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山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全文1898字)

凤山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管理工作,维护我县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x〕198号)和《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河政办发〔201x〕2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是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年度目标任务逐级分解下达到乡(镇)人民政府,并对其进行考核的一种行政措施。各乡(镇)人民政府是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全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县林业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书。
    第四条: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对象为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六条: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包括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森林资源总体状况、森林资源培育情况、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生物多样性保护情况、森林防火情况、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情况、林业资金使用情况、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查处情况等9个方面。
第七条:考核指标及分值按《广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执行,标准分为100分。在实施过程中,为体现“创优争先”,可针对重要的指标设置加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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