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及处分(全文2268字)

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精 读】  本条是关于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本条是在原《条例》第二十四条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原《条例》第二十四条是关于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节的规定。原《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有这些行为,应当在原有违纪行为的基础上,给予从重或加重处分。这次修订过程中,单独将原《条例》中的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移植过来,并修改后作为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其中,在原第(二)项中增加了“转移”证据的表述,使对隐匿证据的行为表述更为全面;在原第(四)项中,删去了“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表述,因为这些行为在修订后的《条例》中第七十一条侵犯党员权利行为中已有明确规定,并且作为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从重、加重处分条款,所以这里不再重复规定。同时根据执纪实践的总结,增加“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作为第(四)项。  本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这里所谓“串供”,是指违纪党员与他人相互串通,捏造虚假口供,以逃避处分的行为。这里所谓“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是指违纪党员编造虚假证据,提供虚假的事实证明,或者将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物证或其他证据予以毁灭、转移或者隐藏起来使其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行为。所谓“伪造”证据,包括伪造、变造和篡改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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