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档案管理制度(办法)4个版本(全文4861字)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落实“把队伍建强,让干部过硬”的要求,规范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以下简称干部监督室)监督对象廉政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督对象廉政档案是以文字、电子数据等形式记录监督对象党风廉政方面的表现,反映监督对象党风廉政方面具有保存价值的基础性动态资料,重点为监督对象选拔任用、推荐“两代表一委员”、评先评优等廉政审核提供有关参考或依据。
    第三条 监督对象廉政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并用。
    第四条 监督对象廉政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及时更新。
    第五条 监督对象廉政档案由干部监督室负责建立。
    第六条 廉政档案的建档对象为市纪委监委机关、派驻(出)机构全体干部(市纪委书记、副书记,市监委主任、副主任除外),市委巡察机构中属市纪委监委管理的干部,市廉政教育中心全体干部,各县(市、区)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
    第七条 监督对象廉政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领导干部任免情况、人事档案情况、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情况。
    1.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信息采集表;
    2.干部任免审批表;
    3.动态报告表;
    4.其他应列入的干部基础信息。
    (二)巡视巡察、信访、案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
    (三)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
    1.谈话函询情况;
    2.干部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3.接受组织处理和党纪政务处分决定、问责决定材料。
    (四)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
    (五)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
    对有关问题线索或反映予以了结或作出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诫勉、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等决定后,三个月内完成廉政档案归档。
    第八条 建立监督对象廉政档案材料收集汇总机制。材料收集的渠道主要有:
    (一)干部监督室收集。干部监督室负责将与监督对象有关的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对监督对象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进行汇总并及时归档。
    (二)市纪委监委相关部门提供。协调委组织部提供监督对象干部任免审批表、组织处理等档案材料;协调委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各监督检查室提供监督对象任现职以前与廉政档案相关的材料;协调案件审理室提供监督对象违纪违法案件的处分决定文书和处分解除文书等材料。
    (三)本人填报。监督对象按要求应填报的相关情况。
    (四)其他途径收集。
    第九条 干部监督室综合相关纸质、电子档案材料,及时整理汇总更新。遇有重要材料,随时更新。
    第十条 因提任、调入等原因成为新建档对象的,干部监督室在收到委组织部正式文件一个月内,协调相关部门及时收集材料,为其建立廉政档案。
    第十一条 监督对象的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均由干部监督室统一管理和维护,纸质档案专柜存放,电子档案定期更新。干部监督室明确专人负责,管理人员和室内其他同志应当明晰各自职责,做好协同配合。
    第十二条 监督对象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后,如有需要则由干部监督室负责将其廉政档案移交到新单位。
    第十三条 监督对象退休或调离本市的,其廉政档案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存档或传递。
    第十四条 有下列事项需要提供相关情况的,可查阅廉政档案提供参考或依据:
    (一)市纪委监委领导了解掌握监督对象廉政状况;
    (二)监督对象选拔任用廉政审核工作;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提名人选廉政审核;
    (四)巡视巡察、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涉及监督对象工作;
    (五)监督对象出国(境)审核工作;
    (六)监督对象受到市委、市政府及以上重大表彰奖励征求意见、出具廉洁自律证明等;
    (七)监督对象评先评优审核;
    (八)综合分析监督对象党风廉政方面出现的规律性、倾向性问题等;
    (九)其他需要使用的情形。
    第十五条 监督对象廉政档案的有关要求:
    (一)廉政档案严格按照密级登记管理,纸质档案材料传递专人送取、登记备案、专柜存放、专人保管;电子档案严格按照授权进行管理使用。
    (二)监督对象廉政档案原则上不得对外查阅。确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的,应填写《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查(借)阅审批表》,按程序逐级报干部监督室负责人和分管委领导审批。涉及市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以及各县(市、区)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的,需报委主要领导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查阅。
    (三)廉政档案一般不得外借。因特殊原因需借出的,须严格履行借出手续。
    (四)严禁涂改、增删、折叠、损坏廉政档案,不得泄漏档案内容。未经同意,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档案内容。
    第十六条 干部监督室应对监督对象廉政档案的客观性和准确性负责。室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直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一)因保管不善造成档案损毁、丢失的;
    (二)私自摘抄、复制、公布档案内容,或销毁档案的;
    (三)私自外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内容的;
    (四)私自涂改、伪造、调换、销毁档案材料的;
    (五)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材料损失的;
    (六)其他需要处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云浮市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制订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一、为做好我局党风廉政建设的基础工作,增强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自觉性,促进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对干部廉洁自律的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廉政档案管理应坚持科学、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任免、奖惩提供重要依据。
    三、各单位领导的廉政档案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四、廉政档案内容包括:
    1.领导干部基本情况表;
    2.领导干部任职或职务变更表;
    3.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子女配偶工作情况表;
    4.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礼金、礼品登记,住房登记,住宅、电脑、电话及上网费用情况;
    5.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含述职报告,民主测评和考核结论情况;
    6.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局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表彰、奖励情况;
    7.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受到责任追究情况,违法违纪受到查处的结论;
    8.凡涉及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资料。
    五、严格管理廉政档案,要有专人负责,如查阅、复制、摘录档案内容时,必须经主要领导批准,档案内容一经入档,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损坏、丢失、伪造和泄露档案内容。
    六、廉政档案采用卷宗管理,非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接触档案材料。档案管理实行自我回避制度,任何人不得接触自己的档案。
    七、廉政档案作为工作档案使用,根据上级要求的保存期限保管保存。
    
    
    
    
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政务服务中心中层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健全完善财政系统中层干部监督管理机制,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层干部,是指中心正、副科级干部。
    第三条 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保密法》和《档案法》有关规定。中心办公室配合派驻纪检组负责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廉政档案是记录干部工作、学习、生活中与党风廉政建设有关事项形成的资料集合,是考察、推荐、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干部廉政档案,应坚持真实准确、实事求是、安全保密、方便实用的原则。
    第五条 廉政档案的主要内容由能够反映干部廉政勤政、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有关材料构成。主要包括:
    (一)干部个人自然情况;
    (二)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情况;
    (三)信访反映问题的核查结论;
    (四)受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情况;
    (五)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职责情况;
    (六)干部离职交接廉洁自律情况;
    (七)其他应装入廉政档案的资料。
    第六条 廉政档案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齐全、字迹清晰。需要组织或本人填报的表格,必须加盖公章或经本人签字后方可归档。
    第七条 按规定应归入干部人事档案的涉及干部廉政方面材料,由廉政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复制后装入其个人廉政档案,其他材料一律装入原件。
    第八条 廉政档案的运用范围:
    (一)为推荐、提拔、任用干部提供依据;
    (二)为对干部实施提醒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及采取组织措施等提供依据;
    (三)为年度考核、评定先进、表彰奖励提供依据;
    (四)为参加组织生活会、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五)为其他党风廉政工作提供依据;
    第九条 廉政档案管理部门应注重日常工作中资料的收集,每年12月底前对当年相关资料进行集中整理。相关处室及本人应向廉政档案管理部门及时、主动、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廉政档案,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工作人员应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抽取和撤换材料。
    第十一条 档案查阅应严格履行回避制度,任何人不得调阅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干部廉政档案。
    第十二条 干部调出、离职、退(离)休的,应封存其廉政档案。经鉴定确无保存必要的,经分管领导批准登记后予以销毁。
    第十三条 在廉政档案建立和管理过程中,有瞒报、不报、失密、泄密、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将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派驻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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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日常监督,建立健全廉政档案系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FR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商州区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好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是做实做细监督职责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日常监督工作提供精准指向,为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分析研判纪检监察干部党风廉政状况、作出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提供重要参考。
    第三条建立健全廉政档案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应建尽建、一人一档,活页管理、动态更新,规范保存、便于查询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纸质廉政档案的同时应当建立相应内容的电子档案,并纳入信息技术查询系统。
    第五条商州区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的建立范围为区纪委监委机关、区纪委廉政教育中心、区委巡察办、区委巡察组、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全体干部职工,镇办纪委书记、纪检监察干部;全区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由区纪委监委组织部统一管理。
    第六条廉政档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个人基本信息、人事档案情况、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等。
    (二)巡视巡察、信访、案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
    (三)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
    (四)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有关材料。
    (五)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
    第七条纪检监察干部职务变动或调整的,镇办纪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应及时报告区纪委监委组织部,区纪委监委组织部应及时更新有关任免材料(文件)。
    第八条区纪委监委组织部应当严格管理廉政档案,确定专人负责收集录入、补充完善、整理保管、提供查询等日常工作。
    (一)严格遵守按人建档、专柜存放等有关规定,确保规范管理;
    (二)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任何人不得接触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廉政档案;
    (三)严禁泄露档案内容或者擅自向外借阅档案材料;
    (四)严禁损坏、伪造、涂改廉政档案材料。
    第九条区纪委监委组织部需要查阅、摘录、复制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须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委相关部门需要查阅、摘录、复制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须分别按程序层报分管领导批准。
    其他单位需要查阅、摘录、复制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的,须出具正式函件,区纪委监委组织部按程序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按要求提供。
    第十条区纪委监委组织部建立和更新廉政档案需要提供材料和有关协助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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