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协议的管理办法(试行)(全文1410字)

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协议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海外合作协议管理,保障学校合法权益,防范风险,保证协议审批与签署流程的有序规范,提高学校国际化工作的水平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及其下属各单位(部门)与外国、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大学或机构,为建立合作关系而签署的备忘录、学生或教师交流协议、科研合作协议以及共建联合实验室等书面约定,均适用于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学校海外合作协议的签约主体包括校级和学院(部)两级。以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为签约主体的校级合作协议,由校长或分管校领导签署;以学院或部门为签约主体的院级合作协议,由学院或部门负责人签署,但签署之前必须经学校依法授权之。

第四条 学校海外合作协议的签署应遵从地位对等原则。学校在签署海外合作协议之前应严格审查合作方的签约资格。

第五条 学校签署框架性海外合作协议(备忘录)的,应当由继续教育处与海外合作方共同商定起草文本;涉及具有具体合作内容的具体合作协议,应由相应单位与海外合作方在对等基础上商定起草文本。

第六条 签约主体在签署之前应填写《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海外合作协议审批表》并与拟签的中外文版本的协议及其相关文件一并报送继续教育处。海外合作协议流转审核时以《哈尔滨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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