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受贿、斡旋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辨析(全文2371字)

普通受贿、斡旋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辨析
【典型案例

案例一 甲某,某区环保局副局长(分管下属环境监察支队),中共党员。2016年7月,某工程项目被辖区环境监察支队处以行政罚款20万元,项目老板李某请托甲某帮忙协调,并送予甲某好处费5万元,后甲某通过向环境监察支队负责人张某打招呼,使张某撤销了对该工程项目的行政处罚。对于甲某收受李某5万元好处费的事情,张某并不知情。

案例二 乙某,某区工商管理局局长,中共党员。2016年11月,某房地产项目因违规占地,被辖区国土资源局勒令整改并罚款50万元,项目老板孙某请托乙某帮忙协调,并送予乙某好处费10万元,后乙某通过与辖区国土资源局局长赵某进行沟通,并最终免除了对该房地产项目的处罚。但赵某对于乙某收受孙某10万元好处费的事情并不知情。

案例三 丙某,某区税务局工作人员,辖区教育局局长贾某之妻,中共党员。2017年4月,王某因其小孩就读辖区重点高中的事情,请托丙某帮忙协调,并送予丙某好处费5万元,后丙某通过其丈夫贾某的工作职权,帮助王某顺利解决了此事。但贾某对于其妻子丙某收受王某5万元好处费的事情不知情。

【处理建议】

案例一中,甲某的行为属于普通受贿行为,应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涉嫌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例二中,乙某的行为属于斡旋受贿行为,应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以涉嫌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例三中,丙某的行为属于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应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以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在审查调查期间,对于甲某、乙某和丙某的涉嫌违纪违法行为,应分别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分别给予其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

【评析意见】

对于涉嫌职务犯罪的党员、公职人员,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和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其相应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一、如何区分普通受贿和斡旋受贿

普通受贿和斡旋受贿是受贿罪的两种类型,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八条分别作出了规定,其中,普通受贿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斡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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