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工作“三十个不得”禁令(全文1120字)

招生工作“三十个不得”禁令
招生工作“三十个不得”禁令1、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出台含有违规“点招”录取等与国家招生政策相抵触的招生办法;2、不得超越职权制定招生办法或照顾优惠政策;3、不得擅自扩大高校招生规模或调整高校招生计划;4、不得擅自调整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高校范围、招生计划和规定的项目范围;5、不得划转计划委托任何军队院校招生。6、省级招办不得违反投档工作程序或在政策之外降低标准向有关高校投放考生档案;7、不得将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的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考生档案投放给高校或为高校办理录取手续;8、不得擅自改变高校招生计划类型;9、不得为无计划高校或擅自为高校突破招生计划办理录取手续;10、不得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和专业;11、除国家特殊需要外不得在招生结束后违规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补录。12、各高校不得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章程或者进行虚假招生宣传;13、不得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进行招生或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调整计划;14、不得擅自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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