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系列解读(二十六)(全文897字)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系列解读(二十六)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的适用主体涵盖了政法工作各层级、各方面党组织。具体而言,包括三类四级,即中央和地方党的委员会,包括中共中央、省(区、市)党委、地级市党委、县(区)委等;
    作为党委职能部门的政法委员会,包括中央政法委、省级党委政法委、地市级党委政法委、县级党委政法委;
    中央和地方党委设在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政法单位中作为领 导机构的党组(党委)。
    此外,根据《政法工作条例》要求,乡镇(街道)党组织中还将配备“政法委员”,形成了自中央到地方的党领导政法工作的完整体系。
    “党”的概念包括三层含义:从全称概念上讲,特指“中国共产党”;
    从主体来看,是一个包括全体党员领导干部、各级党组织等在内的集合概念;
从领导和执政行为来看,主要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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