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的培训工作,加强培训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 举办培训要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四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培训部门要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学院财务处审核后,报学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培训费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房间费用。
(二)伙食费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六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和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合计
180
100
100
60
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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