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预案(2020年修订版)(全文11319字)

龙岗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预案(2020年修订版)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28日
来源: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建筑工程应急抢险管理体系,提高建筑工程突发事故的处置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结合我区建筑工程行业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建质〔201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龙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要求编制。
    1.3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公开透明,及时发布”原则。
    1.4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建质〔2013〕4号),按照建筑工程突发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建筑工程抢险事件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Ι级)。
    1.一般抢险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抢险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的建筑工程事故;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事故;
    2.较大抢险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抢险事故:
    (1)造成3人以上死亡、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建筑工程事故;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的建筑工程事故;
    (3)超出本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建筑工程事故。
    3.重大抢险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抢险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死亡、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建筑工程事故;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以下的建筑工程事故;
    (3)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建筑工程事故。
    4.特别重大抢险事故(Ι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抢险事故:
    (1)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的建筑工程事故;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以上的建筑工程事故;
    (3)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建筑工程事故。
    1.5适用范围
    1.本预案的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本预案适用于在龙岗区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在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需要由区政府负责处置的一般建筑工程抢险事件或参与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建筑工程抢险事件,以及需要区政府协调处置的未达级别的建筑工程应急抢险事件。
    本预案指导各街道办编制建筑工程应急抢险预案。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
    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本区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区住房建设局的区领导担任,区住房建设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
    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局、卫生健康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龙岗公安分局、龙岗社保分局、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深圳市龙岗区消防救援大队、龙岗供电局、龙岗交警大队、深圳市深水龙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各街道办等单位组成。
    2.2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建筑工程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预防和应对建筑工程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
    2.建立健全建筑工程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体系,开展建筑工程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
    3.及时确定建筑工程突发事故的等级与响应级别,按规定程序启动预案和结束应急响应,统一指挥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程;
    4.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区住房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住房建设局分管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局领导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各成员单位须分别指定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络人。
    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组织落实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的工作部署,传达上级领导的有关要求;
    2.建设和完善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3.负责建筑工程事故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执行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的指令;
    4.负责及时组织发布或配合上级单位发布关于建筑工程突发事故及其处置情况信息;
    5.负责对建筑工程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
    6.负责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的日常沟通和应急协调工作;
    7.开展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8.负责建筑工程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演练;
    9.其他与建筑工程突发事故相关的应急抢险救援管理工作。
    2.3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发布事故信息,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引导社会舆论,确保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2.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协调龙岗区内各基础电信运营商为抢险救援指挥系统提供通信保障。
    3.区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受灾群众做好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工作。
    4.区财政局:负责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管理、行动发生的费用提供资金保障。
    5.区人力资源局:负责因突发事故引起的劳动仲裁、劳资纠纷处理。
    6.区住房建设局:负责组织制定(修订)本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预案;统筹建筑工程专业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调用;负责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演练;在突发建筑工程事故时,负责调遣建筑工程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负责组织专业检测机构对事故建筑工程结构进行检测和评估;负责事故抢险救援信息的汇总上报。
    7.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受伤、危重人员的救治与伤员转移工作,统计并向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报告事件伤亡情况和伤病人员救治信息。
    8.区水务局:负责组织抢修与恢复在建筑工程突发事故中受到破坏的给排水设施。
    9.区应急管理局:协助总指挥做好建筑工程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综合协调;负责协调相关应急力量、应急资源参与应急抢险工作;发生较大以上的建筑工程事故时,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救灾工作;按照区政府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0.龙岗公安分局:负责建筑工程突发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秩序、受灾群众疏散等工作;参与事故调查。
    11.龙岗社保分局:负责突发事故后,人员伤亡赔偿协调处理工作。
    12.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负责对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评估、鉴定、处置等相关工作。
    13.龙岗供电局:在建筑工程突发事故中引发电力系统事故的情况下,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的电网恢复及设备抢修工作,为建筑工程突发事故抢险救援提供电力保障;组织管辖范围内电力设备的停电及事后恢复工作。
    14.龙岗交警大队:负责突发事故现场交通疏导和交通管制。
    15.深圳市龙岗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事故现场的火灾扑救和综合应急救援。
    16.深圳市深水龙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抢修与恢复在建筑工程突发事故中受到破坏的供水管网。
    17.各街道办:成立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机构,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结合本预案,制定街道应急预案,负责本辖区建筑工程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值守和先期处置工作。
    2.4应急专家组及职责
    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由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应急抢险专家库,并根据建筑工程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召集相关专家组建应急专家组,提供决策咨询。
    1.对建筑工程突发事故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
    2.对建筑工程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评估。
    3.参与建筑工程事故调查。
    2.5建筑工程应急抢险队伍
    为满足我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工作的需要,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队伍。建筑工程应急抢险队伍的职责为:
    1.在建筑工程突发事故发生时,根据区建筑工程事故现场指挥部指挥部署,携带建筑工程抢险所需的装备,参与建筑工程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参加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的建筑工程抢险应急演练。
    3运行机制
    3.1预防、监测
    3.1.1预防
    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将建筑工程事故的预防工作贯穿在建筑工程规划、施工图纸设计、施工建设、运行等各个环节,落实“一岗双责”,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特别是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督导检查,落实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专人负责、分工明确。
    3.1.2监测
    1.在建工程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及时进行整治。各街道办、区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整治情况进行监督。对无法完成整治,需要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协调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责任主体应及时形成书面报告,经项目所在地街道办审核后,上报给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建筑工程重大安全隐患排查信息台账。
    2.各单位要充分利用龙岗区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加快建设各责任主体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提高安全隐患监测信息化水平。
    3.2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信息报告和共享
    建筑工程突发事故发生后,应按以下要求迅速、准确、多渠道报送相关信息。
    1.信息报告的时限要求
    发生(或发现)建筑工程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向110、119、属地街道办、工程监管单位报告事故信息。街道办接到建筑工程突发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并按以下规定的时间报告。
    (1)属于一般事故的,应在30分钟内将现场基本情况通过电话、传真方式向区应急管理局、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期间,应每隔15分钟向区应急管理局、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先期处置情况;经先期处置,事态得到有效控制的,无需启动本预案的,应在事故处理完毕后12个小时内将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
    (2)属于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应在20分钟内将基本情况电话向区应急管理局、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30分钟内将具体情况书面向区应急管理局、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办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上报市相关应急机构。
    (3)对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一律按照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和要求报送。
    2.信息报告内容
    (1)建筑工程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2)初步判定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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