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全文3253字)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院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省院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院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管理,部门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省院检务保障部负责省院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以上), 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 , 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 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单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工作机制,健全规章制度;清查财产状况;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包括国家财政拨款、本单位自筹资金购买以及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固定资产。

  第八条 省院机关固定资产分为六类 : 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具体为: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 ; 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 ; 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一般设备。指办公和公务用的通用性设备, 如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

  (三)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具有特别价值的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指单位统一管理使用的图书 , 如单位图书馆 ( 室 )、阅览室的图书等。

  (六)其他固定资产。指未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 , 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 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费用计价。

  (三)接受捐赠以及盘盈的固定资产 , 有原价的按原价计价 , 难以提供原价的,按评估价计价。

  (四)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评估价计价,待办结手续后按实际价值调整计价登记。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十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的增加。

  第十一条 省院机关购置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或使用人应先填报《资产设备购置申请表》,由院检务保障部召集院采购评审小组依照评审规定对其进行评审论证,提出评审意见。如确需增加应呈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采购配发。

  第十二条 机关配置资产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部门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配置,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 资产配制严格执行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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