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某出入会所等违纪行为如何定性 ——新修订党纪处分条例系列案例评析(1)(全文2937字)

宫某出入会所等违纪行为如何定性 ——新修订党纪处分条例系列案例评析
基本案情

  宫某,党员,2010年10月,某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肖某系宫某大学同学。2015年6月,肖某到某会员制会所宴请宫某,其间二人进行了壁球等运动,共消费2万元人民币。之后,肖某送给宫某该会所价值2万元的会员卡。2016年初,该市纪委对宫某违纪问题立案审查。

  评析意见

  本案焦点问题,一是宫某行为发生在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实施之前,且对于宫某部分违纪行为,新《条例》有规制条款,而2003年原党纪处分条例则没有相关规制条款,应如何认定处理的问题;二是想象竞合违纪形态认定问题(行为人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相关条款的违纪形态);三是新《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关于“从旧兼从轻”溯及力的问题。

  宫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犯廉洁纪律,构成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消费卡违纪行为

  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消费卡违纪行为,其违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且必须存在主观故意;其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廉洁自律规范,又侵犯党和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该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且系情节较重的行为。

  对此,2013年12月中央纪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下发的《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以及2014年5月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都要求党员领导干部作出不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的公开承诺,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明示,自觉接受监督。

  本案中,宫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接受与自己职务行为存在公务关系公司的同学所送价值2万元的会所会员卡,其行为构成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消费卡违纪行为。

  宫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犯廉洁纪律,构成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纪行为

  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纪行为,其违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且其存在主观故意,明知自己行为违反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其侵犯的客体包括廉洁自律规范、党和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其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有两个条件:一是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的行为;二是情节较重(譬如,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亲属所请出入私人会所等)。

  本案中,宫某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接受与自己职务行为存在公务关系公司的同学肖某宴请,进行壁球等运动,消费2万元人民币,构成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纪行为。

  宫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犯廉洁纪律,构成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活动违纪行为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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