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 "违规出入私人会所"
一、基本案情 刘某,男,中共党员,某省某市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3年以来,应该市某集团(民营企业)董事长陈某某的邀请,刘某多次到陈某某公司食堂的内部餐厅(仅供公司高层领导招待客人使用),接受陈某某安排的宴请。 二、分歧意见 该案中,对刘某的行为属于违纪没有不同意见。但对其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2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某公司食堂的内部餐厅仅供公司高层领导招待客人使用,公司其他员工无法使用,因此该餐厅具有私人会所性质,对刘某的行为应按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定性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公司内部餐厅能否认定为私人会所,执纪实践中还存在争议,鉴于刘某系某市领导,陈某某在该市从事经营活动,2人存在管理上的隶属关系,对刘某的行为可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定性处理。 三、分析意见 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各级党组织一直将党员领导干部吃喝问题作为“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予以查处。而且,在查办相关违纪案件过程中,发现许多党员领导干部经常在会所性质的私密场所搞吃喝聚会,滋生出许多腐败问题。 2013年12月,中央纪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明确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作出“不出入私人会所”的承诺。2014年5月,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出入私人会所是指,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出入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出入的会所或不向公众开放、只对少数人开放的餐饮服务、休闲娱乐、美容健身等场所”。2014年10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0部门《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该规定所称私人会所,是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再次强调,“必须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要求,“把纠正‘四风’往深里抓、实里做,紧盯老问题,关注新动向,坚决防止反弹回潮”。 前述案例中,刘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仍然我行我素,不收敛、不收手,多次接受私营企业主的宴请,其行为已构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应给予纪律处分。单位食堂本身虽具有不向公众开放、只对特定人(单位员工)开放的特性,但不能简单认定为私人会所;食堂内部餐厅虽然仅供少数领导使用,也可能是出于工作考虑,且案例中并未提及该餐厅属于高档、豪华场所,难以认定为是带有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因此,刘某的行为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定性处理更为恰当,我们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 执纪实践中,对此类问题的认定和处理,应注意把握好以下问题。 第一,要深刻领会中央精神。中央之所以下大力气狠抓私人会所歪风,关键就在于私人会所比较隐蔽,党员领导干部本身应自觉主动接受组织和人民监督,但在这些隐蔽场所参加聚会极易滋生各类腐败问题,比如公款吃喝、权钱交易等。因此,要处理好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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