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研讨材料(全文6126字)

学习《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研讨材料_

 
  2021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如何使审级职能改革符合人民法院高质量发展目标,契合审判运行规律,又协调有序推进,略谈几点思考。
  一、强化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与指导职能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适逢社会经济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包括新类型案件多发频发,加之成文法本身无可避免的相对滞后性与不周延性,以及法官队伍的绝对人数较多、素质存在差异等多种因素交织,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便显得尤为突出与重要。适法统一性是司法公正性的重要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承担起主要职责。
  司法审判应当服务、服从于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实现政治、法律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由于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与政策的原则灵活性,适时的政策指导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不仅有利于明确裁判方向或价值取向,而且有助于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亦责无旁贷。
  履行适法统一与政策指导职责,相应的履职能力及保障措施是必须考量的因素。就目前情况看,有必要关注以下几点:
  1.从事审判指导的法官,应当具有扎实的法理功底和相当的审判实践经验。亦即审判指导必须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应然性与实操性相融通。从工作制度和审判程序上作出明确规范,保证从事审判指导的法官每年审判覆盖全国范围的一定数量的典型案件,既是提升审判指导能力的客观需要,也是实施有针对性指导的具体方法,借此防止审判指导内容泛化或脱离实际两种偏向。
  2.审判指导力量适宜相对集中,以保证指导意见始终体现最高水准。审判指导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集体智慧的产物,而非个别专家型法官的见解。因此,对于相同或类似的问题,不宜分别或分散进行指导,尽力避免一时一隅的局限性,甚至相互冲突性。而应在充分了解案件或争议问题、全面听取地方人民法院分歧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集体研判意见,确保指导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3.为了强化审判指导效果,上下级法院内设的各审判业务庭应当尽量保持职能上的对应性,以利于信息上传下达通畅,减少折转过程中的信息流失或耽搁。审判业务庭宜按专业分设,减少平行审判业务庭之间的专业重合或重叠,这样既可最大限度地形成专业力量优势,也便利下级法院径直对应衔接,产生最佳工作效能。
  4.审判指导的重点既可以是待决案件的统一裁判尺度,也可以是已决的冲突裁判的协调方案,尤其是不同辖区业已生效的冲突裁判,宜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规范。如近期针对职业打假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地方上赫然存在有罪与无罪两种生效判决,亟待最高人民法院发出权威的定夺声音。此外,哪些案件必须适用全国统一的裁判标准,哪些案件适合授权地方人民法院制定差异化的裁判规则,也需最高人民法院明晰相关边际以及操作规范。gw.rulaixiezuo.com
  二、充分发挥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大要案的职能优势
  能否将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审判职责定位于再审纠错?不妨从三个角度进行讨论:
  从申请再审案件现状分析,绝大多数当事人系以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为由申请再审,以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不当为由的申请者相对较少,且近年来申请再审案件数量增加很快,驳回率一直在90%以上。由此可见,再审诉讼多以事实审理为重心。
  然而,就一般情形来说,事实以证据为支撑,诉讼时间越长,证据受污染的可能性越大,当事人对于事实的认知越是趋向于思维固化。因而导致法官再审查明事实的难度增大,说服当事人改变认识立场的几率降低,经由再审裁判促使当事人息诉罢访的目标,很难符合预期。
  从审级制度视域审视,域外确有较多国家实行三审终审制,但通常将事实审与法律审区分开来。亦即一审法院着重查明事实、固定证据,上诉法院侧重审理法律适用争议。这是符合认识和诉讼规律的,即距离诉争事实越近,越利于收集固定证据;初始证据受污染程度较低,一审查明案件事实的时机最好、效果最佳;反之,诉讼时间越长,效果大多趋向于不利。
  就法律适用问题来说,倒是真理越辩越明,分立二审、三审制不断聚焦争点,有利于揭示法律真义,功效只会日臻凸显。我国的诉讼制度奠基于事实、法律问题全面审理,故以二审终审为取向。倘若忽略中外诉讼制度的结构特点,简单借鉴、套用三审终审制,将高级人民法院职能演绎嫁接过去,其效果可想而知,未必适宜。
  从再审案件效果预判,各高级人民法院通常具有一定规模或体量,如果将主要审判精力置于再审纠错,则可能出现两种情况:要么大量改判,从而意味着一、二审法官普遍存在认定事实粗疏或错误,无助于树立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要么大量维持原判,又意味着审判程序空转,司法资源存在浪费之虞。久而久之,法官的审判能力也会陷于耗弱窘境。
  从实际情况看,高级人民法院乃至最高人民法院保留再审纠错功能是必要的,因为确有极少数案件的证据需要经过一定的时空条件或技术手段才能被发现或收集。保留纠错渠道,是坚持有错必纠的正义观念的制度保障;相反,大量纠错无疑预示着制度本身或者实操过程存在严重缺陷。减少申请再审案件数量,路在强化一审、二审案件的审判质量。
  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审判职责,适合置于审判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大标的民商事案件和部分行政诉讼案件划归基层法院审理的背景下,可否借鉴刑事审判经验,将特定类别的疑难复杂案件指定或归口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再由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即保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大要案的终审职能。例如,走私、证券以及具有较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等,现均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皆属此类例证。
  目前,《实施办法》也规定了“特殊类型案件”提级管辖机制,以优化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结构。总体来说,提审机制调整的个案指向比较明显,尚难以达到一定的数量规模,满足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之饱和工作量的需求。与刑事审判一样,民商事、行政审判领域也有部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为了确保审判质量,将其设置为中、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审判职责,可谓深化审级职能改革的应然方向。
  从人案资源优化配置角度检视,高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定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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