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汇总(全文5039字)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汇总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带头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顾全大局,维护团结,自觉接受监督,敢于同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认真执行收入申报、礼品登记、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二、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不利用职务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无弄虚作假、假公济私和私设帐外资金、“小金库”的行为。
  四、自觉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事,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及封官许愿。不得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五、管住、管好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对涉及其利害关系的事情应奉公守法,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其谋取利益。
  六、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在住房、通讯工具及公务接待方面严格按规定办事,不讲排场,不比阔气,不挥霍公款,不铺张浪费。
  七、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动抓好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积极支持、配合执法执纪机关对责任范围内违法违纪问题的查究,严禁袒护、说情、好人主义现象的出现。
  八、勤政务实,无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行为。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关心干部职工疾苦,处理好关系到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职工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九、每个党员干部要尽职尽责,率先垂范,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重大事项报告、礼品登记制度
  一、凡本镇内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不论职务高低,对重大事项均实行报告制度。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科级以上干部重大事项要向镇纪委报告。其他干部重大事项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
  三、重大事项包括婚丧嫁娶、住房装修、迁新居以及其它敏感而又易发生党风廉政问题的有关事项。
  四、除突发事项或不多预见的事项发生之后要及时报告外,其他事项涉及副科级以上干部应提前向镇纪委或镇党委报告。
  五、对参加揭牌、典礼等相关单位和个人馈赠的礼品,均应到镇纪委登记,经集体研究后处理。
    六、对馈赠的礼品,不登记或擅自处理,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力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严格执行、违纪必究的原则。
    (三)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
    (四)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五)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四、责任追究包括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主要方式包括:通报批评、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同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个人评先评优资格。
  (一)对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和要求不贯彻落实,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不分析研究,没有制定工作规划,没有分解下达责任目标或没有组织实施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
  (二)根据有关规定,应该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配套制度而不组织制定或不予督促实施的,予以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三)对收到上级组织批转的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的问题不认真核实、处理,造成重访和再次举报的;对收到有关单位要求解决正当问题不解决,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的,予以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四)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召开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的,予以通报批评,当年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五)对不严格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的,予以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当年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六)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防范措施,不按要求监督、检查和考核的,不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予以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六、对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同时,取消评先资格。
  (一)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按上级的部署和本单位的规划具体布置安排,不贯彻落实的,予以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二)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组织检查考核,对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不督促落实的,予以批评教育,书面检查。
  (三)对不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的,不检查自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不执行廉洁从政规定,不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或纠正存在问题的,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
  (四)对不认真执行礼品登记,收入申报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予以批评教育、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五)对批转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不认真处理,对职工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不解决,不支持案件查处工作的,予以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
  (六)责任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不积极支持查处,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同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七)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责任范围内重点岗位人员管理不严,教育不力致使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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