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明纪释法-如何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全文2290字)

以案明纪释法|如何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范围
【典型案例】  私企老板甲与某市市长乙相识,甲称其与乙上级领导相识,可帮助乙提拔职务,甲乙二人经常在一起参加饭局,关系日渐亲密。老板丙欲在该市辖区内申请成立矿产开采企业,听说甲与市长乙交好,则请甲向乙请托办理相关手续,甲向乙请托,乙为丙在办理相关手续方面打招呼提供帮助,甲向丙索要1000万元活动经费。后由于老板丙不具备相关资质,未能办成企业。截至案发,甲未退还该1000万元。市长乙对甲向丙索要财物的行为不知情。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甲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甲利用市长乙的职务便利,为丙开办企业提供帮助,索取巨额财物,涉嫌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甲构成诈骗罪。甲作为私企老板,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能帮助丙违规开办企业,其谎称可以为丙开办企业提供帮助,使丙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支付钱款。甲占有该钱款,涉嫌诈骗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甲不构成犯罪。首先,甲不构成诈骗罪,甲确实为丙开办企业进行了协调关系、办理手续等居间活动,甲在主观上没有欺骗丙并骗取财物的故意,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次,甲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甲作为企业老板,不属于市长乙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的范围,不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资格。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即甲属于与乙关系密切的人,其利用乙的职务便利为丙谋取利益,索取丙财物,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一、刑法中“关系密切的人”的范围界定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该类型案件存在争议,有的判决以诈骗罪定罪量刑,也有做无罪处理的,还有观点认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其背后的争议焦点在于“关系密切的人”的具体范围。涉及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密切关系的人在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中有几种表述:①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出现了“关系密切的人”这一概念。②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出现了“特定关系人”概念,并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规定为“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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