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行为“中间人”可能涉嫌哪些罪名(全文2111字)

贿赂行为“中间人”可能涉嫌哪些罪名
实践中,有时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并无交集,这种情况下,行受贿的实现往往通过“中间人”牵线搭桥。根据“中间人”在整个贿赂过程中的身份、地位、主观目的、作用及行为方式的不同,其涉嫌的罪名也有所不同。  笔者通过几个案例,假定钱某为“中间人”,对钱某在不同情况下的行为性质以及可能涉嫌的罪名进行类型化分析。下文的分析中涉及以下人物:钱某,***公司(国有企业)下属国有企业B公司后勤管理部主任;赵某,***公司工程项目部总经理,赵某与钱某系高中同学;李某,C公司(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与钱某系战友;张某,系李某侄女;王某,某市人民医院(事业单位)某科室主任,系钱某妻子。  一、行贿罪共犯。案例一:2016年5月,钱某得知C公司一直想承包***公司一地铁注浆加固项目,便主动告知李某,其可以帮助C公司承包到该项目,两人最终商议决定:李某拿出100万元作为打点关系的费用,由钱某作为“中间人”协调承包工程事宜。随后,钱某约赵某吃饭,请求赵某将该工程项目交给C公司承包,并告诉赵某能得到“好处费”100万元,赵某同意。事后,赵某利用职务之便,使C公司获得该工程,钱某也将100万元交给赵某。此后,钱某亦在赵某的帮助下,得到职务升迁。  这个案例中,主观方面,钱某故意唆使李某产生行贿的犯意,并积极主动地与李某就行贿的金额等细节进行了商议。客观方面,由李某出钱,钱某亲手将100万元贿赂款交给赵某,实施了行贿行为。“中间人”钱某,教唆他人产生行贿故意,并就行贿的对象、金额、方式、过程等进行了共同商议,且积极参与了行贿的过程,与李某共同实施行贿行为,系共同行贿人,构成行贿罪。  二、受贿罪共犯。案例二:2017年3月,钱某再次找到赵某询问项目事宜,赵某告知钱某***公司即将开始一公路注浆项目的招标。两人商定:仍交给C公司做,C公司中标后需拿出项目总额的8%(180万元)作为“好处费”,然后两人以2:1的比例进行分成。钱某遂联系李某,李某接受提议。事后,赵某利用职务便利使李某拿到该项目,李某按约定将存有180万元的银行卡连同密码交给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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