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度,意识形态责任制?

导读

意识形态是什么?

如何开展意识形态工作

意识形态工作是指通过宣传、教育、引导等方式,对广大群众进行思想政治工作,以达到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目的。下面是开展意识形态工作的几点建议:

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让广大群众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等重要内容,增强对社会主义制度和文化的认同感和自豪感。

2. 建立健全制度。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的制度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加强对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工作的有效开展。

3. 发挥党组织的作用。党组织是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组织形式,要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加强对党员和干部的思想教育,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社会主义建设。

4. 建立多元化的宣传渠道。通过多种宣传渠道,如报纸、电视、网络等,让广大群众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增强对社会主义制度和文化的认同感和自豪感。

5. 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他们的爱国主义精神和社会责任感。

总之,开展意识形态工作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才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

***总书记划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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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度,意识形态责任制?

01

什么是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是一种思想体系,它系统地、自觉地反映社会经济形态和政治制度。它是社会意识的一种表现形式,包括政治、法律、道德、哲学、艺术、宗教等方面。社会意识形态是社会存在的反映,随着社会存在的变化而变化。它具有相对独立性,对社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它有自身的发展规律,具有历史继承性。意识形态的发展与经济发展并不总是平衡的,有时经济上相对落后的国家在思想领域会超过当时经济上先进的国家。自从阶级产生以后,意识形态就具有了阶级性。

02

意识形态工作怎么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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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是指在党的意识形态工作中,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承担起明确的责任,按照党的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积极开展宣传思想工作,加强意识形态阵地建设,维护党的意识形态领域的安全稳定。这一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加强党的意识形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确保党的意识形态工作的正确方向和稳定发展。

党的十九大报告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都提出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要求,强调要区分政治原则问题、思想认识问题、学术观点问题,坚决反对和抵制各种错误观点。《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规定,各级党委要负主体责任,包括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党委宣传部是主管意识形态方面工作的职能部门,职责包括统筹协调意识形态工作,组织协调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合巡视巡察开展专项检查。《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进一步规定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具体内容。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是指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其他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这种责任制的实施,有助于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意识形态工作的正确方向和有效实施。

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是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全面领导的重要措施。这一制度的实施可以更好地贯彻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为了确保意识形态工作的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我们必须坚持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媒体的原则,压紧压实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和主动权,不断增强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权和话语权。

意识形态阵地是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基本依托。我们必须使社科、新闻、文化、网络等各类阵地始终成为坚持正确导向、传播先进思想文化的坚强阵地,决不给错误思想观点提供传播渠道。同时,我们也要发扬斗争精神,敢于、善于斗争,落实好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决不允许搞法外之地、“舆论飞地”。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意识形态领域的安全和稳定,确保党的意识形态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摘自《<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学习问答》,中国方正出版社,2021年1月第1版)

原文:问:问责的对象是谁?

答:问责的对象是党的领导干部,包括党组织的负责人、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公共机构的负责人、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社会组织的负责人等。

改写后:问:哪些人是问责的对象?

答:问责的对象是党的领导干部,包括党组织的负责人、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公共机构的负责人、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社会组织的负责人等。在这些人中,如果有人违反了党的纪律和规定,或者在工作中出现了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问题,就需要对其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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