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城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全文2115字)

忻城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国函〔201x〕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x〕198号)、《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来政办发〔201x〕39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是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年度目标任务逐级分解下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并对其进行考核的一种行政措施。各乡(镇)人民政府是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全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工作。县林业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对象为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五条: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包括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森林资源总体状况、森林资源培育情况、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生物多样性保护情况、森林防火情况、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情况、林业资金使用情况、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查处情况、林业安全生产情况、林业法制建设情况等11个方面。
第七条:考核指标及分值具体按《忻城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执行,标准分为100分。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级:一是没有制定考核办法并下达年度目标任务的;二是没有组织实施责任制考核的;三是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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