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3933字)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电源产业园,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正确处理保障发展与保护耕地的关系,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豫政〔2015〕7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责任目标
    (一)充分认识耕地保护重要意义。市政府下达我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保有量指标是考核政府耕地保护工作主要指标之一。随着新型城镇化、工业现代化发展和生态环境、城区水系建设等工作推进,保护耕地和保障发展的矛盾还将进一步显现,耕地保护的任务更加艰巨。各级一定要充分认识耕地保护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忧患意识。
    (二)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习总书记对保护耕地和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尤为重视,作为治国理政重大任务进行部署论述;《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豫政〔2015〕71号),对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提出了具体规范和明确要求;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国家粮食安全和保发展、促和谐的高度,全面深入学习两个文件精神,严格落实政府在保护耕地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将保护耕地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统筹和用好行政资源、社会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宣传教育,营造耕地保护浓郁氛围,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制度和管控机制。切实把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作为党委政府、机关部门的首要任务,科学统筹,抓紧抓好。
    (三)严格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坚持严保严管、依法依规,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持保护优先、节约优先,全方位保护耕地资源;坚持数量、质量并重,强化监督监管;坚持统筹兼顾、改革创新,积极稳妥处理保护耕地与保障发展的关系。
    二、细化保护措施,拓宽保护渠道
    (一)实行管控性保护,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按照坚守耕地保护红线、确保实有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的原则,结合区域发展及土地和环境承载力,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进一步明确需保护的耕地数量、质量任务,并实行严格保护。各类行业规划的编制和修订,要切实加强与土地规划衔接,对不符合土地规划的及时进行修改和调整。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商业区等各类新设项目,应确定在土地规划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范围内,严禁突破土地规划范围占用耕地。严格规范土地规划修改程序,在土地规划调整完善后一定时期,除产业集聚区、特色商业区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等科学发展载体用地以及重大基础设施、民生项目等用地外,一般不再审批规划局部调整。坚决杜绝以建设项目选址不符合土地规划为由随意调整规划的现象。
    统筹安排土地利用计划,创新年度用地计划分配模式,将计划指标分配、调剂和使用同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依法依规管地用地相挂钩。实行年度计划联审联批配备模式,通过晒项目、配指标,优先保障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等科学发展载体用地,重点保障重大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扶贫搬迁、医疗卫生、教育科技、社会保障、养老服务等民生项目用地。严控建设占用耕地,最大限度减少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严禁计划指标用于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等项目建设。对未完成耕地保护任务、土地利用粗放、补充耕地储备不足、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突出的镇(办),相应减少计划指标。
(二)实行约束性保护,严格划定和保护永久基本农田。要充分认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既要划足划好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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