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函的格式及范文,复函范文?

〔1995〕国土函字第74号

山东省土地管理局:

我们已收到你局鲁土籍函字「95」第17号文。经过研究,我们现在回复如下:

一、自5月1日起,我局开始执行今年印发的《确定上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时停止执行1989年7月5日印发的《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条分别包含了《意见》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的内容。

根据《规定》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如果一个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另一个农民集体的土地已经满二十年,那么根据规定,这块土地应该归现使用者所有。在《规定》中,“连续使用已满二十年”指的是现土地使用者不间断地使用土地满二十年。如果不符合这个条件,就不被视为连续使用土地。如果土地的使用时间不满二十年,或者虽然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土地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相关部门提出归还土地的要求,那么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但是,如果符合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那么应该根据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来确权。

三、根据来文所述,关于烟台市牟平区大窑镇西山北头村水产养殖场土地权属问题,我局将组织调查,全面了解事实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后向您报告。

请您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以便我们更好地开展调查工作。我们将尽快展开调查,并确保调查结果准确、公正。

一旦调查完成,我们将根据调查结果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并向您报告。我们将尽力保障公平、公正的处理程序,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配合。我们将尽全力为您提供满意的答复。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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