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新”组织党组织管理办法(全文769字)

   
“两新”组织党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两新”组织党组织建设,提高“两新”组织党建工作整体水平,促进“两新”组织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两新”组织是指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的简称。新经济组织,是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个体工商户、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等各类非国有集体独资的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统称。
  第三条“两新”组织党组织要有坚定的理想信念,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两新”组织党组织是基层党建工作全局的重要载体,是党建工作牵头抓总的重要工程。“两新”组织要不断拓宽党建工作领域,强化“两新”组织党组织功能,全面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推进我市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第五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两新”组织党组织的成立程序包括:掌握基本情况、召开党员大会、提出书面申请、批复申请、做好准备工作、选举成立。党组织成立,进行挂牌,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开展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两新”组织党组织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定期向局党组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局党组担负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两新”组织党组织要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建立定期汇报和发生问题及时报告制度。“两新”组织党组织每年要进行一次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两新”组织党组织在工作中发生严重问题,造成重大影响的,局党组可根据情节,给予批评、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
  第九条“两新”组织党组织在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群众广泛赞誉的,局党组可报请上级党委给予奖励。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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