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专题辅导报告(全文25821字)

新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专题辅导报告
    
同志们:
    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了《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抓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使各级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严格遵守和执行《条例》规定。为切实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执行好这个《条例》,我们分四个部分进行共同地学习交流。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过程和意义
    二、修订《条例》遵循的主要原则与修订的主要内容
    三、《条例》框架体系与逐条精解辅导
    四、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新《条例》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过程和意义
    (一)背景
    2010年6月党中央印发的《条例》作为机关党的建设的基本法规,对于推进机关党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机关党建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发生很大变化。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从严治党、加强机关党的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推动机关党建取得显著成效。党的制度建设取得重要进展,近年来出台的有关党内法规对机关党建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党和国家各级机关认真贯彻党中央部署要求,在坚持党要管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上积累了重要经验。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条例》许多内容亟须修订完善。
    (二)过程
    按照党中央有关部署,中央组织部会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认真做好《条例》修订工作。2018年下半年以来,我们广泛听取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对《条例》的修改意见,到9个省区市实地调研,对《条例》修订重点问题进行深入研讨,梳理汇总修改建议1400余条。《条例》修订稿形成后,召开座谈会征求部分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组织以及部分省市县党委组织部、机关工委、机关单位党组织的意见建议,广泛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以及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的意见,进行认真修改完善。2019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条例》稿。12月27日,党中央印发《条例》。
    三、意义
    新修订的《条例》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充分吸收近年来机关党的工作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是新时代机关党的建设的基本遵循。《条例》的修订颁布和实施,对于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全面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推动机关治理和各项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修订《条例》遵循的主要原则与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 遵循的主要原则
    这次《条例》修订,既体现方向性、原则性,又突出实践性、针对性,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关于党的建设特别是机关党建工作的重要指示和部署要求。
    二是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对机关基层党组织职责作用、党组(党委)领导责任等规定具体化,并与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出台的党内法规文件相衔接。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党和国家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的要求,聚焦解决机关党的建设“灯下黑”等问题,提出管用措施,加强制度保障,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
    四是深入总结各地实践经验,提炼上升为制度规定,用基层经验指导基层实践,力求指导性、可操作性强。
    (二) 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条例》保持原有框架基本不变,章节有所调整,内容作了充实和完善。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修改:
    一是完善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原则。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当好“三个表率”、建设模范机关等要求写入《条例》,提出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应当遵循5个方面的原则。
    二是适当调整党组织设置和职责。根据党中央有关要求,修改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任期,明确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人选条件以及机关纪委的领导体制,进一步充实机关党委和机关纪委的职责。
    三是突出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提出加强机关党的政治建设的具体要求。
    四是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上,要求严格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强调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组织引导机关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五是强化机关基层党组织的监督职能,要求把党员领导干部作为监督重点,增加机关基层党组织监督执纪的内容。
    六是在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方面,要求把党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锻炼机关干部的重要平台,保证党务工作力量,注重调动机关党务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七是在领导和保障上,完善机关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厘清机关工委、单位党组(党委)等的责任分工,规定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的工作程序,对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加强党建工作经费保障等提出了要求。
    三、《条例》框架体系与逐条精解辅导
    (一)《条例》框架体系
    新修订《条例》共分为9章43条,比2010年版增加1条。
    第一章 总则(共4条,1—4条)
    第二章 组织设置(共5条,5—9条)
    第三章 基本职责(共2条,10—11条)
    第四章 党的政治建设(共7条,12—17条)
    第五章 党员队伍(共5条,18—22条)
    第六章 党内民主和监督(共5条,23—27条)
    第七章 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共5条,28—32条)
    第八章 领导和保障(共8条,33—40条)
    第九章 附则(共3条,41—43条)
    (二)《条例》框架体系新旧对比变化,如下表所示:
   红色为新增,蓝色为修改,中划线为删除,下划线为移动
2010年版(9章42条)

第一章 总则(共5条,1—5条)
第二章 组织设置(共5条,6—11条)
第三章 基本职责(共5条,12—13条)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共4条,14—18条)
第五章 基层党内民主与监督(共6条,19—24条)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共3条,25—27条)
第七章 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共7条,28—34条)
第八章 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共4条,35—38条)
第九章 附则(共4条,39—42条) 2019年版(9章43条)

第一章 总则(共4条,1—4条)
第二章 组织设置(共5条,5—9条)
第三章 基本职责(共2条,10—11条)
第四章 党的政治建设(共7条,12—17条)
第五章 党员队伍(共5条,18—22条)
第六章 党内民主和监督(共5条,23—27条)
第七章 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共5条,28—32条)
第八章 领导和保障(共8条,33—40条)
第九章 附则(共3条,41—43条)
    【解读变化】从上表分析,《条例》总体框架没变,都是9章。重点变化是,在标题顺序、内容、条数发生变化,具体是:第一至第三章的标题顺序没有变化,只是有的内容和条数发生变化。新修订《条例》的第四章,增写了“党的政治建设”专章,把原第六章“思想政治工作”作为机关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原第四章“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变为第五章,修改为“党员队伍”;原第八章“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修改为第八章“领导和保障”。
    (三)逐章逐条精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新旧对比】 表解如下(见下页):
   (红色为新增,蓝色为修改,中划线为删除,下划线为移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基层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部门的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发挥党组织的协助和监督作用,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者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党委)的指导。
第五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带头发扬民主,自觉接受党员监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作用,推动机关治理和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者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本单位党组(党委)(包括不设党组、党委的单位领导班子,下同)领导下,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不领导本单位业务工作。
  第三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以党支部建设为基础,全面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上作表率,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促进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旗帜鲜明讲政治,把政治标准、政治要求贯彻到工作全过程和事业发展各方面;
  (二)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抓住“关键少数”、管好“绝大多数”,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三)坚持围绕中心、建设队伍、服务群众,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进;
  (四)坚持以上率下,发挥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示范引领作用;
  (五)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增强机关党建工作实效。
    【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由原《条例》的5条修改为4条,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制定《条例》的目的和根据,体现在第一条。
    二是提出了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准确定位,受谁领导的规定,并明确了“协助、教育、管理、监督”四大职责的具体内容,不领导本单位业务工作的规定,体现在第二条。
    三是提出新时代机关党的建设的新要求,即:一个旗帜,一个指导,一个坚持,“四四两”,“三个以”全面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三个表率,建设放心、满意模范机关,促进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体现在第三条。
    四是明确了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应当遵循的五个坚持项原则,体现在第四条。
    【变化说明】
    第一条,增加了“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推动机关治理和各项事业发展”内容,使制定《条例》的目的更明确。修改提出了“有关党内法规”的内容。
    第二条,修改提出了“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者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本单位党组(党委)(包括不设党组、党委的单位领导班子,下同)领导下”的内容。增加了“教育、管理”“不领导本单位业务工作”的内容。
    第三条,增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以党支部建设为基础,全面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上作表率,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内容,对加强新时代机关党建提出了更加明确的新要求。
    第四条,新增加了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应当遵循归、坚持的五项原则,即“(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旗帜鲜明讲政治,把政治标准、政治要求贯彻到工作全过程和事业发展各方面;(二)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抓住“关键少数”、管好“绝大多数”,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三)坚持围绕中心、建设队伍、服务群众,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进;(四)坚持以上率下,发挥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示范引领作用;(五)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增强机关党建工作实效。
    
    第二章 组织设置
    【新旧对比】 表解如下(见下页):
    (红色为新增,蓝色为修改,中划线为删除,下划线为移动)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六条 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七条 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八条 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
  第九条 机关基层组织应当按期换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书记一般应当由本部门党员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当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
  第十条 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应当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或者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当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十一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保障工作需要。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六条 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第七条 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第八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严格执行任期制度,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应当由本单位党员负责人担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本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当征得上级党组织同意。
  第九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担任。机关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上级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
    第二章组织设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设立的条件及产生的要求,体现在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二是明确了机关党的基层组织书记、副书记产生的过程和审批的要求以及书记人选的有关规定,体现在第八条。
    三是提出了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会书记人选及纪检委员的要求,体现在第九条。
    【变化说明】
    一是适当调整党组织任期。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体现在第五条中,原《条例》规定的“市(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废止;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体现在第六条中,原《条例》中“每届任期3年”的说法废止;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体现第七条中,原《条例》中每届任期2年或3年说法废止。
    二是对党支部书记的担任作出明确定。在第八条中增写了“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本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三是对机关纪检委员的设立作出规定。“机关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体现在第九条中。
    四是对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领导体制作出明确规定,“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上级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体现在第九条中。
    
    第三章 基本职责
    【新旧对比】 表解如下:
    (红色为新增,蓝色为修改,中划线为删除,下划线为移动)
第三章 基本职责

  第十二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支持和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工作任务。
  (二)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历史,同时广泛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第十三条 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机关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二章 基本职责

  第十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党的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组织党员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业务知识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方面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六)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七)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和群团组织的干部;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对机关领导干部进行考察、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干部的选拔任用和奖惩提出意见。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第十一条 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主要包括: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四)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五)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六)受理党员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
    【主要内容】
    第三章基本职责,主要包括两方面主要内容:
    一是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九个方面的主要职责,体现在第十条。
    二是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六个方面的主要职责,体现在第十一条。
    【第十条变化说明】
    1.第十条第一款,增加了“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新职责。修改提出了“创先争优”“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的职责要求。
  2. 第十条第二款,增加了“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的新职责。修改提出了“党的创新理论”“学习业务知识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方面知识”职责要求。
  3. 第十条第三款,增加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的新职责,修改提出了“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的职责要求。
  4. 第十条第四款,全面修改提出了“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的职责要求。
  5. 第十条第六款,增加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新职责。
  6. 第十条第七款,增加了“考察”新职责。修改提出了协助“群团组织”的干部,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对机关干部的选拔任用和奖惩提出意见”有关职责内容。
  7. 第十条第八款,修改提出“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的职责内容
    【第十一条变化说明】
    1.第十一条,增写了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
    2.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提出了“遵守纪律”内容。
    3.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增加提出了“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职责内容。
  4.第十一条第三款,增加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职责要求。
  5.第十一条第四款,增加了第四款“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的全部职责内容。
  6.第十一条第五款,增加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的职责要求。
    7.第十一条第六款,修改提出了“受理党员控告和申诉”的职责内容。
    
    第四章 党的政治建设
    【新旧对比】 表解如下(见下页):
    (红色为新增,蓝色为修改,中划线为删除,下划线为移动)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围绕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部门的业务工作,针对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机关以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
  (二)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状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向部门党组(党委)和本单位负责人汇报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形势任务和国情教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帮助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大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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