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察组工作规则(全文3438字)

巡察组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人员组成与职责分工
    第一条XXX党委巡察组(以下简称巡察组)由组长和巡察员组成。
    巡察组组长由在职党员中层正职及以上干部担任;巡察组组长实行选派制,由XXX党委任命,实行一次一任命,一次一授权。
    巡察员在XXX党委组织部、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和其他有关部门人员中选调,由XXX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任命。
    第二条巡察组工作人员应当信念坚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遵纪守规,严守秘密,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能力。
    第三条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全面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巡察组日常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并负责对有关重要情况进行了解;(二)按规定向XXX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报告巡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三)签批报送给领导小组的巡察报告等巡察工作文件;(四)受领导小组指派,按照规定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或者提醒谈话。
    第四条巡察组建立组务会制度,对下列事项进行集体研究:(一)巡察组成员的分工及巡察工作的具体安排;(二)拟进行深入了解的重要问题;(三)拟向领导小组报告的事项。组务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第五条组务会由组长主持召开,全体巡察成员参加。组务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研究讨论第四条所列事项。存在分歧意见,经讨论仍不能一致时,由组长决定。
    第二章工作程序与工作方式
    第六条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了解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多渠道收集信息。巡察组根据了解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制定巡察工作方案报巡察办备案。
    第七条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应当向被巡察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开展巡察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察目的和任务。被巡察二级党组织应按巡察组的要求公布巡察工作的监督范围、时间安排以及巡察组的联系方式等。
    第八条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应当听取被巡察二级党组织的工作汇报。
    第九条巡察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察单位的有关会议。巡察组工作人员列席上述会议时,不参与评议。
    第十条巡察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反映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对来信、来电、来访应逐一登记和记录。对属于巡察单位受理的信访事项,及时交由被巡察单位分类处理。对不属于巡察单位受理的信访事项,登记后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巡察组可以商请被巡察二级党组织组织或者自行组织对被巡察单位工作情况或其他问题的听取意见座谈会,会议由巡察组组长主持。召开座谈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第十二条巡察组负责与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个别谈话时,巡察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二人。特殊情况下需要与有关人员单独谈话的,须经组长批准。个别谈话应当制作(做好)谈话记录。
    第十三条巡察组可以要求被巡察单位提供与巡察工作内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档案、会议记录等,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第十四条巡察组负责对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就有关问题开展问卷调查。民主测评结果与干部考核工作相结合。
    第十五条巡察组可以对被巡察单位进行走访调研。对巡察中遇到的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要求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协助。
第十六条对反映被巡察二级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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