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工作管理办法(全文2689字)

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科研工作的发展,保护师生员工发明创造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处负责全院专利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开展专利工作的计划和管理办法。 三、负责学院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的审核工作,办理学院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 四、负责对专利(申请)项目跟踪管理,参与组织专利技术实施。 五、负责学院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奖励、资助、补助的申报工作。 六、建立专利档案及其它专利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利申请和专利权归属

第三条 申请专利发明创造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职务发明创造: 一、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任务做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在学院承担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四、利用学院的物质条件(资金、设备、原材料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第四条 专利申请 一、本院职务发明的创造发明(设计)人需申请专利时,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网上公布的文件填写《专利申请表》,经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技术资料及技术方案报科研处,由科研处协调办理专利申请手续,或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 二、在提交专利申请以前,有关人员应注意保密;专利申请提出或公布后,对该项目有关的核心技术秘密应仍予以保密。应先申请专利,然后再组织成果鉴定、发表论文或参加学术会议。 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的,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后十天内,将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整套申请文件复印件一份送科研处登记存档;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应收到专利证书后十天内,将专利证书复印件送科研处登记存档。 四、专利申请撤回或被驳回的,应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书后十天内,将该通知书原件送科研处登记存档。 五、本院教职工非职务发明创造如申请专利,须经学院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审查,按国家知识产权局网上公布的文件填写《专利申请表》,提供有关非职务发明创造证明材料,报科研处审查确认后备案,凭学院领导签字及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方可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其它单位无权出具该证明,未经审查备案,不得直接向专利局提出申请。

第五条 专利权归属 一、学院各部门和个人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院,申请批准后的专利权归学院所有。 二、本院与外单位协作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及专利权的归属,按双方协议的规定办理。 三、学院接受外单位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应属学院。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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