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纪】审理安全生产事故中失职渎职案件要准确把握因果关系(全文2266字)

【以案释纪】审理安全生产事故中失职渎职案件要准确把握因果关系
【典型案例】

案例一 王某,中共党员,某县工商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股股长,2011年4月至2016年8月,负责对该县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王某严重不负责任,监管不到位,未发现该县某豆制品厂的锅炉到期未年检,存在安全隐患,未对该厂报停状态进行跟踪落实,未对该厂锅炉进行网上动态监管和现场监督检查,未发现该厂长期使用未年检锅炉生产腐竹的情况,致使该厂锅炉在2016年1月24日发生爆炸事故,造成李某、钱某2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后经法院审理,判决王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王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案例二 郝某,中共党员,某县乡镇副镇长,负责该镇安全生产工作。2016年3月,该县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其在对全镇非法违法企业排查过程中,没有按照该县、乡关于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要求进行排查整治,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没有将该镇耐水涂料黑加工点排查出来上报并监督,该黑加工点非法改造锅炉,发生爆炸,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后经法院审理,判决郝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郝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处理意见】

笔者认为,上述案例属于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就发生的时间来看,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王某、郝某作出处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失职渎职案件成为监委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案由,这类案件应当先由监委调查处置后,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评析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和郝某的失职渎职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由于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属于纯客观的判断,不以行为人是否认识到因果关系为转移。因此,监察法施行后,纪委监委审理部门在审理安全生产事故案件过程中,如何认定责任事故的发生与监管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将成为审理人员所要面临的重大问题。该问题关系着监管人员是否涉嫌玩忽职守犯罪,进而决定是否移送司法机关。

笔者认为,可以运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来解决这一问题,具体分为四个步骤。

一是合理描述条件(失职渎职行为)。上述案件应当以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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