评先树优活动,使帮扶村呈现出讲文明、守法纪、知荣辱的社会新风,使群众养成崇尚科学、讲究卫生、抛弃陋习的新习惯。四是围绕培育新农民,提高农民群众素质。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农民进行政治、文化、农业科技、致富能力、专业技能培训,使帮扶村绝大多数劳动力成为掌握一技之长的新型农民,成为驾驭现代农业技术的行家里手。
  十三、“暖心工程”工作制度
  为全面激发士气,提振信心,弘扬正气,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提高职工工作幸福度和成就感,让干部职工在工作中找到归属感,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提高认识、解决困难、提振士气、凝聚力量”为目标,以加强工会工作为重点,通过实施“暖心工程”,切实增强全体干部职工的凝聚力、战斗力、向心力。
  二、主要措施
  1、救助困难干部职工。通过调查摸底,把真正困难的干部职工梳理出来,登记造册。摸清底数、掌握情况,了解干部职工致贫致困的原因,发动广大干部职工捐款和利用工会会费,结合每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救助,大力弘扬“全局一家亲、有事大家帮”的和谐大家庭精神。
  2、大病探望。干部职工(含本人、父母、爱人、子女)大病住院,局班子前往探望慰问(同一原因多次住院只探望一次),并结合实际困难给予一定范围内的救助。
  3、微信庆生。对局内全体干部职工的生日进行登记,在每一个干部职工生日当天,为他(她)发送微信祝贺。
  4、健康体检。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和本地区易发的地方病种,每年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包括头(颈椎、腰椎)CT、全身彩超、女性妇科、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胸透等检查项目,让干部职工对自身的疾病早发现、早治疗。
  5、微信婚庆。深入对干部职工的了解,对新婚的男女青年干部职工和干部职工子女通过发送微信的方式祝贺,让干部职工切身感受到局党组、党总支和局领导班子的关心和祝福。
  6、组织活动。以“三八”、“五四”、“七一”、“十一”等节日为契机,组织开展足球、乒乓球、羽毛球、拔河、书法、摄影等活动,在丰富干部职工文体生活的同时,进一步凝聚团队精神。
  7、建设党员活动室。设置专门的党员活动室,配齐阅览等功能及设施,建设起党员活动阵地,让广大党员干部在业余时间培养健康向上的兴趣爱好。
  8、建设职工健身场所。建设专门的健身场所,购置乒乓球桌、跑步机等健身器材,方便广大干部职工锻炼身体。同时,在健身场所内配置膳食营养宝塔、电子血压计、身高体重计等健康指标自助检测设备,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健康意识,使广大干部职工拥有健康的体魄。
  十四、党支部主题党日制度
  为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增强基层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意见》和元宝山区委《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主题党日制度的意见》,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基层党支部主题党日制度。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支部为基本单位,以“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为基本形式,以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制度为基本保证,创新方式、丰富内容、增强活力,实现党的组织生活时间安排有计划、有节奏、有保证,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参加对象
  参加对象为局机关、局系统党员。根据主题、内容,可以视情况吸收党员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参加。
  三、活动时间
  根据上级要求,主题党日活动安排在每月第3周星期五开展,时间不少于半天。因活动阵地限制、工作学习需要等原因,不能在统一日期开展主题党日活动的,可另行决定主题党日日期,每月保持固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四、主题内容
  主题党日一般有学习教育、民主议事、党性分析、为民服务4种类型,每次活动由基层党支部决定党日主题,既可以选择其中1种主题开展,也可以选择几种主题一并开展。收缴党费、给党员过政治生日以及其他有意义内容都可以纳入主题党日活动。
1.学习教育。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四个自信”。增强党的观念、党员意识,严守党的纪律规矩,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增强“四个意识”,做“四讲四有”合格党员。
2.民主议事。实行党务公开,定期通报支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听取讨论党支部工作报告,就下一时期工作计划安排提交党员讨论,征求党员意见,接受党员监督。
  3.党性分析。每年召开一两次组织生活会,组织党员对照党章规定、对照“四讲四有”、对照所在党组织提出的具体要求,从思想、学习、工作、纪律和作风等方面深入查找问题,从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切实改进提高。每年年底结合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
  4.为民服务。开展扶贫攻坚奔小康“帮扶”活动,健全完善党员联系服务群众长效机制,组织党员经常性走访帮扶联系点群众,与群众谈心交心,访民情、听民意、解民忧。
  五、组织领导
  1.压实主体责任,注重领导示范。各支部要把贯彻落实主题党日制度作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保证,纳入年度党建述评考体系,强化责任抓落实。
  2.加强日常管理,强化制度规范。着眼于加强主题党日事前、事中、事后、长期4个时间维度的全程留痕管理,建立计划报告、过程记实、结果备案、资料留存等四项制度。
  3.创新方式方法,努力提质增效。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总结和推广先进典型、有效做法和有益经验,以点带面提升整体水平。
  十五、党员组织关系定期排查制度
  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市委关于党员组织关系排查工作相关要求,制定如下制度。
  一、定期核查党员信息
  1.每季度核查党员名册,核实党员基础信息。重点查阅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入党志愿书。
  2.每半年核查党员档案。重点审核转入、档案不齐或丢失、身份存疑的党员。
  3.每半年核查党员交纳党费和参加党支部活动记录。重点看党员与支部保持联系情况,是否属于流动党员,组织关系顺不顺;是否属于失联党员,失联时间有多长。
  4.每季度核查组织关系接转情况。重点看本年度转入党员身份是否存疑,转出党员组织关系是否落实。
  二、及时联系查找失联党员
  查找失联党员的方式:直接联系、人际查找、部门查找、其他方式查找。
  三、填写失联党员情况登记表
  填写《经查找取得联系党员登记表》、《经查找仍然无法取得联系党员登记表》、《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情况汇总表》。
?规范党员组织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党员失联原因、本人态度和现实表现,有针对性地做好规范处置。有以下几种情况:
  1.转出组织关系。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2.纳入原所在党组织正常管理,发给流动党员活动证。
  3.补转组织关系。对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过期或者遗失的,要区分情况作出处理。
  4.补办保留党员组织关系手续。
  5.补办停止党籍手续。
  五、认真组织开展失联党员处置工作。
  填写《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管理及处置情况汇总表》。
  1.退党除名。
  2.区分限期改正、劝退、劝而不退除名三种形式。
  3.自行脱党除名。
  4.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5.清理违规入党和假党员。
  六、健全党员档案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组织或人事部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档案材料不齐的,由入党时的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上注明情况和原因。
  十六、班子成员联系点、帮扶点制度
  为充分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带头示范作用,切实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领导和指导,扎实推进党总支帮扶救助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联系点的确立
  1.党员领导班子成员每人明确1个支部作为工作联系点。
  2.全体领导班子成员要明确1-3个帮扶点,具体联系1至3名困难党员或群众,并参加交叉联系点支部的组织生活。
  二、联系内容
  1.深入调研。党员领导班子成员要将联系点工作与日常工作统筹兼顾,认真开展联系工作。
  2.宣传服务。领导班子成员要积极发挥自身优势,认真、及时、准确地做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总支重大决策的宣传教育,为职工答疑解难。
  3.具体指导。党员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各自联系点支部实际,经常深入联系点指导工作,了解情况,提出要求,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积极帮助联系点找差距、理思路,帮助制定支部发展的整体规划和具体实施办法。
  4.解决难题。领导班子成员要深入帮扶点调研,切实把帮扶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把为基层办实事作为帮扶点工作的根本出发点,重点抓好为职工办实事、解难题、办好事,尤其是做好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处理。
  5.督促检查。领导班子成员对联系点、帮扶点的工作负有督促的责任,对照工作目标定期对联系点、帮扶点进行检查,确保联系点、帮扶点工作领导到位、责任落实到位。
  6.以点带面。要以联系点为基础,及时发现典型,总结和推广经验,努力推动面上工作开展,真正把联系点建成示范点。
  三、联系形式
  1.参加联系点所在党支部的活动。党员领导班子成员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联系点党支部的活动。
  2.上党课。党员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安排1次到联系点上党课或作专题报告。
  3.举办报告会。邀请有关专家和基层优秀党员分别作专题报告。
  4.开展谈心活动。党员领导班子成员在联系点适当开展谈心活动,虚心倾听职工的意见和呼声。
  5.参加组织生活会。党员领导班子成员要参加联系点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6.走访座谈。领导班子成员通过对联系点、帮扶点走访座谈等形式,了解民情民意,发现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改正的办法和要求。
  7.发放调查表。定期在联系点、帮扶点发放调查表,征求联系点党员、帮扶点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做好统计、梳理和反馈工作。
  四、具体要求
  1.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每月到联系点、帮扶点1次。遇有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时要随时到联系点、帮扶点开展工作。
  2.领导班子成员每人要建立一套有关联系、帮扶情况的档案。将每次到联系点、帮扶点调查研究、指导工作、征求意见、解决问题的主要情况进行记载。
  3.领导班子成员通过联系支部、帮扶部门,了解和掌握支部班子和各部门的思想、工作、作风、学习等方面的情况,同时要通过结对帮扶困难职工,增强他们的自信力,提高战胜困难的决心。
  4.领导班子成员与联系点、帮扶点要形成情况通报制度。本着“不干预、多支持、重服务、分类指导”的原则,认真开展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
  十七、党组织选举制度
  1、党组织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应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党总支、党支部委员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采取“两推一选”(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党员大会或党的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一般采用直接选举。
  3、选举应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正式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召开群众会议、党员大会,按规定职数和选举办法,民主推荐候选人初步人选;在此基础上,召开党总支、支部委员会议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
  酝酿确定候选人,报上级党委审查。
  5、召开党员大会或党的代表会议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6、选举产生的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构组成人员,报上级党组织批复。
  十八、理论中心组学习报备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理论中心组学习,加强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区委宣传部理论中心组学习督查台账内容要求,结合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报备制度。
  一、报备制度适用范围
  本报备制度适用于理论中心组学习。
  二、报备方式
  1、纸质版报备地址:区政府344号办公室;联系人:蒋薇一;联系电话:18647675217。
  2、网上报备登陆:暂无
  三、报备要求
  1、必须按格式正确填写内容,表格各项必须填写完整,没有就写无。
  2、工作内容必须具实填写详细。
  3、“优先报备原则”。同一时段报备信息以时间在前者优先报备。
  四、报备审核
  1、所有报备事项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按领导审核意见报备。
  2、报备成功后,如报备信息有变化应及时重新报备。
  3、认真执行到位保密制度,对报备信息严格保密。
  十九、理论中心组学习档案制度
  一、学习档案管理原则
  1、强化学习档案意识。凡是反映理论中心组学习工作的一切有效资料和文字记录都属于本学习档案应留存的历史资料。
  2、要具备学习档案敏感性。应主动跟踪理论中心组各类学习档案的生成过程,主动向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索要相应资料。
  3、理论中心组成员有义务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协助相关档案工作人员认定相关档案资料。
  4、要保证理论中心组学习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主动收集、整理、认定并归档。
  二、档案收存范围
  1、理论中心组学习计划
  2、理论中心组学习考勤统计
  3、理论中心组成员学习记录
  4、理论中心组学习总结
  5、理论中心组研讨发言、学习心得、调研报告
  6、理论中心组相关领导批示
  二十、理论中心组学习计划报备制度
1.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元宝山区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实施细则》规定的学习内容、上级党组织的安排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年度学习计划。
2.年度学习计划由党总支审定后施行,并及时报区委宣传部备案。
  二十一、理论中心组学习考勤制度
  一、严格学习管理,切实履行考勤制度
  理论中心组成员要保证集中学习出勤率,无特殊原因,按时参加中心组学习。缺席超过中心组成员三分之一,不得进行集中学习。
?建立中心组学习成员每次学习必须签到制度
  理论中心组成员不得无故迟到,无故早退。实记载出集中学习缺席情况,对缺席原因、缺席时间、批准人等记载清楚,不得随意改动。
?中心组成员集体学习或自学要记好学习笔记
  理论中心组集体学习时,成员不得携带和阅读与学习无关报刊资料;个人自学也要按照理论中心组学习计划进行。
?确保中心组学习时间
  理论中心组集体学习时,一般不处理事务或接待客人,如确需要接待或处理,经理论中心组组长同意后,尽快处理和接待后,迅速回到学习现场,继续参加学习。
  二十二、理论中心组学习情况备案制度
1.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集中学习不少于12天、集中学习研讨不少于4次。
2.每次学习结束后3天之内,以书面的形式把学习情况报送区委宣传部备案。
  每半年总结一次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并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区委宣传部备案。
  二十三、理论中心组学习述学制度
  为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主题教育,根据区委宣传部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我局理论中心组成员述学制度。
  一、 述学内容
  1. 学习内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会议精神,城市管理基础专业知识都可作为述学的报告内容。
  2. 学习方法:根据理论中心组学习计划拟定自学计划,要在年度述学报告中对参加理论中心组集中学习或是自学、是有目的有针对性学,还是任意学、随意学等情况进行阐述。
  3. 学习成效:通过学习,宗旨意识是否强化、理论信念是否牢固树立、思想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是否提高,是否解决了思想上和工作上的实际问题。
  4. 学习打算:认真总结本年度的学习情况并找出学习差距,精细安排下一年度学习计划。
  二、 述学方法
  与本年度述职述廉工作相结合,在述职述廉的基础上,增加述学内容,时间一般安排在年底或下一年初进行。
  三、 述学要求
  1. 在认真学习总结的基础上,既报告学习内容,又报告学习成效,做到学习理论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
  2. 年度内撰写1–2篇高质量学习论文或调研报告。
  二十四、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为保障城市管理工作及其他工作顺利有序地进行,迅速、及时、稳妥、有效地处置各种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公共事件,避免或减轻给城市管理工作及社会形象带来的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结合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城市管理工作中市容市貌集中整治、城市管理依法强制执行、城市公共设施维权以及涉诉集体上访、异常上访事件等突发性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
  (二)基本原则
  1、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向社会及时发布全面、准确、权威的信息,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稳定公众情绪,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公众猜测和新闻媒体不准确报道,开放有序组织采访,掌握新闻舆论的主动权。
  2、加强引导,注重效果。提高正确引导舆论的意识和工作水平,使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有利于党和国家以及区委、区政府和综合执法局的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利于保障公众知情权。
  3、严格制度,明确职责。进一步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加强组织协调,严格执行新闻发言人工作流程。除按规定应由区委、区政府负责处理的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应由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协调的,由负责处置事件的主管部门管理。对违反工作纪律,蓄意封锁或者随意散布消息,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综合执法局应急新闻发布领导小组:
  组? 长:局长
  副组长:班子成员
  成 ?员:各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党政综合办公室主任兼任。
  (二)主要职责
  1、应急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一是负责全局应急处置指令和工作任务,部署事发现场的调查协调和应对处置工作,并督促做好基本情况进展及相关措施的上报工作。二是全面领导、协调部署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按照本预案事件范围,决定应急预案的启动或终止,下达应急处置指令。根据公开报道的需要,明确新闻发布原则,统一发布口径,审定发布内容。
  2、应急新闻发布综合协调办公室:负责落实局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任务。做好事发现场的调查协调和应对处置,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基本情况进展及相关措施。拟定发布形式和内容,并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管理新闻媒体采访。收集、跟踪、分析内外舆情,为局领导小组提供防范和处置的有关工作建议方案。
  三、运行机制
  (一)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的信息。
  突发事件发生后,综合协调办公室立即向领导小组汇报,局领导小组按照规定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的同时,及时向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请示、报告。
  (二)做好现场记者管理。
  综合协调办公室会同区公安部门对在现场采访的记者身份进行确认,并宣布有关采访纪律,明确采访内容或对象,规定采访区域,设立接待记者的场所。在做好事发现场记者管理的同时,派人协调好记者的采访报道,防止片面或不实的新闻信息从这些地方传出。
  (三)准确发布信息。
  1、尽快召开新闻发布会。突发事件发生后,局领导小组立即启动新闻发布预案,对掌握的新闻事实在第一时间向区领导汇报。
  2、迅速组织新闻通稿。一般情况下,信息发布办公室在3小时之内提供可供新闻媒体向外发布的新闻通稿,报局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查签发。
  3、对较为复杂的突发事件滚动发布信息。较为复杂的突发事件可分阶段发布信息,初期先对突发事件的基本事实作客观、简明的信息发布,待进一步全面、准确掌握事实后,再发布后续信息。信息发布可采取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或再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
  (四)做好突发事件的网络管理。
  1、处置突发事件综合协调办公室要及时将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损失、处置情况进行汇总并上报局领导小组,及时通过网络公布事实真相和事件处置情况。
  2、处置突发事件综合协调办公室派专人跟踪网上动态,将网上相关信息及时下载,对事态发展情况进行正确评估,及时报局领导小组。
  3、处置突发事件综合协调办公室要组织专人撰写文章,通过论坛、微博和新闻跟贴等平台主动引导网上舆论。
  4、局内外网站要及时发布相关消息,同时加强对新闻、微博和论坛的管理,做好事件的信息采集、编辑、分析工作,并对事件进行动态监测、评估,对有危害的信息采取必要技术手段进行过滤,及时删除有害信息。
  (五)妥善处理负面报道。
  1、主动介入。处置突发事件综合协调办公室要主动了解掌握媒体记者采访报道意图,如发现有的记者有做负面报道的想法,积极与其进行沟通,根据事实,进行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服工作,争取和记者达成共识,取消报道计划。同时,并设法与记者所在新闻媒体取得联系,主动提供全面、真实的事实材料予以说服,取得媒体领导的支持。
  2、适时进行正面宣传。新闻媒体对突发事件负面炒作出现后,处置突发事件综合协调办公室要积极与新闻媒体沟通,组织有利于塑造正面形象的宣传报道,与此同时,新闻媒体要有针对性进行系列正面宣传,使原来不利的负面影响变为正面效应。
  3、据理力争。新闻媒体刊登的负面报道如有严重失实,处置突发事件综合协调办公室要依据突发事件的事实真相,与刊登负面报道的新闻媒体严正交涉,据理力争,促使其声明更正或续发事实真相报道。如交涉无果,视情况采取法律手段解决。
  四、后期处置
  (一)善后工作。应急处置结束后,局应急新闻发布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组织部分工作人员负责善后工作中的有关新闻发布工作。
  (二)总结评估。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应立即对事件应急处置中新闻媒体的报道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评估,并上报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
  (三)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结的组成部分,上报下达,长期存档。同时,总结分析事件处置过程中新闻发布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并对有关新闻发布预案和具体工作程序进行修改完善。
  (四)奖励处罚。对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中贡献突出的股室队和个人,应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甚至违反纪律,导致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被动,并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领导者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应急保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局应急新闻发布领导小组要保持与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之间、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内部各成员之间以及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与媒体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应急期间新闻宣传工作有效运行。
  (二)经费与人员保障。局财务要为应急新闻宣传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要成立应急新闻工作小组,并保持人员相对固定。
  (三)宣传与培训保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派员参加区新闻发布主管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并结合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具体案例,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二十五、信息报送制度
  为了进一步促进全局信息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充分发挥信息工作的重要作用,全面及时的反映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动态,进一步提升机关工作的整体水平,依据区委宣传部新闻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信息工作领导小组
  组建系统信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局信息工作的指导与督促。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办公室的领导担任,成员由股、室、队主要负责人担任;各股、室、队明确一名信息员,信息工作分管领导及信息员应切实加强信息工作力度,使信息网络真正起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的主要渠道作用。
  二、完善信息工作制度
  1.信息报送制度。各股、室、队应按照信息报送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信息报送任务。
  2.信息审核制度。上报信息筛选、文字加工、校对审核实行严格的责任制,报送的信息必须经本部门的负责人及分管局长初审,主要领导审核、签发。
  三、提高信息报送质量
  1.信息报送数量要求。各支部、各职能部门要结合实际工作,积极主动向党总支报送信息,每月报送信息不少于2条;局信息员每月向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报送信息不少于2条。
  2.报送方式。报送信息主要以电子邮件或纸质形式上报。
  党总支信息报送电子邮箱:
  区级信息报送电子邮箱:? ①ybsxjs@163.com;
  ②zzbyjb@126.com;????? ③ybszzbyjs@163,com
  3.信息报送内容。机关各支部、各股、室、队年度、季度和阶段性重点工作、主要措施、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重要会议、阶段性工作部署、进展情况;局机关开展的各项活动比赛及取得的成效;上级领导来本单位考察工作、调查研究、检查工作、参加会议、发表讲话、现场办公情况及基层贯彻落实情况;本单位获得的各类奖励情况。
  四、信息报送要求
  1.上报信息主体鲜明,问题相符,言简意赅,文字简练,数据详实。
  2.上报信息应积极反应新情况、新问题、新举措、新经验,注重实效性,突出新、特、快特点,及时上报。
  3.上报信息必须真实可靠,实事求是。重大事件上报前,必须核准事实,经分管领导审批。
  4.对不按要求报送信息或报送信息失实、失准、失误而产生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六、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意识形态工作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强化意识形态工作,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战线新闻舆论阵地、网络阵地管理长效机制,结合实际,特制定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制度。
  (一)新闻舆论阵地
  1、突发事件新闻应急处置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党总支应在第一时间介入,并按照《元宝山区突发事件新闻应急处理工作流程》要求,做好信息报送(事发半小时内电话报区委宣传部,2小时内报新闻通稿)、应急响应、后勤保障、舆情会商、舆情监控、记者管理、新闻发布等工作。党政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信息报送、记者管理、新闻发布等工作。
  2、媒体记者采访接待管理制度。按照《中共赤峰市委宣传部关于新闻媒体采访接待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做好接待、采访、服务、管理等工作,并及时报告区委宣传部。
  3、新闻发布申报审批制度。召开新闻发布会或举办有新闻发布性质的活动,需填写好《新闻发布会申报审批表》,提前3个工作日到区委宣传部按程序审批,登记备案。
  (二)网络阵地
  4、重大网络舆情应急处置制度。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党总支副书记任副组长、党政综合办公室主任和负责文秘、保密工作的人员为成员的局信息化建设管理与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发现重大敏感网络舆情后,在30分钟内电话或短信报告区委宣传部网管中心。同时按照舆情监测、分析研判、舆情报送、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做好网络舆情应急处置。
  5、新媒体管理制度。新媒体管理部门为局办公室,主要管理经党总支同意设立的网站、QQQ、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等。严格把好信息内容关,发布、转载信息必须遵循政治性、真实性、引导性原则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所有信息必须经主要领导审核后方能发布。严禁在QQQ、微信群发布转载反党、反社会、反人民和涉及敏感话题的言论、图片和视频。
  6、网络意识形态工作问责制度。按照全局意识形态工作重点职责任务清单和签字背书的意识形态责任书责任分工,层层压实责任,责任到人,对于不敢担当、玩忽职守、违反意识形态工作有关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二部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一、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一、加强学习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有关规定,组织党员干部进行学习。
  二、加强警示教育。定期组织收看反腐倡廉警示片。利用反面教材,对党员干部进行反腐倡廉的警示教育,在思想上筑起一道反腐倡廉的牢固防线。
  三、加强行为教育。严格规范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行为,按照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28条配套规定和赤峰市44条具体规定精神,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生活圈、社交圈的监督,防止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利谋取私利,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始终做到干干净净为官、明明白白做人,树立为民务实清廉新形象,进一步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纪律教育。坚决执行“不出入私人会所,不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和《赤峰市共产党员及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若干规定(试行)》,严格按照规矩规则和程序办事,自觉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
  五、加大查处力度。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决不允许有案不报或有案不查的现象,更不允许打击报复举报人。
  六、严格公务接待。严格按照公务接待标准进行公务接待,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坚决抵制和纠正超标接待行为,不参加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
  七、保障措施。一是强化意识。所有党员应把党风廉政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列入绩效考核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考核,并作为年终评比先进的依据。二是完善制度。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针对薄弱环节,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三是加强监督。党员干部要经常性地对照检查执行廉政建设制度的情况,并作为民主生活会的必谈内容。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或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而不履行职责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二、“一岗双责”制度
  “一岗”就是领导干部的职务所对应的岗位;“双责”就是领导干部既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责;既要抓好分管的业务工作,又要以同等的注意力抓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把反腐倡廉、案件防范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规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问责,真正做到“两手抓、两手硬”,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始终保持应有的力度。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局班子的决定,切实抓好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一岗双责指领导干部既要管理好队伍,又要抓好业务,即一个岗位两个责任。
  第三条??一岗双责的责任主体(即责任人)为局班子成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及副职)和部门主要负责人(正职)。
  第四条??一岗双责责任人的责任,局长对全局主要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班子成员对分管(联系)业务工作和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部门负责人对部门业务工作和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责任人的责任延伸到八小时以外。
  第五条??责任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责任范围内的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重点督查各种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班子成员每半年向局班子汇报一次一岗双责的落实情况,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向分管(联系)领导汇报本部门的一岗双责责任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一岗双责责任人要做好谈心谈话工作(详见谈心谈话制度)。
  第八条??责任人督查工作和谈心谈话要有书面记录。
  第九条??一岗双责责任人在督查工作和谈心谈话时发现干部职工存在思想、工作、学习、纪律、家庭、生活等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做好工作,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分管(联系)领导或局长汇报。
  三、“三谈两述”制度
  为切实加强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督,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强化“一岗双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三项谈话制度
  (一)廉政责任谈话制度
  1、谈话人及谈话对象:(1)对局党组成员、班子成员、总支成员及局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廉政责任谈话由局党政主要领导负责。(2)班子成员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网络和工作分工,负责对所分管范围内有关人员的谈话。
  2、谈话方式和要求:(1)谈话可采取个别谈或集体谈的方式进行,并做好谈话记录及时交送局党总支办公室。(2)谈话一般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在谈话前应提前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通知后应按要求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现状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肯定成绩,找准问题,提出改进意见。(3)对谈话对象反映的重要问题,谈话人要及时在局领导班子间进行沟通,必要时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处理。
  (二)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1、谈话人及谈话对象: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分管领导,对提任、调整或交流的干部就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问题进行谈话。
  2、谈话要求:针对谈话对象近年来在廉洁从政方面的具体表现以及新任职位的特点,有所侧重,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谈话对象应作出廉洁从政承诺。谈话记录(包括谈话对象的廉政承诺)及时交送局党总支办公室。
  (三)信访诫勉谈话制度
  1、谈话人及谈话对象: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分管领导和局党总支办公室工作人员,对由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有轻微违纪行为和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的,或者对反应较多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部门和干部进行谈话(对部门存在问题的,谈话对象为部门主要负责人)。
  2、谈话内容:(1)对群众反映存在的问题,听取本人的解释和说明。(2)对可能酿成违纪的苗头性问题,给予提醒,批评教育,促其改正。(3)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或需要本人作出说明的其他问题。
  3、谈话要求:?(1)进行信访诫勉谈话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局党总支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党组书记或者局党总支书记批准。(2)信访诫勉谈话以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谈话人不得少于2人,并做好记录(需经本人核实)。谈话记录及时交送局党总支办公室备案或者存入本人廉政档案。(3)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应当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谈话人提出的问题,表明态度,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者打击报复反映问题的人,否则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4)对谈话中明确要求改进或者纠正的问题,谈话对象应及时改进和纠正,并按规定时限向局党总支办公室书面报告结果;谈话中发现谈话对象存在严重错误,需进一步查实并追究纪律责任,或者谈话对象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应当及时向局党政领导班子报告。(5)有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无关人员议论或者散布谈话内容。因议论或者散布谈话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述职述廉制度
  (一)述职述廉的对象:全局环节正职干部。
  (二)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1、述职的主要内容: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以及存在问题和改正措施等情况。2、述廉的主要内容: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其他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其他需报告和说明的情况。
  (三)述职述廉的程序:?1、撰写述职述廉报告;2、述职述廉;?3、与会人员进行民主测评;4、汇总民主测评结果,采取适当的方式向本人反馈;?5、本人提出整改措施。
  (四)述职述廉的组织实施
  1、全局环节正职干部述职述廉,由局党办按照局党总支的决定安排组织实施。
  2、全局环节正职干部述职述廉,一般在民主生活会或年度述职会上进行。述职述廉报告要上交局党总支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3、述职述廉前,要严肃认真地作好准备,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写好述职述廉报告,既要肯定工作成绩,更要检查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4、述职述廉后,要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测评工作由局党办组织,由参加会议的全体人员进行评价,参评的人员以无记名方式进行。评议及测评结果作为当年考核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其中廉政测评结果归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并以适当方式反馈给单位或本人。
  (五)述职述廉的要求
  1、要充分认识环节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要求和督促环节干部严格按规定认真述职述廉,肯定成绩,找准差距,接受监督,改进工作。
  2、发现环节干部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四、民主决策制度
  为全面落实党的组织建设各项要求,进一步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不断提高领导班子的决策水平和领导水平,形成健康的党内生活机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核心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坚持党性原则
  在思想上和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决服从和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市委、区委的各项重大决策和部署,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做到令行禁止,不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确保政令畅通。
  二、严格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必须递交班子集体讨论。班子成员要根据分工,贯彻工作决议,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抓好落实,落实情况要自觉地向班子集体汇报。班子成员既要明确分工,履行职责,又要互相协作,做到分工不分家。
  三、坚持群众路线
  要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充分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来自基层、来自实践的工作经验。每个班子成员都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倾听意见,了解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不断吸收各种合理化建议,集中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
  四、实行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
  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的决策必须建立在广泛收集信息、充分科学论证、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之上。需提交班子会讨论研究的议题,分管成员事先要进行调查研究,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或方案提交会议讨论。
  五、实行正确的民主集中
  班子会议必须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行正确的集中。班子会讨论问题时,分管成员要首先发表意见和介绍相关情况。班子成员要从全局出发思考问题,勇于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领导要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善于集中正确的意见和集体的智慧,采取相应的表决方式作出决策。班子会讨论问题应有议有决,每个成员都要自觉服从集体的领导,维护集体的权威。集体决定作出以后,要坚决贯彻执行,付诸实施,狠抓落实,并在实施过程中经常进行督查,不断加以完善。班子成员要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带头贯彻集体的决定,为发挥班子的核心领导作用尽到自己的责任。
  五、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为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发扬党内民主,密切联系群众,加强党外监督,充分发挥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我局行政执法重大事项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水平,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决策的原则
  一是实事求是原则;
  二是群众路线原则;
  三是民主集中制原则;
  四是前瞻性原则;
  五是可行择优原则。
  二、征求意见的事项
  凡是涉及“三重一大”即:重大问题决策、重大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审批的事项在研究决定之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三、征求意见的形式
  1、采取设立局长信箱、建立局长接待日、个别谈心、召开征求意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干部职工对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尤其是在局重大决定形成之前,要几上几下,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充分采纳合理化建议,使决策更具有科学性。
1.大力推行局务公开制度,通过召开各种会议、设立政务公开专栏、单位网站、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公布局务、财务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四、对群众意见的处理
  1、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收集到的群众意见,对其中合理合法的意见要积极采纳,对其中不合法、不合理或暂时不能实现的意见和建议,要落实专人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以求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2、重大问题研究决策后,要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间再次征求群众意见;如果群众有不同意见,还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如果群众没有不同意见,待公示期满后才能实施。
  3、在实施过程中,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违规违纪者要及时查处。
  六、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制度。
  1、在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努力增强党性,从严要求自己,时刻置个人于党组织的监督、管理之中;凡个人重大事项,应主动、自觉、及时地向党组织请示报告。
  2、在职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向党组织请示报告: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公费修建、装修住房情况;
  (2)本人在经济实体中应聘兼职情况;
  (3)配偶、子女招工、参军、调动情况;
  (4)配偶、子女出国定居及有关情况;
  (5)在国内各种会议等公务活动和外事活动中,接受馈赠、礼金、礼券和贵重礼物情况;
  (6)本人操办的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7)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私人在国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8)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9)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
  (10)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11)本人认为有必要及时陈述申请和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3、请示报告要实事求是,不得缩小和扩大事实,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一律以书面形式汇报。请示报告的内容,包括事项、理由、办理方式、规模和有关的政策依据,报告人对所报告的事实负全面责任。
  4、区管领导干部请示报告必须由主要领导审查签署意见后,上报组织和纪检部门;其它党员干部,上报局党组(党总支),对有批复的事项,报告人应在问题处理后将结果写成书面材料汇报。
  5、对违反重大问题有关请示报告制度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教育、通报批评;构成严重违纪者,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究。
  七、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工作制度
  为了坚持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办公经费支出,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节约用电用水
  1、节约空调用电。凡安装空调的办公室、会议室等办公区域,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并做到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不开门窗,并尽量减少使用时间,提倡在下班前半小时关闭空调。
  2、节约照明用电。办公室、会议室等场所室内亮度足够时不再开灯,尽量采用自然光。离开办公室要随手关灯,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白昼灯”。大力推广使用节能灯具。
  3、节约电脑等电器用电。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在不使用时要及时关机,将计算机设置为不使用时自动进入低能耗休眠状态。办公设备停用半小时以上时,要关闭设备电源,尽量减少办公设备电耗和待机能耗。下班时关闭办公设备电源插线板总开关或拔下电源插头。
  4、节约用水。所有工作人员要坚持从我做起,从节约一杯水做起,不断强化节水意识,养成节水习惯,对“隔夜水”不能继续饮用的,要一水多用,用于洗手、清洗抹布、浇灌花草等。限定卫生间水龙头开关流量,在冲洗拖把、抹布时做到合理用水,杜绝将水龙头开到最大,不用时要随手关紧,避免“长流水”现象发生。
  二、严格控制办公用品使用
  1、注意节约纸张。各类文稿、报表的清样除上报稿外,在纸张的双面都已打印后方能报废。在改写文件材料时,一般情况下在电脑上修改,尽量减少文件材料的打印次数。各部门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文印设备的操作规程,对所有印发文件一律采用双面印制,最大限度减少纸张浪费。
  2、逐步推行无纸化办公。要减少传真、打印、复印量,各股、队、室及工作人员对每份材料的复制数量应当精确计算,能传阅、借阅的文件材料严禁重复打印、复印。凡是在办公楼内借阅调阅文件材料的或向其他单位报送文件材料的,优先使用互联网传送、交流。全体工作人员应加强信息化应用能力,充分利用电子政务信息共享功能,尽量使用计算机网络及移动存储设备进行修改、传输文稿。加快推进无纸化办公,通过网络登载信息、传递文件。
  3、提倡使用钢笔书写。要减少圆珠笔或一次性签字笔的使用量,大力提倡修旧利废,延长办公用品的使用寿命。使用过的曲别针、大头针等用品,有使用价值的,要继续使用。打印机、复印机的墨粉用完后,要提倡重新灌装,再次使用。
  4、提倡使用自备茶杯。召开会议或接待来客时使用配备的常用茶杯,尽量不使用一次性纸杯。
  5、爱护各种机器设备。全体工作人员要爱护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照相机、扫描仪等各种机器设备,严格按规程操作,减少损耗,延长使用寿命。
  三、严格控制其他经费支出
  1、严格控制电话费支出。杜绝使用办公电话打私人长途,对违反者一经发现,除进行严肃批评外,还要责成其交纳有关费用。
  2、注意控制通话时间,节省话费支出。坚持做到可打可不打的电话不打,必须打的电话应尽量做到长话短说,同楼层联系不打电话。每月公示各部门电话费缴费单。
  3、严格控制各类接待。上级、外地和下级单位前来办事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可按规定标准接待。未经批准擅自接待的不予报销,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
  四、严格控制车辆经费支出
  1、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不断完善和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工作人员进行一般性公务活动时,要尽可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确需使用公务车辆时,能几人同行的,不得分别乘车。进行集体公务活动时,提倡集体乘车,
  力戒公车私用现象。
  2、严格车辆维护管理。车辆维修和零部件更换由驾驶员报局办公室批准后,方可修理或购置零部件。车辆维修费用的报销,按经费审批的有关程序进行。实行车辆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和定期保养,努力降低燃油消耗,减少车辆维修费用支出。
  五、严格差旅费管理
  切实贯彻中央和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关于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核制度,限制一般性考察、访问、交流、培训,禁止任务不明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组团出差。严格遵守审批程序和工作纪律,坚决防止和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出差期间发生的旅游景点浏览费用等,一律不准报销。严禁向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六、加强宣传教育
  加大节约型机关建设的宣传力度,做好节约型机关建设先进典型的宣传,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氛围。加强对机关干部的教育,增强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的节约意识。
  八、公务接待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公务活动取得实效,根据《元宝山区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原则
  1、本着“热情周到、从简节约”的原则。
  2、本着“对等、对口”的原则。
  二、接待范围
  1、上级城市管理或行政执法系统的领导和检查指导工作的人员;
  2、外省市及兄弟旗县区城市管理工作对口单位到我局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
  3、其他公务活动需要接待的人员。
  三、接待程序
  1、凡属接待范围内的来客,对口股、队、室或分管局长接到信息后,要明确来客单位、人数、姓名、职务、民族、到达具体时间、来局目的及活动内容,及时向局长汇报。
  2、兄弟旗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来客,应当依据公务活动和来访单位公函安排接待任务,特殊情况下可依据电话记录安排。要明确来客人数、带队领导、停留时间、活动内容,办公室根据局长指示安排指定陪同人员,制定接待方案。
  3、对公务活动客人的接待,原则上是对口接待、对口陪同,陪同人员轻车简从。
  4、上述接待办公室具体承办,统一安排,办公室主任把关负责。
  四、接待标准
  1、需要住宿的客人,由办公室根据标准安排房间。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报销,参加会议人员住宿费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
  2、接待标准按照上级规定执行,做到不铺张浪费。严格按照《元宝山区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安排接待用餐,同时必须填写《公务接待任务通知单》、《公务接待清单。接待对象在10人以下,最多3人陪同,接待对象在10人以上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外地客人在我局进行公务活动,无论时间长短,一般只安排一次宴请,其余一律吃自助餐或工作餐,工作餐一般不上烟酒、海鲜、珍稀野生品等。公务接待活动一律禁止公款提供香烟,就餐中一律禁止饮酒。
  五、接待要求
  1、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接待标准,按财务制度办理报销手续,不搞超标准接待。
  2、接待陪同人员根据办公室签发的派餐单(或代金券)到指定的宾馆、饭店安排食宿。
  3、接待过程中一律不赠送礼品、纪念品。
  4、在公务接待中自觉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做到热情周到、耐心细致、彬彬有礼、落落大方,出色完成接待任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九、领导干部接访走访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和拓展领导干部接访走访活动,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依据《信访条例》和《元宝山区党政领导干部接访走访工作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领导干部是指我局区管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开展接访走访工作,要按照“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的信访工作原则,坚持强化责任、解决问题、有利工作、便捷便民的前提,以“事要解决、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为目标。
  第四条 ?领导干部接访走访采取以下工作方式进行:
  定点接访。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规定,区级领导干部每月至少一天、镇乡街领导干部每周至少一天在信访接待场所接待群众来访。根据这一规定,我局领导干部每人每周接访一天,接待地点为小会议室,具体接待时间和领导为:周二为分管城管监察副局长接待日,周三为分管规划监察副局长接待日,周四为分管机关副局长接待日,周五为局长接待日。如遇当日接待领导外出不能接待,办公室协调其他领导接待。接待日领导根据上访内容,召集相关部门人员参加接待。
  随机接访。对日常接待中发现的重大信访事项,接访领导可及时协调相关领导及时跟进接访,避免矛盾激化升级、造成不良影响。
  重点约访。领导干部结合分管领域,针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重复上访的疑难复杂信访事项以及一个阶段、一个方面、一个领域的突出问题,每月进行专题接访,采取预约接访和现场集中座谈等多种形式,面对面听取群众意见和呼声,现场解答、调处相关问题和矛盾纠纷,为群众排忧解难。
  带案下访。领导干部根据工作需要,选取有代表性的信访事项,深入一线主动与信访人沟通,认真听取信访人诉求,深入剖析问题症结,科学确定化解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和办理时限,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
  领导包案。对接访中当场不能解决的疑难复杂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分类登记,采取“五定”(即定包案领导、定包案单位、定解决措施、定化解时间、定工作责任)和“五包”(即包掌握情况、包思想教育、包解决化解、包息诉罢访、包案结事了)责任措施,将积案、难案的化解责任落实到有关领导,实行包案接待和包案调处。
  会商会办。对于重大信访事项需要本级或上级调整、完善政策解决的问题,及时梳理、分析研判,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提交班子会议研究解决或向上级提出工作建议。
  第五条 ?领导干部在接访、走访过程中,对属于分管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解决的,应当场解决;对不属于分管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及时向分管领导移交,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需要调查核实的,要责成相关工作人员办理,并要求限期办结,及时反馈信访人。情况复杂的信访事项,由接访领导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
  第六条 ?在接访工作过程中,接访领导要责成相关工作人员做好接访登记和记录,确保资料完整,存档备查。接访后,对信访人的合理诉求,要及时转送或交办相关工作人员,同时做好督查督办和反馈工作。相关工作人员要认真落实接访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决定、议定事项,及时将落实情况报告接访领导,同时反馈信访人。
  第七条 ?对约访、下访的信访事项,相关工作人员要事先摸清情况、掌握上访人员具体要求,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形成文字材料提前报约访、下访领导,相关工作人员要陪同领导约访、下访。
  第八条 ?在接访、走访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一方面要认真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另一方面要切实做好群众的情绪疏导工作,引导群众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自觉维护信访秩序。对违反《信访条例》的信访行为,相关工作人员要耐心解释相关法规,引导信访人合法有序上访;对无理缠访、闹访或者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报请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社会监督制度
  为增强自我约束力,提高社会公信度,促进城市管理工作一体化进程,主动接受社会群众监督,促进我局各项工作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岗位监督牌,标明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和岗位职责;设立办事公开栏,将各股室队办事程序、注意事项等制成办事须知卡予以公开。
  二、在机关大厅外设立投诉(意见)箱和社会监督投诉电话0476-3509611,并建立领导接待日制度,热情接受基层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三、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对举报属实的违纪行为,严肃查处、公开通报、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聘请政风行风监督员进行监督
  监督员的权力:对我局规范化办公、办事公开制度、作风建设及廉洁自律情况有调查核实权、评价评估权、指导检查权和帮助检查权和帮助整改权。
  监督员的任务:1、督查我局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地方法规的情况;2、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财务管理、人事安排、工程投标等重要事项进行监督检查、评估鉴定;3、收集、归纳我局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4、帮助、指导我局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5、参与机关业务工作的检查、督办。
  五、监督员开展活动的方式方法
  1、活动方式:集体组织调查与个人单独调查了解相结合,以单独活动为主;每半年集中碰头反映情况与个别交换情况相结合,以个别交换情况为主;监督检查存在的问题与掌握了解正面典型相结合,以调查反映问题为主。
  2、活动方法:听取有关部门情况反映,搜集社会反响,调查可以采取看、听、访、谈等多种方法。了解正反典型,及时整理情况,定期反映问题,可随时交换情况或电话监督。
  六、义务监督员的活动方式
  1、机关主要领导和专职干部每季度对义务监督员走访一次,征求意见。
  2、局机关每半年召集有义务监督员、部分环节干部及执法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进行工作交流。
  3、向义务监督员汇报全年工作情况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征求意见和建议。
  十一、政风行风监督员工作职责
  一、政风行风监督员要在综合执法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职责。
  二、按照综合执法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参与对综合执法局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参与对综合执法局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依法办事、服务企业、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清正廉洁等方面的监督。
  三、采取多种方式,广泛收集和征求企业、群众对综合执法局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综合执法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反馈意见。
  四、对综合执法局机关队伍建设和政风行风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综合执法局及其工作人员对基层群众、企业反馈的意见、建议等事项的办理和落实情况。
  五、积极参与综合执法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的政风行风意见征集、明察暗访、督导检查等活动;参与政风行风评议、政风行风座谈会等活动;参与问卷测评和民主评议工作考核。
  六、政风行风监督员要正确行使权力,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公道正派,对综合执法局政风行风建设及民主评议工作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反映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注意保密。
  十二、文明上岗制度
  为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文明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坚持经常使用“十字”文明用语,对来机关或服务窗口办事群众,要热情接待,搞好服务,有些业务即使不能及时办理,也要耐心解释,态度不得“生、冷、硬、橫”,更不得有粗暴行为。
  二、工作时间要尽职尽责,不得擅离职守,不得随便串岗、聊天、办理与工作无关的私事、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更不准嘻戏玩耍(包括玩手机、电脑游戏)。
  三、办事讲效率,严格按规范处理各项工作。不得借故拖延、推诿、扯皮,要坚持《首问负责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
  四、坚持请示汇报制度,接受重要任务或处理非常规事务时,要及时向主管领导请示,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领导报告。
  五、坚持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程序办事。
  十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和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1、重大决策包括:
  (1)本局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2)本局年度总体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
  (3)本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编制和调整;
  (4)专项资金分配使用;
  (5)制定和出台涉及全局的规章制度;
  (6)涉及本局全体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7)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
  (8)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
  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9)涉及全局的其他重要事项。
  2、重要干部任免包括:
  (1)局机关及所属人员的调进和调出;
  (2)局属基层单位干部的调整和任免;
  (3)推荐科级、副科级领导干部后备人选;
  (4)市级以上荣誉人选的推荐;
  (5)对本局干部职工的奖励和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干部
  职工的处理意见。
  3、重大项目安排包括:
  (1)办公设备(指固定资产)的购置;
  (2)组织开展大型活动资金的安排意见;
  (3)设施设备的增加;
  (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资金安排。      4、大额资金标准:
  支出金额一个事项一次使用现金在1万元以上和局属各
  单位一次性花费5000元以上的,使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购置、考察学习、会议、培训等。
  二、决策的原则
  决策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必须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必须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充分发扬民主,广泛论证,实行科学决策。
  三、决策的实施
  1、集体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2、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带头执行“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并要求所分管的科室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3、凡涉及“三重一大”问题的工作会议、局长办公会,局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并存档备查。
  四、决策的程序
  1、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做出决策。
  2、重要干部任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由局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
  3、重大项目安排必须由承办或有关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4、大额度资金必须由使用部门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报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5、由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要经过与会人员的充分讨论研究后做出决定,会议决定事项由办公室拟定会议纪要并起草相关文件,经局长签发后执行。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
  十四、督查工作制度
  一、制度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上级决策、领导批示、党组决定和全局各项工作得到迅速部署、全面落实和及时办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实施部门
  局党政办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全局系统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
  三、督查工作任务
  1、对局机关股室及各基层单位日常工作进行督查。
  2、对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3、对局机关各股室、基层各单位及工作人员遵守纪律、执行制度、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4、对贯彻落实局工作部署、大型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5、对局务会、局党政联席会、局长办公会决定的重要事项和领导的重要指示及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6、对重点工作、薄弱环节及市民群众投诉等事项的解决情况进行督查。
  7、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督查任务。
  四、督查方式
  1、随机督查。对局机关各股室及各基层单位工作进行日常性检查。
  2、跟踪督查。对责任单位办理局领导交办、签办及工作部署的推进、措施、效果等进行跟踪督查。
  3、重点督查。对重点工作、薄弱环节及市民群众投诉等事项进行重点督查。
  4、专项督查。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的执法活动、在岗履职、执行纪律、值班值宿等进行专项督查。
  5、明察与暗访相结合。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定期与不定期地对全局系统人员到岗、工作落实、遵守制度等情况进行督查。
  6、时限要求。对纳入督查的事项,要按照规定时限或批示时限办理,按时完成,及时反馈,不得拖沓延误。
  五、督查工作机制
  1、实行督查通报制。根据督查情况定期编发督查通报,
  通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
  2、实行跟踪督办制。对局主要领导批示安排和社会关注的重点、热点问题,开展跟踪专项督查。特殊重大事项,实行不定时督导。
  3、实行责任追究制。凡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完成督查工作任务的,对经办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对涉及违法乱纪行为,上报区纪委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督查责任制
  1、领导责任制。在坚持集中领导的同时,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督办落实的责任。
  2、目标责任制。对于局里确定的重点工作,应明确分管领导、承办股室、责任人以及完成的时限和质量要求,确保重点工作落到实处。
  十五、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为增强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规范行政管理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全力打造“微笑服务、提速服务、规范服务、廉洁服务”的服务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首问负责制是指由首问责任人负责办理或负责协调、联系相关部门办理服务对象所要求办理的各类事项,负责解答服务对象提出的各类问题,并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的行政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首问责任人是指在局系统范围内第一个接听来电、接待来访、接收来信的工作人员。在来访接待中,当两位以上工作人员一起被询问时,职位高者为首问责任人。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
  1、服务对象的来电、来信、来访,无论是否属于本人、本部门职责范围,首问责任人必须主动热情接听或接待,并且认真详细地做好记录。
  2、办理各类来电、来访、来信,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做到快捷准确,又要符合国家政策。对于不清楚、掌握不准确的问题应请示领导。
  3、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迅速办理或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程序、要求等,热情耐心地解答有关询问,直到服务对象听明白为止。
  4、属于本股、队、室职责范围内的,当有关责任人外出开会、出差、公休、病假等暂不在岗位或联系不上的,首问责任人必须认真记录服务对象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内容等,并负责转交或及时联系责任人或报告本股、队、室负责人处理。
  5、属于本股、队、室与局属其他职能部门交叉的工作,首问责任人应视为本股、队、室职责,主动协调,共同完成。
  6、不属于本股、队、室职责范围内,但属于本局系统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不能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予以回绝,而应热情帮助服务对象与有关职能部门取得联系;如联系不上,应主动告知服务对象需联系的职能部门及其所在位置、联系电话等。
  7、不属于局系统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热情接待,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帮助指点。
  8、除匿名来电来信和无理取闹的来访者外,首问责任人或承办部门负责人要主动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
  第五条??局机关将结合年度考核,对首问负责制实施过程中涌现出好人好事和先进典型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对违反首问负责制的责任人,按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六、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推进政务公开,方便服务对象办理相关业务,更好地改善投资环境,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相关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等,结合城市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当事人到局机关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需退回补办的或不完全具备条件暂不予受理的,股室责任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材料、手续和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责任人对当事人需办理的有关事务或咨询的有关事项负有一次性告知的责任。能办理的事项应及时办理;条件不符或手续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相关的要求、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条件不完全具备的,要说明暂不予受理的理由等,并填写《一次性告知书》。
  三、责任人对当事人需办理有关事务应负有负责到底的责任。在当事人补齐手续或材料后,应予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四、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很明确的,或情况比较特殊的,责任人应当在详细了解的基础上,及时请示部门领导,共同研究确定应提交哪些材料,并告知当事人。
  五、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七、服务承诺制度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 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向社会各阶层、基层单位及人民群众作出高质量的服务承诺,对违诺行为作出处理或处罚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结合我局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带统一标志、着装整齐、举止文明,制止违法违章时,主动出示证件。
  二、接到群众举报后,及时出发赶赴现场。
  三、聘请行风监督员,对行风监督员的举报意见,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
  四、违法违章案件分片处理,经办人员必须做到依法办案、秉公办案,不徇私情,坚持说理在先,处罚在后,热情接待来访群众。处理违法违章事件谢绝一切说情。
  五、通知预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前来处理时,经办人员必须绝对在岗在位。
  六、暂扣违章物品手续完整,违章案件处理完毕后,当场办理退还暂扣物品手续。
  七、接受群众询问的工作人员为首问、首接责任人。接待群众办理手续热情礼貌,做到微笑服务、高效服务。
  八、办理手续条件具备符合规定的30分钟内办备,做到方便群众,不推、不拖、不压,条件不具备或不予办理的当场说明,避免群众来回奔波误时误事。
  九、经办人员谢绝当事人的吃请、礼物和红包。执勤时谢绝当事人送水敬烟。
  十、执勤时不准饮酒或酒后执勤。
  十八、限时办结制度
  为加强机关工作作风和行政效能建设,全面提高工作效率,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同时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满意的服务,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度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管理(服务)相对人到本局办理相关事宜,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手续、材料等齐备的前提下,经办人员和经办室、队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所办事项的制度。
  二、对限时办理的业务,经办人员应即时对管理(服务)相对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在管理(服务)相对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经办人员应及时予以办理。
  三、对管理(服务)相对人所办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员应按有关职权规定报请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四、上级主管机关规定的有关时效性事务,经办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相应时效内完成。
  五、群众举报投诉件办理:服务窗口对群众的投诉举报,自接到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答复投诉举报人;对属职权管辖范围的投诉,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上级转办或领导交办的任务,按要求时限办结,无明确时限要求的,尽快办结;对群众提出要求即时解决的问题,应尽量做到在其请求的期限内办理。
  六、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议案和建议,经办人员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办结并作出书面答复;不能如期办结的,应说明理由。不应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在交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回交办单位。
  七、对上级转办或领导交办的信访、投诉件,应按通知规定时限办结,办结后应书面答复交办单位或领导,不能如期办结的,应向交办单位或领导书面报告并说明情况。
  八、经办人员违反限时办结规定,经查实,依照《岗位责任追究制》予以处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九、责任追究制度
  一、制度依据
  为进一步深化机关效能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公仆意识、勤政廉政意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责任追究对象
  局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三、责任追究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四、责任追究范围
  对于工作不负责任或不按程序办事,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1、对上级党委、政府和本局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决定持消极态度,抵制或不予落实的;
  2、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致使国家、单位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等较大损失的;
  3、在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国家、单位和个人不良影响的;
  4、在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效率低下、作风恶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遇到矛盾不认真及时解决,致使矛盾激化导致上访问题发生的;
  5、对上级部署的重点工作因主观不努力、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
  6、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不认真研究解决而贻误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不按上级时限要求按时上报各类报表、材料,影响年终部门工作考核的;
  7、违反机关效能建设其他规定,被群众投诉、举报,或被效能监督、督查人员明查暗访所发现问题的。
  五、责任追究方式
  1、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由直接领导先予教育诫勉,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分别予以告诫、通报批评及其他的行政、组织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凡被监察机关监督、督查人员明查暗访发现问题的,在调查核实后,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当年度评先表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优秀共产党员等评选资格。
  3、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违反《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或党纪、政纪的,按相应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领导责任。
  4、对给予诫勉的当事人情况要记录备查;对给予告诫的当事人情况,用书面形式告知本人,并存档备案。
  二十、信访接待制度
  一、为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全局信访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群众来信来访由局办公室负责办理,做好详细登记,根据来访者要求和来信内容提出处理意见,并回复当事人;重要信件送局领导批示;与各股室队工作有关的,交由其分管领导批示,各股室队处理;需由有关单位处理的,由局办公室转交相关单位,并回复来信来访者。
  三、局党政领导班子建立领导信访值班日制度,领导班子成员以轮流值班的形式,负责当天的重要来信来访:周二为分管城管监察副局长接待日,周三为分管规划监察副局长接待日,周四为分管机关副局长接待日,周五为局长接待日。如遇当日接待领导外出不能接待,办公室负责协调其他领导接待。
  四、当天值班领导受理的信访件或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以及其他部门转办的信访件,由局办公室负责做好登记并报局主要领导批转。
  五、对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转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结后由承办股室或具体承办人及时将办理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交局主要领导审核后,由局办公室负责向上级报送。
  六、对一般信访件,严格按照正常程序办理。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工作人员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根据领导批示认真办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和扩大。
  七、信访工作人员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的办理,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人或股站室,不得作风粗暴,激化矛盾。
  八、信访工作要认真负责,依法办事,做到认真接待,详细记录,耐心解答,文明用语。对工作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一、密切联系服务群众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加强机关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使机关党组织更具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密切联系群众,更好地发挥党组织先锋模范作用,根据党章和党务工作有关制度,结合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联系、服务群众的范围
  党员联系群众制度由各支部具体组织落实。按照有关要求,每个党员根据具体情况至少联系1-2名群众。
  (二)联系、服务群众的方式
  面对面交流、走访慰问、电话沟通、工作指导、短信互动、网络共享等。
  (三)联系、服务的主要任务
  1、党员联系、服务群众的主要任务是:
  (1)与联系对象谈心交心,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生活、家庭等方面情况,积极向党组织及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向他们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党员领导干部每年帮助联系对象解决实际困难或问题。党员积极帮助联系对象出主意找对策,解决问题。
  (3)帮助联系对象特别是入党积极分子提高对党的认识,促使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不断发展壮大党员队伍。
  (4)自觉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和利益,坚决同侵犯群众权益的错误倾向和行为做斗争。
  (5)每个党员都要做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虚心听取并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愿望,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
  (6)做好“下基层、办实事”和“结对帮扶”工作。
  2、党支部联系、服务群众的主要任务是:
  (1)检查督促贯彻执行局党总支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落实情况。
  (2)指导党员队伍建设,落实和提高“三会一课”质量。
  (3)改善工作和活动条件,解决支部自身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联系、服务群众的工作要求
  1、每两个月至少与联系群众联系一次。
  2、党支部每半年召开一次群众座谈会,征求和听取群众意见。
  3、各党支部要将党员联系、服务群众工作列入党员目标管理考核指标,每半年对联系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4、把党员联系群众工作列入年终考核内容,并且作为评先、评优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三部分 ?机关工作制度
  一、局务会议制度
?参会人员
  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局机关各股、室、大队负责人参加,会议由局长或局长指派的局领导主持,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记录。
?会议时间
  局务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后召开。如工作需要,可由局长临时决定召开会议,办公室要及时通知有关人员与会。
  三、会议议题
  1、传达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决定,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和具体措施。
  2、传达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重要决定,研究安排贯彻落实措施。
  3、研究制定局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及其他全局性、政策性的问题,讨论决定局工作部署、工作制度、年度总结。
  4、研究决定全局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办法。
  5、听取局机关各股、室、队工作汇报、工作计划及其实施、进展情况。
  6、其他需要由局务会议研究决策的重要事项。
  二、领导班子会议制度
  领导班子会议由现职区管党政领导干部组成,领导班子会议由局主要领导召集并主持,领导班子会议一般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一、主要议题
  1、研究贯彻落实上级会议、文件的意见、措施;
  2、审定重要请示报告;
  3、研究讨论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部署;
  4、研究确定重要活动事项;
  5、听取各分管领导的重要工作汇报;
  6、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计划;
  7、研究确定领导分工、机构改革、干部人事调整等工作;
  8、其他重要事项。
  二、会议的基本要求
  1、会议应有明确的议题,会议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前1-2天确定会议日期、议题,由办公室通知出席、列席人员。
  2、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人员,应事先向召集人请假。
  3、会议讨论时,每个与会同志既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又要做到不作无原则的争论,不作无根据的发言,不武断地否定别人的意见。
  4、讨论议题进行决策时,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如对讨论重大议题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时,应暂缓作出决议,进一步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待意见取得一致后,再另作决议。
  5、与会同志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得随意泄露会议机密。
  6、会议由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记录人根据会议主持人要求起草会议纪要,并按规定上报下发。
  三、会议的执行
  1、参加会议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会议作出的决议。个人若有不同的意见,可以保留,可向上级组织反映,但无权修改或否决。
  2、参加会议的成员要按照各自的分工,围绕集体作出的决议,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不得推诿、拖拉。
  3、要及时掌握集体决议的实施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三、局长办公会制度
  1、形式:局长办公会由局长召集主持,有关分管局长和股、队、室负责人参加,根据情况,班子成员及有关人员可列席。局长办公会不定期召开,办公室记录。
  2、议题:对某一具体事项进行专题研究。
  3、准备:各股、队、室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的议题,事先必须做好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并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内容涉及有关股、队、室的要在会前协商一致,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时,要在会上将分歧如实汇报。凡是未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不予例会。
  4、开会:要整理出汇报提纲或专门材料,简明扼要,参加会议的人员要围绕议题发表意见,分管领导要对议题提出主导意见,最后由主持会议的局长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集中,做出决定。
  5、形成文件:会议做出的正式决定,以文件或纪要为准,并按规定范围传达。
  6、会议有关要求:严守会议机密。局长办公会对重大问题的决定和讨论情况,宜于公布的,以文件形式下达,或由会议指定的人员进行传达;需要保密的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严守机密,不得外传。出席和列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准请假,确实不能参加,须向局长或会议主持人请假。
  四、干部职工大会制度
  一、局系统全体职工大会每一年度年初召开。
  二、职工大会由办公室按照局党政班子联席会议的决定组织实施。局党政办、财审股等部门要做好会务保障及会议材料的准备工作和宣传报道工作。
  三、职工大会由局长主持召开,局系统全体工作人员参加。
  四、职工大会的主要内容是表彰先进和总结部署年度工作任务。
  五、局长代表局党政班子在职工大会上作年度工作报告,并安排部署新一年度的工作任务。
  六、职工大会应邀请驻局纪检组长及区直机关工委领导参加会议,受邀与会领导,一般不在会上发表讲话,但参与大会颁奖及有关活动。
  七、邀请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参加会议并讲话。局办公室要提前与区政办联系做好区领导讲话材料的准备工作。
  八、局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职工大会精神的贯彻落实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学习工作。
  五、请示报告制度
  一、坚持请示报告制度,各项工作都要事前请示,事后汇报,严禁先斩后奏。
  二、局系统内部实行逐级请示报告,无特殊情况不得越级请示报告。工作人员向本单位负责人请示报告工作,各单位负责人向分管局领导、局长请示报告工作。
  三、对重大事项或超出工作权限和职责范围的事项,要逐级请示报告,不得擅自答复和处理,紧急、特殊情况可越级请示报告,但事后要及时报告分管领导。
  四、各单位负责人要经常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工作和本单位人员的思想、工作及生活情况。请示报告问题要抓住重点,简明准确,不准随意歪曲。
  五、局属有关部门间的工作交叉和协调不易解决的事项,要及时向分管局领导请示报告。
  六、各部门或股室负责人受局领导委托参加的各种会议或公务活动结束后,要认真整理汇报材料,如实向局领导汇报,不得延误。
  七、领导交办工作后,应按照交办要求及时向交办领导汇报完成工作的情况或结果。
  八、对突发事件、安全事件等重大事项,要及时、主动向分管领导和局有关股室报告,不得擅自处理或瞒报、漏报、迟报。
  九、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和业务对口向有关股室和分管领导请示汇报工作。
  十、因不坚持请示报告制度,或借口请示报告而推诿扯皮、回避矛盾和将矛盾上交等,造成工作失误或出现其他重大问题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六、机关干部工作制度
  1、强化宗旨观念。机关干部必须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积极贯彻落实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锐意进取,不断改进工作作风,争创一流的工作业绩。
  2、强化全局观念。发挥相互配合、团结协作精神,自觉遵纪守法,切实做到勤政廉政。增强集体荣誉感,努力维护单位形象。工作要有主动性,既要讲求分工,各自做好本职工作,又要服从大局,配合重点、难点工作,尽职尽责,克难奋进。
  3、强化组织观念。坚持个人服从织织、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重要工作部署安排集体研究决策。定期召开领导班子成员碰头会,不定期召开全体干部大会,研究部署工作。
  4、强化时间观念。遵守工作制度,不无故旷工,不迟到早退,上班实行签到考勤制度。因病因事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各股、队、室工作人员向分管领导请假,班子成员向局长请假,局长外出向局班子成员或与办公室说明去向。机关干部下乡须经局长或分管领导同意。节假日每天安排一人值班,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
  5、强化作风建设。机关工作实行“十不准”:
  一是不准无故迟到早退;
  二是工作时间不准擅离职守办私事以及处理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
  三是工作时间不准斗地主、玩电子游戏、上网聊天、炒股票等;
  四是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态度傲慢、语言生硬、表情冷漠;
  五是不准在工作日中午饮酒;
  六是不准接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吃、请、送”和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报”;
  七是不准参与赌博;
  八是不准用公款互相吃请;
  九是不准用公款、公车和利用工作时间办私事;
  十是不准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推着不办、贻误工作。
  对违反“十不准”的人员,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七、干部职工考勤及请休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管理,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和人社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元宝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 ?上下班管理
  第三条 ?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不得擅离岗位,认真履行各自岗位职责,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它活动,不得在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炒股和用单位电话拨声讯服务台或进行各种充值。
  第三章 ?请休假管理
  第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单位职工因病或因私事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事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计生假和公休假,但必须按程序报批。
  第五条 ?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和执行请假报批程序。单位职工若需请假,由本人事先写出书面假条,并经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休假,休假后要及时销假。急病、急事等特殊情况可事前告知,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六条 ?请假审批权限。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由部门领导审批,请假2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由主要领导审批,环节干部请假一律由主要领导审批。分管领导请假由主要领导审批。主要领导请假按区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并告之办公室。请、休假都需报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做好准假后的工作安排,批假人及请假人必须做好工作安排,请假人必须到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确保休假期间工作正常开展。假期满后,请假人必须履行销假手续。
  第四章 ?请休假规定
  第八条 ?年休假(根据2016年内蒙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事业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探亲假(根据《内蒙古探亲假2016年最新规定》):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不在一起生活又不能利用星期天团聚的,享受探亲假,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探亲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原则上为配偶、父母不在本市及所属县(市、区)的职工。
  夫妻不在一个地方工作的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婚假(根据《内蒙古婚假产假2016年新规定》):职工结婚给予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不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7、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产假(根据《内蒙古产假2017年新规定》):已婚女职工怀孕生产的给予产假。女性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再增加产假60天,明确为158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25天。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有不满一周岁婴儿需要哺乳的,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不含路程时间)。
??计生假(根据《内蒙古产假2017年新规定》):已婚女职工怀孕流产或意外怀孕进行人流的给予计生假。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凭二甲以上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机构证明给予15天的计生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给42天计生假。已婚女职工意外怀孕进行人流者,可凭医院证明休假。
??事假(根据《内蒙古事假病假2016年新规定》):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事假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审核批准,由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1、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3、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5、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病假(根据《内蒙古事假病假2016年新规定》):职工因病需要就诊,需要住院治疗或需要在家疗养的,根据医生出具的证明给予病假。
  第五章 ?奖惩事项
  第十五条 ?迟到、早退、擅自离岗3次按旷工1天计算。
  第十六条 ?全年事假、病假、旷工累计超过一定天数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此办法解释权为局办公室。
  第十八条 本考勤制度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八、值班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局应急值守工作,确保联络畅通,确保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紧急事务处理及时,根据《元宝山区人民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设立值班室。值班室设在办公室,切实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信息报告、综合协调等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敏感特殊时期,实行双人24小时值班。
  第三条 ?值班时间。白班:早8:30— 晚17:00
  夜班:晚17:00—-早8:30
  第四条 ?值班安排。
  (一)工作日白班:由办公室人员值守。
  (二)双休日白班:实行领导带班,由所有女职工(外勤女职工除外)按照一定顺序,一人一班,轮流值守;夜班:实行领导带班,由所有男职工按照一定顺序,二人一班,轮流值守。
  (三)小长假、十一、春节长假白班、夜班:由办公室按照值班顺序安排。
  (四 )凡值班人员因公因私请假或者休假期间不能按期到岗值班的,由值班值宿人员自行协调替班相关事宜,并到办公室备案,由办公室统一记录、核实。值班期间值班人员不得远离值班室。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值班工作制度,实现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和标准化。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值班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24小时值班工作和协调处理紧急事务;
  (二)建立值班信息网络,确保联络通畅;
  (三)及时接报突发事件信息,及时传达领导同志对突发事件信息的批示(指示),及时督办领导同志批示(指示)落实情况;
  (四)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来电接听制度。建立来电记录。值班人员要及时、认真接听值班期间的每一个电话,文明、准确、精练应答。重要来电,要详细、准确做好记录。
  第八条 ?首接责任制度。第一个接听电话的值班人员要全程负责跟踪,及时办理,及时回报,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第九条 ?值班记录制度。建立值班记录。值班人员要如实记录值班期间接报的事项和处理情况,字迹清楚,要素齐全,详略得当。
  第十条 ?信息报告制度。
  (一)信息接报。值班人员接报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认真研判,积极、主动、多渠道、多途径收集、汇总、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符合有关信息报送要求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规定范围报告有关领导(值班人员首先报告自己的分管领导,然后再由分管领导报告主要领导);对于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的,要及时核实补充内容后报告;情况紧急的,边报告、边核实。
  报告内容: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对突发事件及其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报告方式: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并在30分钟内书面报告。
  (二)信息上报。达到上报标准的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一般以上突发事件,要在30分钟内向区政府报告。
  (三)信息核报。接到区政府值班室要求核报的突发事件信息,要在15分钟内反馈。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按要求时间核报,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解释原因,并按区政府值班室要求继续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保密制度。值班人员落实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及使用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传递或接收有关信息,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认真履行保密职责。
  第十二条 通报制度。局办公室不定期对值班情况进行检查,对值班人员漏岗、脱岗以及迟报、漏报和瞒报突发事件信息等情况给予通报。
  (一)凡合同制人员有三次漏岗的,取消聘用合同。
  (二)其他人员有三次漏岗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奖资格;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区委、区政府相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十三条 ?要加强值班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强化责任心。要不断改善值班人员的工作环境和休息条件。
  第十四条 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保守秘密,工作认真,服务周到,严禁值班期间随意带领外人进入单位内部,更不得随意留宿外人。
  第五章 ?工作奖惩
  第十五条 办公室是值班工作的责任主体,分管办公室工作的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和值班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值班工作中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对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值班人员脱岗、漏岗的;
  (二)迟报、谎报、漏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的;
  (三)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过程中,相互推诿,对领导同志批示(指示)落实不力的;
  (四)接报突发事件信息后,未及时、认真对信息进行研判,或研判出现重大失误的。
  九、机关事务管理规范
??车辆管理规范
?管理原则
  局机关公务用车由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办公室根据公务的轻重缓急妥善派车,优先保障重要公务用车。执法车辆由各大队长负责管理。
?用车范围
  机关公务用车:局领导的公务活动,机关工作人员公务下乡、会议等有关活动。
  执法车辆:执行公务所用。
  严禁公车私用。
?用车程序
  1、各科室用车前须填写“公务用车派车单”报办公室,办公室按照管理权限和车辆情况签注意见、指派车辆和驾驶员。用车人员用完车后将“公务用车派车单”交回办公室备案。
  2、执法人员因公务使用执法车辆,须填写“公务用车派车单”, 经大队长批准后,指派车辆出车。各中队每周向办公室报一次“公务用车派车单”。
  3、驾驶员一律凭派车单出车、不得私自出车。
  第四条 油耗管理
  局所属车辆加油办公室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并填写“加油明细表”,驾驶员和经办人一同签字。
  第五条 车辆维修
  局所属车辆维修到局办公室进行申请报告,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复,再由办公室指派专人先询价再维修,最后到办公室备案。
??办公用品、印刷、
  宣传标语、电脑维修和打印机耗材的管理规范
  第一条 日常办公用品实行局办公室统一采购,坚持厉行节约、量力为出、勤俭办事的原则,各股队室根据工作需要到局办公室进行申请报告,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复,再由办公室指派事务人员先询价再采买,最后到办公室登记领取。因特殊情况需单独购置办公用品的,须经局办公室负责人和局分管领导的同意,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条 各股队室需在外打(复)印材料的到局办公室进行申请报告,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复,再由办公室指派事务人员先询价再打(复)印材料,最后到办公室登记领取。未经批准在外打(复)印材料的,费用一律自理。
  第三条 各股队室需制作宣传标语到局办公室申请报告,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复,再由办公室指派事务人员先询价再制作,最后到办公室登记领取。
  第四条 各股队室所需电脑维修和打印机耗材的到局办公室进行申请报告,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复,再由办公室指派事务人员先询价再采买和维修,最后到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三章 网站管理规范
  为加强网站安全管理,确保网站的整体安全,提升网站的建设管理水平,由办公室负责网站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办公室指派专职人员具体负责网站安全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网站的文章来源要严格实行审批制度,由各股队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批,再由主要领导签字后,才可以将文章传到局网站。
  第四章 ?设施设备管理规范
  第一条 原则
  元宝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坚持局属执法设备和办公设备的系统管理方式,必须坚持提高安全技术水平的原则,能及时有效地消除设备运行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局属财产和设备使用人的安全。为加强对局属设施设备的管理,充分掌握局属全部设施设备的运行状态,提高各类设施设备的完好率,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元宝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所属管理所有的设施设备。(包含执法设备、执法服装、办公器材、车辆管理等)
  第三条 具体要求
  1、各股队室负责人对本部门管辖的所有设备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负责,办公室具体负责核准设施设备的申购、报废、大修,负责制定相关的培训计划,组织检查、监督设施设备日常的运行工作。
  2、设施设备使用相关人员要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要有记录,工作记录必须保存,部门按设施完好率进行抽查。
  3、办公室应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设施设备的性能、操作方法、操作规程、日常维护知识。
  4、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做好设施设备的日常清洁保养工作,保证设施设备运行状态良好。
  5、新的设施设备的添置由办公室提出申请计划,报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购买发放,购买的设施设备到现场后要办公室事务人员进行验收、安装、调试,并进行固定资产登记。技术资料交办公室事务人员保存,报废等事项按局相关的程序办理。
  6、各股队室负责人应明确设施设备的管理员,定期检查,并负责指导操作人员按规程操作,根据设施设备存在的缺陷,适当向办公室提出设施设备的维修、申购、报废申请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复,再由办公室指派事务人员先询价再采买和维修,最后到办公室登记备案。
  十、公务外出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全体职工干部因公外出请示流程,加强因公外出考勤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范,作为外出之联系及考勤管理使用。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因公务外出的职工。
  第三条 本规范所规定的公务外出包括一般公务外出和出差两类。
  第四条 一般公务外出纪律:
  应事先向办公室报备并填写《职工公务外出申请单》,经分管领导同意,主要领导审批后外出。特殊情况不方便办理的,需征得领导口头同意,方可外出,回来时再向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出差纪律:
  (一)因出差目的地较远,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出发时间,可提前一天到达目的地;会议(学习、培训)、公务结束后,应当在第二天安排返程,如因意志以外原因,可适时安排返程。
  (二)不得以出差名义不按制定路线或绕道游山玩水,否则所发生的一切由个人自理。
  (三)出差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绕道回家者,一经查出,不予报销任何费用,并按旷工处理。
  十一、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观念,积极主动地做好防火、防盗、防泄密工作,确保单位财产安全。
  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密级文件、现金、票证等管理工作。
  三、局聘请和安排的门卫专职值班员实行每天24小时值班制度,对进出局办公楼的外来人员进行登记或询问,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同时看管好本单位车辆和局内干部职工人员的车辆。
  四、上班时间工作人员的贵重物品要随身携带或妥善保管,注意防盗。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要及时关门。
  五、节假日期间要做好值班值宿工作和单位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交接班工作制度
  为规范全局交接班工作,防止因交接班失误导致的工作损失,制定本制度。
  一、交接班对象
  1、连续工作岗位上、下班人员。
  2、岗位工作尚未完成时因故外出,需要交付他人继续完成的工作。
  3、值班人员的交接班。
  二、交接班内容
  1、现场管理应当交接的各项台帐记录。
  2、本班工作时间内需要交付下一班人员阅知或办理的上级领导指令、信息、电话、重要事项等。
  3、因暂离工作岗位,尚未完成的工作需要交付他人继续办理的工作内容、要求、完成时间等。
  4、设备、设施以及通讯器材等。
  5、其他需要办理交接班手续的事项。
  6、交接班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交接,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三、交接班责任
  1、发生责任追究情况时,因交接工作不规范造成的责任,由交接班存在过错的一方或双方承担。导致损失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处分。
  2、接班人员未到,交班人员不得先行离开。先行离开的按脱岗处理。
  3、交接班人员未经批准,缺席或严重迟到早退,按旷工处理。
  四、附则
  1、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具体组织实施。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十三、财务管理制度
  1、局内财务支出实行经办人、财务审核、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签五人会审联签审批制度。
  2、凡由局财务报销的各种开支票据,必须经办人签字、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签字、财会审核签字,经局长审核签批后,会计方可报销下账。
  3、一般开支由局长审批,“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4、会计、出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日清月结,准确无误,财务工作人员公款丢失由个人赔付,现金工作人员差额由个人负担。
  5、由上级部门下拨的项目资金及事业经费等都要由局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6、各种办公用品一律由办公室按需求实际作出计划,经局长批准后统一购置、调配管理,较大开支必须事先由局长批准后方能办理。
  7、严格控制招待费开支,单位来客须向主要领导请示,批准后方可招待。要减少陪客人数,严格用餐标准。
  8、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维修费、加油费统一报销。工作用车必须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实行派车制度。下班后,车辆要定点存放,保证存放安全。
  9、财务人员要认真把关,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10、固定资产指定专人管理,并将固定资产进行分类分项登记、编号,建立财产管理卡片。会计帐簿必须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末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固定资产一律不准私人侵占,严禁以物易物或赠送、转让。工作人员调离原单位时,必须将借用或领用的设备、图书等归还,并由相关管理人员签章清帐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否则由管理人员负责追回或赔偿。
  11、单位财务对外要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监督,对内接受单位领导及群众监督。年度终了,单位财务运行情况进行公开。
  十四、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责任感、归属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局机关所属各股、室、队的人事工作,在编制、职数的限额内实行统一管理。凡涉及人事管理的重大事项,均由局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二、人员和工资管理
  第三条 ?人员录用。按照岗位需要,原则上通过公开招考方式进行,严格考核,择优录取。
  第四条 ?人员调离和辞职。干部职工要求调离或辞职,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工资调整、职称晋升、福利待遇。严格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工资福利待遇执行。
  第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三、人事任免
  第七条 ?各股、室、队的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或新设职位时,一般实行竞争上岗,由局党总支和局班子根据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方案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八条 ?积极培养年轻后备干部,按规定向上级机关推荐干部。
  第九条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胜任现职的,应予降职或免职;对新提拔的领导干部试用期满后,不胜任现职的,可改任、转任其他职务。
  四、考核奖惩
  第十条 ?年度考核。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事业管理人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比例不超过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考核结果称职(合格)以下的,当年不得正常晋升工资,同时停发公务员(工勤人员)当年第13个月工资。
  第十一条 ?平时考核。坚持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在本年度被问责1次,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问责2次以上以及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人员,当年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当年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等次的,担任股级职务的给予免职,担任实职副科以上职务的,应当改任为同级非领导职务或降级使用。受党内留党察看或行政降级处分以上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相应的处理。
  五、编制外用工
  第十二条 ?协管员管理。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的用工指标内使用协管员,按照《劳动合同书》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协管员的日常管理、考核由各股、室、大队负责,分别建立个人的考核管理档案。
  六、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条款中如与上级新规定不一致的,即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十五、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上级机关关于公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机关公务车辆,是指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用车。
  第三条 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 机关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局办公室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严格车辆管理。固定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七条 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车辆管理人员准确掌握每台车的耗油情况,持公务卡统一到指定加油站加油。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 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局办公室统一印制《机关公务车辆出车登记表》(以下简称《出车登记表》),每台车辆均要建立出行记录台账。驾驶员根据安排的出车任务如实填写《出车登记表》(出车事由、地点、里程等),并经用车人签字确认。
  第九条 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公出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需经因工作需要使用该车的局领导同意,但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驾车人员自负,同意该车在外停放的局领导承担相应责任;周五下午下班后至星期日,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必须回单位停放(局领导因工作需要用车时,驾驶员到单位开车,用完后立即将车开回单位停放);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和应急执法车辆外,其他车辆须封存停驶。
  第十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机关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作为聘用人员次年是否续聘的依据之一。驾驶员公车私用两次以上(含两次),是正式职工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是聘用人员的,直接解聘。机关干部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确因生病等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车管人员灵活掌握。
  第三章 ?调度与使用
  第十一条 正常作息时间,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合理安排。 如遇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由局办公室应急调度。
  第十二条 规范车辆使用,有效管理机关公务用车
  1、日常办公用车管理
  节约公务车辆运行成本,尽量减少车辆外出次数。
  2、长途用车管理
  长途用车是指因工作需要到市外的用车。为减少长途行车安全隐患,节约能耗和费用,严格控制长途用车。因特殊情况确需长途用车的,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
  3、应急(执法)用车管理
  应急用车主要是指因处置突发事件、开展紧急行政执法行动以及发生其他应急状况时的用车。为保障应急工作用车,正常作息时间的应急用车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节假日及正常作息时间以外的应急用车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四章 维修与保养
  第十三条 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机关车辆只能在本单位指定的厂家进行(因公出差等特殊情况除外)维修保养;指定厂家无法完成的维修项目,由车辆管理人员提出申请,经办公室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到其他厂家维修。
  第十五条 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统一负责全局所有车辆年审。
  第五章 车辆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 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证实乱报费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车辆维修、保养,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同时签字后方可进行;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定期结算,由车辆管理人员每季度或每半年统一结算一次;费用报销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办理报销。
  第十八条 机关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费用,由驾驶员填制费用报销单,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销。严禁大手大脚,损公肥私,经核实属弄虚作假从中谋利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六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九条 对驾驶员的要求
  1、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
  2、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
  3、禁止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或酒后驾驶公车。
  4、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
  5、注重形象,做好服务。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
  6、车辆管理人员、驾驶员必须保持通讯畅通。
  7、驾驶员须严格执行单位的请销假制度。休假期间,须将车钥匙交车辆管理人员保管。
  第二十条 驾驶员出差补贴严格执行单位的统一规定。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一切责任自负;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形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正式员工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临时聘用人员给予诫勉谈话直至辞退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十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会议制度
  1、局要在年初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贯彻上级安全工作指示和要求,研究部署本局年度安全工作,制定下发安全工作要点和拟定活动计划),每季度要召开一次安全形势分析会,年底要召开一次安全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可结合全局年度工作总结、表彰大会一并进行)。
  2、各股、队、室要在年初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根据局安全工作要点拟定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要点或计划以及活动安排),每月要召开一次安全形势分析会,年底召开一次安全工作总结会。
  3、各股、队、室根据局班子工作安排和应急事项,可随时召开安全工作会议。
  二、安全报告制度
  1、各股、队、室可随时向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安全工作情况。
  2、对于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已经发生的事故,各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将详细情况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及报告。
  3、各部门对于发生的责任事故,要认真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报告和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时向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三、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各部门每年至少要组织二次以上全员性的安全教育(年初和半年),不能一次性组织的,可根据本部门工作特点采取分专业、分批次、分班组进行。
  2、对于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培训。对于新调入的职工,必须进行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安全奖惩制度
  1、奖励
  (1)对于在大力宣传预防事故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要给予通报表扬和一定的物质奖励(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励)。
  (2)对于在监督检查安全工作岗位上能够认真履行职责、敢于坚持原则的人员,要给予通报表扬并在年终评优时优先考虑,同时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奖。
  (3)对于在预防事故中,不顾个人安危免于事故发生的人员,要给予表扬并发给一定的奖金。
  2、惩罚
  (1)各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因工作不认真、检查走过场、玩忽职守、渎职所发生的事故,给集体造成损失和影响的,应由局班子会议做出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于职工不能遵守安全管理规定、不按规程操作、工作马虎、玩忽职守等因个人原因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留职查看、开除公职,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3)因个人原因造成事故的经济损失,由个人全部负责。
  五、安全检查制度
  对生产中的安全工作,除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外,每年还应定期进行检查。
  1、各部门每季度和重大节日前以及年度都要进行一次普遍性的检查。
  2、安全检查可进行普遍性、专业性和综合性的检查。在规定的检查之外,也可进行抽查和突击性的检查。
  3、检查前应订出计划,检查中要做到条条有落实,件件有交代,事事有结果。
  4、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苗头,要查明原因做好记录,同时要制定出解决的方法和具体解决的时间。本级能够解决的由本级解决,本级解决不了的向上级报告。
  十七、机关文件管理制度
  一、文件管理包括文件的登记、传阅、分发、归档等一系列相关的、衔接有序的工作程序。
  二、办公室收到来文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办理,急件要立即办理。
  三、传阅文件应根据批办要求,进行办理,先呈送主管领导,不得延误。
  四、文件传阅时间不宜过长,送领导的文件,原则上时间不超过2天,急件不得过夜。
  五、为提高办文效率,传阅不得出现差错,避免漏送、错送。
  六、需要各有关单位办理的文件,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特殊情况或难度较大的不得超过一星期。
  七、对领导批示,应有办理结果,有关文件应及时附在办理文件之后,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八、借阅文件,应进行登记,用完后及时退回,时间一般不超过一星期。
  九、会议文件,应由办公室负责收回,及时存档。
  十、严格加强催办制度,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催办,对急办的文件,应单独进行登记,以便及时催办。
  十一、文件收回后,要及时进行整理、清退,以便查阅、归档。
  十二、严格加强文件销毁工作,对过时和需销毁的文件,由局办公室统一销毁,各股室不得自行处理。
  十三、文件的处理工作一定要严格按国家公文管理相关规范做好、做细,力求高效、安全、稳妥,不出纰漏。
  十八、机关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一、印章的使用范围
  1、公章使用:以局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决定、计划、纪要、函件、报表等,代表局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证明的各类材料,与我局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及其它需要的签章等。
  2、其它情况需加盖公章时,必须由局长签批。
  3、局属各股队室的公章及业务专用章使用,由各股队室负责人明确使用范围及要求。
  二、印章的使用要求
  1、凡在局红头文件、账目款项、重要数字、以单位名义发信息与我局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重要材料上加盖公章的,必须由局长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2、凡涉及到财务、人事、工资等内容的各类型报表、报告、申请、便函、介绍信等必须由局长签字后盖章,否则,不予盖章。
  3、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贷款、担保、落户口等一律由局长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4、一般报送材料、便函,需加盖公章的,由审核材料的分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5、局介绍信盖章时均应由分管领导批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局介绍信由办公室统一编页,存根由专人保管存档。
  6、公章禁止带出本局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须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带出。公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7、对一些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拒绝加盖印章。
  8、单位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局行政章或业务专用章。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9、凡启用公章,经办人都要先出示领导签字,公章管理人员进行审核,确保无误后方可盖章。
  10、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公章的,由公章使用人注明事由,并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取得联系后可先行用章。
  11、负责管理公章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管理,按照 管理程序办事,应当认真核对有关内容,使用人所填写的内容和拟使用公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否则,出现事故,责任由公章管理人员自己承担。
  12、规范使用印章,做到“齐年盖月”(即印章的左边缘与落款日期的年相齐,月、日盖在印章的下面);盖章时用力要均匀,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
  13、有下列情况,公章必须停用:单位名称变动;公章使用损坏;公章遗失或被盗,声明作废。
  14、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公章由局办公室统一封存或送交相关部门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三、印章的保管
  1、本局所有公章由专人负责管理,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保管人员要建立“公章启用登记表”,按照规定程序使用,严禁私自交于他人。
  2、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保管的安全,公章存放在指定安全的地方,严禁擅自携带外出。
  3、公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公章保管员外出,移交公章时,需由主要领导同意。
  4、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的保养,使用中达到干净、字迹清晰、色调鲜艳。
  5、保管人因工作需要调离,需办理公章交接手续。
  6、公章遗失应及时上报,对外登报作废。
  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十九、机关档案管理制度
  一、档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室存入,分工负责,文书档案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会计档案由局财务审计股具体负责,业务档案由对口股室具体负责。
  二、各股室应明确档案管理标准和管理限期,于每年5月底以前完成上年度档案整理工作,并移交档案室。
  三、档案室要有专人负责,档案要专橱存放。档案员要及时收集、整理、鉴定和统计档案材料。经领导批准,定期把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向档案局移交。要做到帐物清楚,不得丢失,不得拆卷、撕页,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
  四、严格档案查阅制度,查阅档案要有记录,外借档案必须有所需档案单位的介绍信,并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借阅,但七天内必须归还,并当面交清;规定时间内不能归还的,要及时催还。
  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私自向他人提供档案,不讨论和泄漏档案内容。
  二十、保密工作制度
  一、建立健全保密工作制度。全体干部职工要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建立保密领导小组,局机关的机密、秘密文件及内部资料要指定专人集中保管,建立严格的收发、登记、分送和催办制度。
  二、定期检查保密工作。每半年清理一次文件,并按规定清退文件,不须清退的保密文件按有关规定销毁。
  三、搞好机要文件和保密资料管理。凡属密收文件,一律由办公室登记、呈阅、保管、存档和清退。机要文件一般只呈送局领导阅看,涉及到相关股室的由办公室通知或送到股室随阅随收回。密收文件原则上不准复制。
  四、加强会议记录管理。局办公会议等办公记录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和保管,原则上不向外单位或股室借阅,确需借阅的,须经局领导同意方可借阅,但不得复制和借出保管地点。
  五、提高日常工作保密意识。局机关编辑的需要保密的各种信息资料,必须限制打印地点和份数,并打出“内部资料、注意保密”的字样。向外发送时,必须按照规定范围分送,不得任意扩大分送范围。对外宣传的稿件,要由分管领导签字同意。
  六、妥善保管工作记录。在职领导原则上要求使用保密记录本,记录本用完由各自妥善保存。
  二十一、信息公开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公开审核是指对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信息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信息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在办理文件时,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是否保密、密级和期限,同时作出决定,实行同步审批。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也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
  第四条 审核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对公开中涉及的重要问题向本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汇报,得到明确答复意见后按要求进行公开。
  第五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七条 审核的程序:政务公开内容须经相关责任股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重要内容由主要领导审批后予以公开。
  第八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未按审核规定擅自向社会公示出现泄密等问题的,依照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部分??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一、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资格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根据元宝山区法制办《关于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属各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管理和使用执法证件,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具体执法行为时,必须持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以下简称执法证),禁止无执法证的工作人员从事执法活动。
  第四条 ?申领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忠于祖国、拥护宪法;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
  (三)正式在编、在岗人员;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经过区政府统一组织的执法业务培训且考核合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局法制办对全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实行登记管理。
  执法人员调离我局的,要将其执法证件及时收回,统一上交区政府法制办进行销毁。
  执法人员执法岗位或职务发生变动,要将情况上报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变更登记并换发证件。
  执法人员遗失执法证件,应当及时向局法制办报告,由局法制办统一向区政府法制办申请补发执法证件。补发后再次遗失者,不再发放执法证。
  第六条 ?执法证件只适用于持证执法人员本人进行执法活动。
  执法证只限执法区域内的执法活动,不得跨区域使用。
  执法证只限部门业务内的执法活动,不得跨部门使用。
  第七条 ?执法证件不得转借、租用。一旦发现执法人员有转借、租用,立即没收执法证件,并不再发放。
  第八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由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一)执行公务未按规定出示执法证的;
  (二)丢失执法证未及时报告且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九条 ?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出示执法证时,当事人有权查看,以证实执法人员身份、行为的合法有效性。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不得因此而刁难当事人。
  第十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法制办暂扣执法证:
  (一)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的;
  (二)徇私舞弊,袒护违法者的;
  (三)故意刁难或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四)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五)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出借、出租执法证的。
  暂扣执法证的期限为1—2个月。
  第十一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其执法证:
  (一)被刑事处罚的;
  (二)被暂扣执法证两次以上的;
  (三)其他按照法津规定不宜再从事执法工作情形的。
  第十二条 ?被暂扣或被吊销执法证的,不得再从事执法
  工作。在年终考核中,被暂扣执法证的人员不得评为优秀;被吊销执法证的人员不得评为称职。
  第十三条 ?建立执法证年检制度。
  持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应参加区政府统一组织的执法证年检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年检通过;培训考核不合格,执法证件暂停使用,直至考核合格,年检通过。
  未加盖年度年检专用章的执法证为无效执法证。
  连续两年未年检的执法证自行失效。
  二、行政执法人员制服标志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制服、标志的管理、使用,制定本制度。
  (二)局发放的制服、帽徽、肩章、臂章等衣着标志均为执法工作的专用装备,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使用,不得擅自赠送、转借或出售给他人。不得随意改裁制服。
  (三)因公损坏或遗失制服、标志的由本人写出报告,大队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上报局办公室,经局领导批准后补发。
  (四)因个人保管不善遗失或损坏制服、标志的,由本人写出报告,经大队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上报局办公室,按原价个人交款后,方予补发。
  (五)所有离职人员,都应在办理离职手续前缴回大檐帽及所有标志。离职人员及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应缴回全部制服及标志。
  (六)凡调离执法局办理调动手续时,应在局办公室办完大檐帽、标志缴交手续后,局有关部门才予办理调动手续。
  (七)制服发放标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督[2017]31号)精神执行。
  三、行政执法人员办案制度
  (一)行政执法人员要忠于职守、光明磊落、作风正派,在办案中要详细调查,掌握第一手材料,重事实、重证据,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实事求是、秉公执法、依法办案。
  (二)执行公务时,要身着执法服装,佩带证章,着装要整洁、严肃。
  (三)行政执法人员办案时,要严格遵守“五不”纪律,即:不喝酒、不吃请、不收礼、不受贿、不断人情案,违反纪律要严肃处理。
  (四)在强制执行重大案件时,要配合司法部门做好协调工作,要周密考虑,精心安排,做好预案,事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五)处理违法案件中,没收的一切财物和罚款全部交公。要严格办理手续,否则按贪污论处。
  (六)在调查处理案件时,要有两人以上参加。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某种关系时,应主动提出回避,另派他人办案。
  (七)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案件时,循私舞弊或同流合污者,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政纪、党纪处分,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四、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职权,避免和减少执法过错,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尚不构成刑事责任,依照本办法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所有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错必究,依法追究原则;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三)过错与承担责任相当原则;
  (四)责任自负,重在教育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为执法过错,应当予以追究:
  (一)未依法受理、处理案件或者对正在进行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持证上岗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发放、伪造、涂改证件的;
  (四)违法收集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制作假证据,捏造、歪曲事实陷害他人的;
  (六)故意隐瞒行政违法事实,隐匿、销毁行政违法证据,包庇、纵容行政违法单位和个人的;
  (七)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以权谋私,接受相对人宴请,索取贿赂的;
  (八)违法实施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
  (九)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十)泄露案情或者泄露相对人商业秘密的;
  (十一)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不如实报告案情,把关不严导致错案的;
  (十三)丢失、毁损案卷材料或者制作假案卷的;
  (十四)拒不执行上级行政处罚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的纠正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
  (十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为,应当予以追究的。
  第六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应当予以追究:
  (一)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本局自行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第七条 由于案件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造成危害后果的,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审批人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应当纠正的而没有纠正的,追究审批人的责任,同时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由于行政干预,或者审批人的故意,导致错案的,追究审批人的责任。
  第十条 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出现执法过错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案件严重错误的,追究参与讨论所有人员的责任;但发表过正确意见,未被采纳的除外。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都有执法过错的,依责任大小分别追究其所应承担的过错责任。
  第十二条 执法过错处分分为:警告、通报批评、暂扣执法证件、吊销执法证件、行政记过、开除公职留用察看、开除公职。
  行政执法人员构成执法过错,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处分;情节严重的,暂扣执法证件;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执法证件,可以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公职,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
  (一)情节显著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的;
  (三)由于过失造成过错,危害不大的;
  (四)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追究:
  (一)性质恶劣,影响较大,后果特别严重的;
  (二)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后,一年内再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三)不思悔过,打击报复的;
  (四)对查处工作设置障碍,坚持错误拒不改正的。
  第十五条 由于执法过错,造成当事人直接经济损失,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执法过错责任人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赔偿费用,由执法过错责任人所在单位先行赔偿,然后向执法过错责任人追偿。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执法过错受到通报批评处分的,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受到暂扣执法证件以上处分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
  第十七条 暂扣执法证件、吊销执法证件的解除期限分别为半年、一年。
  第十八条 执法过错的立案查处,由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执法过错的调查,由局法制办和局纪检人员负责。调查结束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两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不能结案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第二十一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案件,经调查,事实不存在,或者证据不足,或者免予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并告知有关部门;应当追究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执法过错的处理决定和解除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
  第二十三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审。复审决定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
  五、行政执法人员“十二条禁令”
  为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平,严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纪律,预防和杜绝执法过程中以暴制暴、以权谋私等现象发生,结合城市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行政执法“十二条禁令”。
  局属行政执法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均执行本禁令。
  一、禁止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语言过激、情绪急躁、与相对人发生口角或肢体冲突。
  二、禁止服装不整、形象不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三、禁止着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参加各种形式的宴请、非公务活动和出入娱乐场所。
  四、禁止借行政执法之名徇私枉法、假公济私、泄私愤。
  五、禁止工作日中午饮酒或酒后开展行政执法。
  六、禁止利用行政执法之便以权谋私、吃拿卡要。
  七、禁止在行政执法期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
  八、禁止协管人员在无持证队员带领下单独上岗执勤、实施行政处罚。
  九、禁止在非工作场所处理案件和约见当事人。
  十、禁止不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十一、禁止占用、挪用、毁损和私分执法过程中登记保存的物品和当事人的其他物品。
  十二、禁止散发、传播有损单位形象和影响社会稳定的言论。
  对违反禁令的行政执法部门或工作人员,将根据具体行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告诫、调离执法岗位、停止执法职务、离岗培训、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辞退或者开除的处理。同时,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违反“十二条禁令”的,对其所在部门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对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六、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高效、准确、及时地做好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三条 ?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由法制和执法监督股负责协调和指导。
  第四条 ?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职责是:
  (一)组织、参加或指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承办工作;
  (二)审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费用开支;
  (三)办理聘请律师的委托手续;
  (四)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统计、汇总和档案管理与移交工作;
  (五)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 ?凡人民法院、上级行政机关发来(或转来)行政诉讼应诉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由局法制和执法监督股提出拟办意见,经局领导书面批示后转办。
  第六条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按以下原则承办:
  (一)一般案件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单位(科室队)负责答复和应诉;
  (二)较大或较疑难案件由法制和执法监督股承办,执法大队提供档案并派员协助;
  (三)重大案件或复杂、疑难案件报经局长批准,聘请专业律师应诉。
  第七条 ?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应及时办理委托手续,按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要求的时间提交答复或答辩及有关证据材料,按时出庭,不得延误。
  第八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情况要及时向局长汇报,分析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动态,提出工作建议,供局领导决策参考。
  第九条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卷宗统一移送局档案室存档。
  七、领导干部法制集中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机关“普法”建设,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在学法用法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推进法制机关建设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及市、区文件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领导干部学法要结合各自的特点和实际,讲求针对性和实效性,采取讲座、集中培训、研讨、自学、调研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三条 ??每年至少安排领导干部法制集中培训1次,至少举办专题法制讲座1次。
  第四条 ??法制讲座和法制集中培训的主要内容:
  1、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基本法律法规,全面掌握宪法原则,不断增强宪法观念。
  2、强调学习宣传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3、强调学习宣传以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
  4、强调学习宣传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
  5、强调学习宣传有关本职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新颁布的重要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和掌握领导干部履行工作职责所必需的专业法律知识。
  第五条 ??法制讲座和法制集中培训的基本教材为自治区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印的“六五”普法干部年度学习读本及市政府法制办编印的行政执法手册。
  第六条 ??参加法制讲座和法制集中培训的人员为区管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指定有关具体工作人员参加法制讲座和法制集中培训。
  第七条 ?法制办负责法制讲座和法制集中培训的组织工作。根据需要提供学习资料,并根据实际情况可选聘授课(讲座、培训)的专家、专业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八、行政执法培训工作制度
  一、行政执法培训工作由法制办负责。
  二、系统内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培训及新增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行政执法岗前培训(上岗资格培训)。
  三、新颁布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
  四、举办各类法制讲座集中培训。
  五、行政执法培训工作应当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计划、方案或工作安排。
  六、举办行政执法培训班前,应当将培训方式、内容、时间、组织等情况报主管领导审定,然后具体组织实施。
  七、行政执法培训班的组织工作,要计划周全、组织严密、细节得当、秩序井然、安全和谐。
  八、学习采用阅读原文、专题讲座、研讨、法律知识竞赛等形式。也可采取以案释法、考察等形式。
  九、行政执法培训工作涉及考试的,要严格按照考试的有关要求,不得任意降低标准。
  九、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为促进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及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保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对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活动。
?
  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区政府法制办、机关法制办对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
?
  四、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监督执法与指导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理,确保依法行政。
?
  五、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
  (一)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
?
  (三)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
  六、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
  (一)对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或执法程序备案进行审查;
?
  (二)对重大具体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三)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执法文书和违法案卷检查;
?
  (四)根据有关人员反映的情况或行政相对人投诉等情况组织专项调查;
?
  (五)其他方式。
?
  七、执法监督中可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提供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文件资料;
?
  (二)查阅、复制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资料;
?
  (三)询问相关行政执法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
  (四)其他措施。
?
  八、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或执法程序,认为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应当提出意见,同发文部门进行沟通,提出处理意见。
?
  九、在执法监督中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当提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报告,报领导审议。
?
  执法监督处理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
  (一)涉及的行政执法人员;
?
  (二)相关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情况;
?
  (三)对相关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
  (四)判定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法律依据、理由;
?
  (五)处理建议。
?
  十、?机关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依据《行政执法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人的责任。
?
  十一、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
  十、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对全局各部门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执法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由局法制办负责,统一报区政府法制办审批。
  三、实行统一办理制度。机关各部门需要办理行政执法证件的,由局法制办统一报送材料、领取《行政执法证》。
  四、申领《行政执法证》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行政执法人员登记表》。
  (二)办证人员必须综合执法培训合格、专业执法培训合格。
  (三)拟办证人员的个人信息、照片等。
  五、局法制办应当对办证材料进行审核、校对,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资料受理登记,统一报区法制办备案审批。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办证人。
  六、对于《行政执法证》遗失或破损申请补发的,申请人要在媒体上发布作废声明,由局法制办按规定程序给予申请补发。
  七、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的,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并送达该行政执法人员。
  八、行政执法人员拒绝注销、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局法制办可申请区政府法制办宣布该证件无效。
  九、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库,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执法人员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
  十一、局务会议学法制度
  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习法律法规的表率作用,增强综合执法局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工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有关部署和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党政领导和各股、室、队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法律法规学习,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切实增强自身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自觉并熟练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问题。
  二、学习法律法规应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以个人自学为主的原则,积极参与相关法制培训活动。
  三、局党政领导和各股、室、队负责人集中学习法律法规,主要采取局务会议会前学习和专题重点学法等方式进行。每次局务会议学法时间不低于30分钟;每年专题学法活动不低于3次,并开展2次学法交流研讨活动。
  四、局务会议学习法律法规的重点:
  1、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
  2、宪法和规范我国公共行政管理的法律,包括公务员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
  3、专门法律知识主要是专门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知识,如规划法、规划管理条例、城市管理办法、城市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
  4、保密、廉政、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
  5、城市管理方面工作规则、公文处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6、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参加局务会议学法的干部范围:局长、副书记、副局长、各股、室、队负责人。参学人员范围可根据学法内容临时调整确定。
  参加学习的人员应当做好学习笔记,每年撰写一篇以上学法体会或法制建设理论调研文章。
  六、局法制办具体承办局务会议学习法律法规相关工作,对拟学习的内容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学习计划内容可根据国家当前形势和当前工作的需要进行调整。
  十二、领导干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赤峰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实施意见》精神,提高全局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更好地推动法制机关建设进程,结合城市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局领导干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
  一、目的:增强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完善领导干部专题法制讲座程序。
  二、目标:领导干部率先垂范,带头学法,并对本单位干部职工进行法律讲座。
  三、任务:领导干部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律知识讲座,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法制讲座前,进行法制讲座的领导干部要精心准备,认真备课。
  四、人员:区管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五、原则:法制讲座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课,讲求实效的原则。
  六、重点:法制讲座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别要注重对法制原则、执法程序和新颁布法律、法规、规章的讲解和培训。
  七、方法:讲座主要采用集中讲解、提问、讨论等方式进行。
  十三、行政执法告知制度
  第一条 告知城市管理相对人(单位)接受城市管理监察执法的权利与义务。
  1、城市管理相对人(单位)的三项权利:城市管理监察队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并出示证件,否则城市管理相对人(单位)有权拒绝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城市管理相对人(单位)有权申辩和解释;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到元宝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2、城市管理相对人(单位)的三项义务:对两人并持有证件的执行公务人员,城市管理相对人(单位)必须接受检查,如实陈述有关情况,提供所需资料,陪同到现场检查;对查出的违法事实,城市管理相对人(单位)应提供证据,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要在调查笔录上签字;城市管理相对人(单位)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应认真履行。
  第二条 告知社会公众对城市管理相对人(单位)存在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举报投诉的方法及注意事项。
  1、社会公众可采用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进行举报或投诉。
  2、举报、投诉人应提供被举报或被投诉的城市管理相对人(单位)的真实名称、地址、电话及其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3、投诉人在投诉件中应提供城市管理相对人(单位)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证据材料,应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并在投诉件中写明自己的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三条 告知举报投诉人所诉求的问题是否受理,若不符合受理条件,说明原由。
  第四条 告知举报投诉人所涉案件主办和承办监察员姓名、联系方式。
  第五条 告知举报投诉人所涉案件调查处理结果及对结果不服的处理途径。
  第六条 局纪检组负责对局各科室及承办人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并将“告知制度”执行情况列入日常考评和年度考核。在处理来人、来电的咨询、查询、投诉、业务办理过程中,如发生拒绝、推诿或态度粗暴等现象,一经查实,要对责任人进行必要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批评和必要的处理。局纪检组受理投诉举报事项,并组织调查核实。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十四、行政执法立案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办案效率,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立案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系统内办案机构依法查处的一般程序行政执法案件。
  第三条 局法制机构负责本局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的监督管理,并建立立案及不予立案登记册,统一办案案号发放、案件统计及核查。
  第四条 执法大队应当及时将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它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案源予以登记,同时开展核查。
  第五条 办案人员应当在发现案源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结束核查,并由执法大队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六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记录、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局分管领导、局主要领导批准,执法大队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处理。
  第七条 经批准立案后,办案机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立案审批表及相关材料送本局法制机构办理立案登记,法制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并按批准的先后编号。
  第八条 立案登记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立案编号;
  (二)当事人的名称(姓名);
  (三)案发地;
  (四)案件性质;
  (五)案源登记时间;
  (六)立案时间(或销案时间及理由);
  (七)案情摘要。
  第九条 对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机关负责人批准,由执法大队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报办公室作出书面记录留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部门及执法人员予以批评,构成过错的,依照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追责:
  (一)未经立案批准,或者未办理立案登记,擅自进行案件调查取证的;
  (二)已经立案的案件,压案不查,或者久拖不结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撤销已经立案的案件的。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十五、行政执法案件回避制度
  第一条 回避制度是指行政执法人员与所办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不应参与所办案件调查处理的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与所办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回避。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三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但应当说明理由。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部门作出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条 一般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所在行政执法部门分管领导决定;分管或者主管领导回避的,由所在行政执法部门领导集体决定。回避决定应在收到要求回避申请3日内作出,作出回避决定前,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作出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五条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向作出回避决定的部门再申请一次。驳回申请回避的,应向当事人说明驳回的理由。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办案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第六条 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将调查工作转交给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指定的其他调查人员。
  十六、行政处罚执行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处罚执行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一、一般规定
  1、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
  2、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3、行政机关应当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二、罚款的收缴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对上述原则规定的例外情形,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和收缴办法办理。
  对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
  三、行政强制措施
  除经申请和批准当事人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以外,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不按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既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
  第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五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条 当事人确有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书面申请,局务会批准,可以延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七条 依法没收的物品,应先行填写《物品登记表》,依法没收的物品必须按有关规定公开拍卖或变卖。
  第八条 执行情况应当记录备案。
  十七、行政执法案件取证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为,细化调查取证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处罚案件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调查取证,是指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在行政职权范围内,对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当事人)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的活动。
  第三条 调查工作应当全面、客观、公正,收集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第四条 调查取证工作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二)用语规范、举止文明;
  (三)向当事人告知执法依据和当事人应有的权利义务,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四)执法人员如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不得滥用职权,干扰或影响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六)为有关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在调查取证中,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走访、询问有关人员,听取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进入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摄像、照相等;
  (三)可采取抽样和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收集证据;
  (四)查阅或者复制有关材料;
  (五)组织技术检测、鉴定;
  (六)向有关单位了解核实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条 调查取证基本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身份等基本情况;
  (二)当事人行为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方式、后果等;
  (三)当事人行为经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审批情况;
  (四)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五)违法行为的量罚情节;
  (六)其他有关事实。
  第七条 收集证据种类包括:
  (一) 书证;
  (二) 物证;
  (三) 视听资料;
  (四) 证人证言;
  (五) 当事人的陈述;
  (六) 鉴定结论;
  (七)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八条 调查取证中应当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如实记录有关情况。
  (一)制作笔录时不得对当事人进行诱导、欺骗、强迫;
  (二)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应当单独进行;
  (三)笔录制作完成后应当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等有关人员核实,并签名或盖章。
  第九条 书证应收集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记录本。被提取书证的当事人应当在书证上签名、盖章确认,对需要解释说明的,应当附说明材料。
  第十条 收集物证,应提取原物。提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它证据,并由被提取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第十一条 收集证据时,对于数量较多的同一类型物品,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抽样取证的,应当填制抽样取证凭证,经执法人员、当事人等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确认。
  第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的,应当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三条 提取电子信息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使用该资料的原始数据或原始载体。复制件在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第十四条 测量、检测、检验或者鉴定等涉及专门性或技术性事项,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所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
  第十五条 收集证据时,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能签名(盖章),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应当邀请其作现场见证并签名,或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名或盖章。
  第十六条 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进行真实、合法、有效性审核。如有必要,应当进行补充调查取证。
  第十七条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取得的证据;
  (二)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包括剥夺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而取得的证据。
  第十八条 应当妥善保管调查取证中取得的证据材料,并立卷归档。
  十八、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局属行政执法部门通过对行政执法案卷实施检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执法文书的规范性进行评判,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督察整改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法制和执法监督股、执法大队。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包括执法人员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一般(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等行政执法活动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的、能体现整个行政执法过程、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证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并使用的文书和所取得的证据载体材料,以及产生的其他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定义的材料。
  第五条 法制和执法监督股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人,执法大队为案卷自查人。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项办结、执行完毕后,承办人应及时将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制作的执法文书及与行政执法活动有关的材料整理立卷,并按照相关制度进行检查补正归档,一案一卷,分门别类,统一编号,妥善保管。
  第七条 案卷评查遵循公正、公平、标准统一的原则,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每月至少一次。
  第九条 案卷评查根据评查制度、年度工作安排制订评查方案和标准,采取专题评查与检查考核结合的形式评查。
  第十条 实施案卷评查可采取全面检查、重点抽查、组织执法单位互查的方式实施案卷评查。执法单位根据相关制度按上述方式对本单位案卷实施自查。
  第十一条 组织案卷评查、自查应当在分管领导的组织下,由2名以上评查人和执法单位案卷承办人一同实施,评查人应当持有执法证。
  第十二条 对执法单位实施案卷评查,抽取的案卷数量,能够反映执法单位阶段、年度执法活动。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三)行政执法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适用是否准确;
  (四)行政执法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五)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内部运作程序是否规范;
  (六)行政执法决定是否依法执行;
  (七)罚没收据是否规范,是否实行罚缴分离;
  (八)行政执法相关收费依据、标准是否合法;
  (九)执法文书是否完整齐备,文书使用是否规范正确;
  (十)执法案卷归档是否规范。
  第十四条 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案卷评查情况、评查得分及扣分理由应书面记录在评查表内,并由评查人、行政执法单位案卷承办人签名。
  第十五条 案卷评查负责人应当综合案卷评查情况,向各执法大队反馈案卷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案卷评查负责人应当综合分析各执法大队执法情况,向分管领导提交评查报告,并将评查结果备案。
  第十六条 各执法大队对评查机关指出的行政执法案卷存在的问题,应制订整改措施,案卷承办单位应适时组织执法人员案卷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第十七条 各执法大队应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制,结合实际执法情况制订案卷自查制度。
  第十八条 各执法大队定期向法制和执法监督股报告本大队案卷评查情况,法制和执法监督股定期向局分管领导上报案卷评查报告。
  第十九条 本制度从即日起施行。
  十九、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制度
  第一条 行政执法重大案件标准
  1、内容复杂、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案件;
  2、涉及10人以上的集体上访行政执法案件;
  3、行政处罚一万元以上的和需要有关部门吊销营业许可证的行政执法案件;
  4、涉及上级批转、下级移交和需要向上级移送的案件。
  第二条 组织形式
  1、承办单位负责人向局分管领导报告案情并提出开会建议;
  2、承办单位报请局分管领导同意召开行政执法重大案件集体研究会议;
  3、重大案件研究一般以例会形式进行(特殊情况例外)。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采取会议形式,由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领导小组负责人主持,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必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进行集体讨论。出席或者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领导小组负责人决定。
  第三条 参加人员
  1、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领导小组成员;
  2、承办单位负责人(正职、副职);
  3、案件承办人员;
  4、其他有关人员。
  凡符合上述规定属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集体研究讨论作出决定的,书面报请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领导小组负责人,确定集体讨论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
  第四条 会议程序
  1、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情,包括立案和拟处罚的依据、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拟处理意见、存在问题或意见分歧;
  2、承办单位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3、法制办对案件的性质、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等进行综合分析,并对承办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发表见解;
  4、集体讨论、分析案情,是否同意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
  5、分管局长总结,作出处理意见;
  6、会议由指定人员做记录。
  第五条 在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未形成正式处理意见前,出席或者列席该案讨论的人员应对会议内容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如有泄露,追究行政责任。
  二十、重大处罚案件审核备案制度
  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防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违法执法,加强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感,提高执法准确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备案范围:
  1、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前述规定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吊销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的;
  5、其他需要备案的案件。
  第二条 审核备案案件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应当进行备案。
  第三条 审核备案受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在决定书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局法制和执法监督股,法制和执法监督股在收到备案案件3日内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报送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后备存。
  第四条 审核备案有关要求: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上报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负责人应对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内容包括:处罚是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处罚是否得当;程序是否到位、合法等。审查结束后,由案件承办人员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书、审核机构、行政负责人的审查意见、听证报告及其它有关材料装订成卷后一并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法制和执法监督股应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及时报送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对应审核备案的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备案或拒不改正错误处理决定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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