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纪委议事程序,提高公司纪委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化水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及上级党委、纪委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
    第三条公司纪委议事决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四条公司纪委议事形式包括纪委全体会议和纪委书记办公会议。
    第二章纪委全体会议
    第五条纪委全体会议主要讨论决定的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学习上级党委、纪委和公司党委重要会议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二)研究协助公司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其他带有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重要问题。
    (三)审议公司纪委向公司党代会作的工作报告。
    (四)研究决定重要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特别重大案件的处置意见。
    (六)应由纪委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纪委全体会议每半年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全体会议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2天通知全体纪委委员。
    原第七条纪委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纪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纪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公司纪检监察室人员列席会议,根据需要,纪委书记可以决定其他相关人员列席。
修改第七条会议应有超过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如讨论违纪案件立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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