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全文633字)

公共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学院内的公共场所为:学生宿舍、教学区、办公区、家属宿舍区、饮食文化娱乐场所、商业服务网点。

第二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

第三条 严禁在校内进行赌博、酗酒、打架斗殴、聚众滋事和一切带有黄、赌、毒性质的活动。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扰乱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准聚众起哄喧闹;

第五条 禁止攀折花木、践踏草坪、损坏公共设施、涂抹污染建筑物;不准在非公告栏张贴未经批准内容的通告、宣传品、广告;校外单位及学生社团张贴广告宣传品必须经批准,保卫处备案,在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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