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应如何确定处分影响期?(全文1402字)

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应如何确定处分影响期?
201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9条规定,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而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12条规定,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因此,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对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作出上述修订后,实践中对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应如何准确确定,存在不同认识和看法。具体地,如果被审查人违纪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依据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133条第2款的规定应适用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有关条款给予被审查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处分影响期是适用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12条规定的一年,还是适用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9条规定的一年半?对此,在讨论中,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问题属于程序问题,对程序问题不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而应当按照“从新”的原则办理。且认为如果此问题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办理,实践中将出现有的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为一年,有的为一年半的情况,不利于处分决定的执行落实。因此,在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施行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其影响期均应按一年半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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