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党建工作制度综合版(全文5763字)

党支部党建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党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根据党章规定和实际情况,市财政局设立党支部作为党的基层组织,党支部任期两年或三年,任期届满后,召开党员大会按期进行改选。
    第二条 为加强党支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党支部应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结合单位实际工作,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自身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党员队伍。
    第五条 党支部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认真完成上级党组织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党组织的设置
    第六条 党支部委员由本支部党员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经党组推荐提名和广大党员推荐确定的委员候选人应征得市直机关工委同意后方可提交党员大会选举,选出的支部委员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七条 党支部支部委员一般为3-5人,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设副书记。
    第八条 支部每届任期二年或三年。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如需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任期内委员缺额或需增设委员时,应及时补选,补选前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九条 支部委员会应由党性强、作风正、热爱党务工作、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的正式党员组成。
    第十条 党支部的活动经费,列入单位经费预算。
    第三章 党支部的主要任务
    第十一条 党支部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围绕全市和单位中心工作,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对党员的政治理论教育。建立并坚持学习制度,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业务、法律知识。教育引导党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加强对党员的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和民主生活会制度。教育督促党员履行应尽的义务,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不断提高党员的素质。
    (四)加强对党员的监督。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情况,经常了解党员的思想和工作状况,教育党员自觉遵守和执行党的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和不良倾向。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五)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重视在具体工作一线、业务骨干和优秀青年中发展党员。
    (六)积极主动做好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紧密联系新的形势任务和财政工作实际,经常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切实解决党员群众反映的问题,化解各种矛盾。充分调动和发挥党员、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支持党员群众在财政事业改革、发展、稳定中作出贡献。
    第四章 党支部书记、委员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 支部书记在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下,主持支部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支委会议和支部党员大会,负责制订支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代表支委会定期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
    (二)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指示、决议。
    (三)经常了解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局党组汇报反映。
    (四)抓好支委会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各位委员的作用。
    第十三条 组织委员协助书记负责组织建设方面的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了解掌握支部的组织工作情况,提出加强组织建设的意见,并按支部决议组织实施。
    (二)加强对党员管理,抓好组织生活,做好党费收缴工作。
    (三)负责民主评议党员和党员目标管理。
    (四)负责党员发展工作中的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 宣传委员协助书记负责思想建设方面的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提出加强思想建设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党员学习,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抓好精神文明建设。
    (三)负责组织开展文体活动。
    (四)围绕每个时期的工作任务,开展党的建设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 纪检委员协助书记负责纪律检查方面的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党支部的作风建设,经常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教育,不断提高党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
    (二)保障和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经常检查党员执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情况。
    (三)对党员进行监督,检查党员执行党章和党的纪律的情况,认真调查、及时处理党员违反党的章程、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
    (四)负责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党员的控告和申诉,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他们进行有针对性的帮助、教育工作,鼓励他们改正错误、积极工作。
    第十六条 党小组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党支部要求,组织好党员的学习,贯彻党支部的决议。
    (二)按时召集党小组会,严格党的组织生活。
(三)组织党员做好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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