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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理由: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当事人要求对方修改演员署名顺序、并停止播放影片,不予支持。当事人主张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虽然当事人双方所签演员服务合同约定了,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但鉴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实际损失,故对当事人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二、案件详情:

原告:

1、要求恒业牧马人公司采取补救措施,在其出品电影《小小的愿望》一片的母片、拷贝和宣传材料中,修改演员署名顺序,将“主演:彭昱畅”之署名列为该片片头、片尾和宣传品在内的一切含有演员署名之内容的演员署名顺序第一位,并在修改完成前暂停为中国境内或境外的电影院提供《小小的愿望》一片的放映服务、暂停在网络视频平台和电视平台上提供电影《小小的愿望》一片的播放服务、暂停发行出版与电影《小小的愿望》一片有关的音像制品、暂停在电影、平面和网络媒体展示《小小的愿望》一片的宣传材料;2、要求恒业牧马人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86元;3、要求恒业牧马人公司赔偿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共计20万元;4、要求恒业牧马人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日炀谦和公司与恒业牧马人公司于2018年签订影片《伟大的愿望》演员服务合同,约定恒业牧马人公司聘用在日炀谦和公司担任演员职务的职工彭昱畅参与影片《伟大的愿望》(后更名为《小小的愿望》)的拍摄。该合同约定,恒业牧马人公司应保证日炀谦和公司艺人享有署名权。对署名权的具体约定为,以“主演:彭昱畅”之署名出现于该片片头/片尾及相关宣传品和宣传物上,署名顺序为所有演员排位第一位。日炀谦和公司作为演员彭昱畅所属的演艺经纪公司,指派演艺彭昱畅出演该片,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孰料恒业牧马人公司竟擅自更改合同约定,随意变更署名演员形式和顺序,无论是在影片片头还是在其他影片宣传材料中,均未遵守合同约定,保障将彭昱畅列为演员署名第一位。事发后,日炀谦和公司与恒业牧马人公司多次沟通,恒业牧马人公司均拒绝更改。由于恒业牧马人公司严重侵犯了日炀谦和公司及旗下演员彭昱畅的权利,导致日炀谦和公司及旗下演员彭昱畅的声誉和商业价值受损,故日炀谦和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

恒业牧马人公司辩称,恒业牧马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日炀谦和公司艺人彭昱畅署名,不存在违约行为,日炀谦和公司亦未产生任何实质损失。即便恒业牧马人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存在瑕疵,也仅是轻微违约,在此情况下如要求恒业牧马人公司暂停影片发行出版、修改彭昱畅署名,不仅成本畸高,且毫无必要,会对恒业牧马人公司造成显著不公。即便双方对署名的方式存在理解差异,恒业牧马人公司存在履约瑕疵,该行为也绝不能上升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根本违约层面。日炀谦和公司在明知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的前提下,仍然不顾对影片公映及票房可能产生的重大负面影响,故意扩大事态、引导负面舆论的恶意解约行为,最终导致影片遭受恶评,不仅声誉受损无法挽回,更是引发观众对影片的抵制。如其诉求得到支持,将助长业内艺人攀比署名顺序的不良风气。综上,恒业牧马人公司请求驳回日炀谦和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院审理查明:

2018年1月1日,彭昱畅给日炀谦和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本人彭昱畅,系天津日炀谦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职工,对该公司以本人名义从事的下列活动,系本人职务行为,本人予以认可:在全球范围内的各类娱乐事业上作为艺人的个人全权代表而履行的所有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作、表演或参与全球范围内的戏剧、电影、电视及电台广播、互联网、写作、作曲、作词、摄影或担任模特、现场表演、参与录制(不论录音、录像或任何其他形式)、宣传影片及所有形式的广告、产品推销及宣传、商品品牌、企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代言人、艺人个人或参与的项目的宣传工作等”。

2018年12月21日,日炀谦和公司(乙方)与恒业牧马人公司(甲方)签订影片《伟大的愿望》演员服务合同,约定,甲方计划拍摄影片《伟大的愿望》,拟聘请乙方艺人参与本片的演出。乙方承诺其在本合同期限内,拥有乙方艺人之演艺经纪服务权利,乙方艺人有权将该等服务权利授予乙方。乙方同意安排乙方艺人参加本片的拍摄工作,为甲方提供演出服务,乙方保证乙方艺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履约。甲方聘请乙方艺人出演本片中的第一男主角,拍摄期限暂定为2018年10月15日至2018年12月16日,演员服务费为含税638300元。甲方保证乙方艺人享有署名权,以“主演:彭昱畅”之署名出现于本片片头/片尾及相关宣传品和宣传物料上,署名顺序为所有演员排位第一位。双方还约定,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否则违约方应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019年9月9日,日炀谦和公司给恒业牧马人公司发送通知及律师函称,鉴于恒业牧马人公司拒绝在《小小的愿望》一片首次公映前完成彭昱畅署名之修改,已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正式通知解除合同,并不再履行有关派演员彭昱畅参加《小小的愿望》一片不少于8次宣传活动的约定。

2019年9月9日,恒业牧马人公司发表致歉声明:“关于电影《小小的愿望》之主演番位问题,作为电影制作方,我司特此声明如下:一、彭昱畅先生、王大陆先生、魏大勋先生同为电影《小小的愿望》领衔主演。三位主演为电影的拍摄、宣传及最终上映均付出了巨大努力,同时结下了深厚的友情。关于电影《小小的愿望》之主演番位问题给各方带来的极大困扰,是我司过错。经核实,我司制片部门与彭昱畅先生、王大陆先生签署艺人合约列明均为“男一”。由于艺人合约签署及片头字幕排版在番位问题上给各方带来极大困扰,系我司未进行充分审慎考量所致,系我司工作重大过错。在此,我司向彭昱畅先生、王大陆先生、双方经纪公司、广大粉丝及受此事件影响的所有人致以最诚挚的歉意。二、我司将严肃处理制片部门相关责任人员,并积极主动与彭昱畅先生、王大陆先生及双方经纪公司进行妥善协商,以减轻该事件对各方带来的不足影响…”。

另查,2018年10月20日,恒业牧马人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WDMediaEntertainmentLimited签订影片《伟大的愿望》演员服务合同,约定,甲方计划拍摄影片《伟大的愿望》,拟聘请乙方艺人参与本片的演出。乙方承诺其在本合同期限内,拥有乙方艺人之演艺经纪服务权利,乙方艺人有权将该等服务权利授予乙方。乙方及乙方艺人参加本片的拍摄工作,为甲方提供演出服务,乙方保证乙方艺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履约。甲方将安排乙方艺人以第一男主角:王大陆之署名出现于本片片头/片尾及相关宣传品上。乙方艺人署名顺序应在所有主要演员署名排位的第一位,字体不小于本片其他主要演员,新闻及新媒体宣传中位列第一位,在本片的所有宣传海报中,乙方需处于显著位置,具体署名内容为:“第一男主角王大陆”。

庭审中,日炀谦和公司称,2019年9月5日,其在看样片时发现恒业牧马人公司未将其演员彭昱畅的署名排在第一位,向恒业牧马人公司人员陈辉提出署名顺序问题,恒业牧马人公司陈辉曾通过微信方式答复称:“特别感谢。我再次为我的过失诚恳道歉。因为片头确实无法更换,我们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尽快坐下来,一起探讨一个解决方案,争取做好的补救措施。也代彭彭传个话,真诚的说声抱歉”。但此后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恒业牧马人公司认可日炀谦和公司所述,并称其为了避免给影片造成负面影响,曾发表致歉声明,且已向日炀谦和公司明确表示无法对影片进行修改。

上述事实,有彭昱畅的授权委托书、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演员服务合同、原告给被告发出的通知及律师函、被告的致歉声明、影片片头照片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四、争议焦点:

恒业牧马人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五、法院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演员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该演员服务合同合法有效。本案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未能将“主演:彭昱畅”的署名,出现于影片片头、片尾及相关宣传品上所有演员排位第一位,故被告已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影片已进行播放,被告亦无法完成演员顺序的修改,故原告要求被告修改演员署名顺序、并停止播放影片,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一节,虽然原告与被告所签演员服务合同约定了,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但鉴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实际损失,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六、审理结果:

驳回原告天津日炀谦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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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荣律师

法学经济法方向学士,天津特美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近十年在法律行业学习与深耕,自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事法律业务研究和实践,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房屋不动产纠纷、经济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等,凭借优秀的业务素质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合理权益,赢得委托人的信任和尊重。凭借良好、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勤勉尽责的工作作风,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一致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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