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柔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全文2447字)

怀柔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北京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试行)》、《怀柔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以下简称“责任制检查考核”)。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组织人事部门等协助同级党委(党组)开展责任制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
第三条责任制检查考核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问题导向、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检查考核的内容
第四条检查考核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包括:
(一)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的情况;
(二)严明党的纪律的情况;
(三)持续深入改进作风的情况;
(四)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市委15条、区委21条实施意见,纠正“四风”问题的情况;
(五)纠正部门和行业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情况;
(六)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
(七)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的情况;
(八)建立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的情况;
(九)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的情况;
(十)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落实的情况,以及对落实“两个责任”进行检查考核的情况;
(十一)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管班子、带队伍、作表率的情况。
第五条检查考核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的落实情况。包括:
(一)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二)对党的纪律执行情况开展执纪检查的情况;
(三)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落实中央、市委、区委重大决策部署及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
(四)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市委15条、区委21条实施意见以及党风政风、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开展执纪监督的情况;
(五)对同级党委和组成人员进行监督的情况;
(六)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行为的情况;
(七)严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的情况;
(八)廉政宣传教育的情况。
第六条检查考核上一年度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七条检查考核对中央、北京市、怀柔区关于党风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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