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制度(全文2654字)

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制度
确定入党培养联系人和介绍人,对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拟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进行经常性的培养考察,是发展党员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为加强对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我院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发展党员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的确定和条件

第一条 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是学院基层党组织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力量。担任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是每名正式的共产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担任或拒不履行职责。

第二条 入党培养联系人在培养教育入党申请人阶段由所在党支部在正式党员中确定。入党培养联系人一般为固定的1-2名正式党员,入党介绍人为固定的两名正式党员。入党申请人成为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或脱离申请入党行列后,培养教育关系自动解除。

第三条 确定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的程序为:入党申请人向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后,党支部召开支委会研究确定其入党培养联系人,并备案;在支委会确定入党培养联系人后一周内,党支部书记与入党培养联系人进行谈话,介绍入党申请人基本情况,布置培养联系任务;在与党支部书记谈话后一周内,培养联系人要与入党申请人见面,确立培养教育关系,了解其入党动机,提出努力方向。党组织拟吸收入党申请人入党时由入党培养联系人担任入党介绍人。在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出现空缺时,党支部要及时补充。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一经确定,原则上不能随意变更。

第四条 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思想成熟,政治和理想信念坚定,能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党性原则较强,善于做思想教育工作,有事业心、责任感,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突出,在师生中有较高威信;掌握一定党的历史知识,熟悉党的基本知识。 下列人员不准担任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没有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民主评议党员中确定的不合格党员和限期改正错误的党员;受纪检及司法部门调查,问题没有查清的党员。 下列人员不宜担任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与入党申请人有夫妻、直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党员;工作和生活不稳定的流动党员;体弱多病、行动不便、精力不足的党员。

第二章 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的职责

第五条 入党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拟发展对象负有直接培养教育的责任。主要职责为:

(一)对入党申请人进行培养教育 1.全面了解掌握入党申请人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状况,制定培养教育计划。 2.充分利用与入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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