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方案(全文1978字)

中卫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粮食局关于201x年度自治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x〕98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考核内容
    结合我市农业生产特点和粮情,按照“突出重点、切实可行、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和健康中国战略,对自治区确定的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完善粮食调控体系、保障粮食质量安全、落实粮食安全保障措施等13项重点考核事项41个具体考核指标进行考核。
    二、考核评价
    (一)考核评分。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采取县(区)人民政府自查评分、督查考核、部门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1.自查评分。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并形成书面报告。
    2.督查考核。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组)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县(区)进行实地督查考核。
    3.部门评审。市考核工作组各牵头单位会同配合单位,根据各县(区)人民政府自评报告和佐证资料进行综合评审。
    (二)计分方法。根据各县(区)人民政府自查自评、督查考核、部门评审,综合计算各县(区)人民政府考核成绩。
    各县(区)人民政府自查评分、督查考核、部门评审分别按照30%、10%和60%的得分权重计算。计算方法:县(区)考核得分=县(区)人民政府自查评分×30%+督查考核评分×10%+部门评分×60%。
    (三)评价结果。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县(区)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目标任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得分95分以上的,评为优秀;80分以上95分以下的,评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评为合格;60分以下的,评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考核安排
(一)自查自评。2019年1月20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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