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对滥用职权的理解和把握(全文2376字)

浅议对滥用职权的理解和把握
滥用职权是党员和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行为中的一种常见行为,党纪处分条例、政务处分法、刑法等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均对滥用职权行为的处理及适用作出明确规定,为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提供了制度遵循。笔者结合实践,谈谈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滥用职权的精神要义。  一、滥用职权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看出,滥用职权罪属于结果犯,是否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情节。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则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造成一般后果则可能构成滥用职权违法行为。同时,监察法实施条例明确了21个由监察机关管辖的滥用职权类犯罪,其中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也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类犯罪,如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因此,结合滥用职权罪的概念,可以将滥用职权界定为行为人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的行为。  二、滥用职权行为的特点  滥用职权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滥用职权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同时,滥用职权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不正当目的,在目的合法但手段不合法的情况下,也可能构成滥用职权。  滥用职权以拥有并行使某项职权为前提。一方面,滥用职权要求行为人自身拥有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行为人自身无职权则不存在职权的滥用问题。如普通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钱财则可能构成招摇撞骗。另一方面,滥用职权行为是在行使职权中实施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其职务活动无关则不存在职权滥用的问题。如城市管理工作人员出于个人恩怨非法拘禁他人,行为人虽然有城市管理方面的职权,越权行使了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的职权,但与其职务活动无关,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  滥用职权有多种客观表现形式。客观表现是判断滥用职权行为最为直观的方式之一,主要分为权内违规和违规越权两大类。权内违规,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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