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定期报告工作制度实施细则(全文5463字)

党组织定期报告工作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推进各级党组织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央、省、市委有关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组织定期报告工作是指市县(区)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各级党委向党代会或党员大会、各党支部(党总支)向党员大会、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党组织定期报告工作是落实党员对党内事务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对于密切党组织与党员的关系,增强党的工作透明度,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 报告工作的主要形式
    第四条 市、县(区)党委常委会一般采取主持召开全委会议的形式,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原则上一年报告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报告。市、县(区)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的形式可分为综合报告、单项报告和紧急情况报告三种。综合性报告每年不少于一次,单项报告、紧急情况报告的次数根据需要确定。全委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可通过印发《常委会会议纪要》或《情况通报》等方式,向全委会委员报告常委会的工作情况。
    第五条 党委一般采取召开党代会或党员大会的形式报告工作(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的一般应召开党代会,500名以下的一般应召开党员大会),原则上在换届期间进行。试行党代会常任制和党代会年会制的县(区)和乡镇党委,可通过召开年会的形式向党代会报告工作。党代会或党员大会闭会期间,可通过印发《会议纪要》《情况通报》和组织党代会代表、基层党员代表开展活动等方式报告党委的工作情况。
    第六条 党支部(党总支)一般采取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的形式报告工作,原则上每半年报告一次。遇到特殊情况或上级党组织布置的紧急任务,或者涉及对重大问题、事件的处理,以及需要及时向党员大会报告的有关事项,可根据情况及时召开党员大会,向全体党员报告。
    第七条 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一般采取书面报告的形式,也可结合“三述”、“联述联评联考”等工作一并进行,原则上每季度报告一次。
    第三章 报告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 市、县(区)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并接受监督的内容: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工作部署及本级全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情况;②组织领导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社会事业等方面的情况;③组织、协调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的情况;④推进党的建设的重要情况,包括干部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中的重大问题,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及大案要案的查处情况,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宣传思想、统一战线、政法、群团等其他方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等;⑤按照“三严三实”要求开展党内教育活动的情况、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打算;⑥遵守党内法规、重要制度的情况;⑦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改进领导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及常委会成员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⑧其他应向全委会报告及接受监督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党委向党代会或党员大会报告并接受监督的内容:①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情况,包括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建议,经济运行中的重点工作、重大工程和项目安排,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事项,重大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精神文明、民主法制建设等其他方面的重大事项;③履行管党职责推进党的建设情况,包括党风廉政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开展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等工作的情况,基层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和党费收缴、管理、使用等方面情况,按照“三严三实”要求开展党内教育活动的情况、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打算等;④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⑤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差距和问题,本地本单位发展面临的形势、机遇与挑战;⑦近期本地本单位的发展目标、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⑧其他应向党代会或党员大会报告及接受监督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党支部(党总支)向党员大会报告并接受监督的内容: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②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决策、决定、规定情况;③本年度工作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④按照“三严三实”要求开展党内教育活动的情况、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打算等;⑤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或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改进工作的措施办法等;⑥其他应向党员大会报告及接受监督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接受监督的内容: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工作部署及本地本单位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情况;②本地本单位年度工作安排以及在某一阶段内完成的主要工作和对下一阶段工作的安排部署;③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的决策、重大事项的安排以及重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与人事安排等;④按照“三严三实”要求开展党内教育活动的情况、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打算等;⑤本地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情况;⑥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报告工作的主要程序
第十二条 市、县(区)党委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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