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全文10877字)

长三角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将打赢蓝天保卫战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中之重。近年来,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细颗粒物(PM2.5)浓度大幅下降,但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效还不稳固。长三角地区秋冬季期间大气环境形势依然严峻,PM2.5平均浓度是其他季节的1.8倍。2018-2019年秋冬季,长三角地区10个城市未完成PM2.5浓度下降目标,其中,5个城市同比不降反升,PM2.5浓度“北高南低”的空间分布特征依然明显。2020年是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目标年、关键年,2019-2020年秋冬季攻坚成效直接影响2020年目标的实现。据预测,受厄尔尼诺影响,2019-2020年秋冬季气象条件整体偏差,不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进一步加大了大气污染治理压力,必须以更大的力度、更实的措施抵消不利气象条件带来的负面影响。各地要充分认识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扎实推进各项任务措施,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一、总体要求
    主要目标:稳中求进,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长三角地区全面完成2019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秋冬季期间(2019年10月1日-2020年3月31日),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2%,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减少2%(详见附件1)。
    实施范围:长三角地区包括上海市,江苏省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市,浙江省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市,安徽省合肥、淮北、亳州、宿州、阜阳、蚌埠、淮南、滁州、六安、马鞍山、芜湖、宣城、铜陵、池州、安庆、黄山市,共41个地级及以上城市。
    基本思路:坚持标本兼治,突出重点难点,深入落实化工、钢铁等产业结构调整任务,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加快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推进低效燃煤热电机组整合,提升生物质锅炉综合治理水平。大力推进长三角互联互通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加快实施公转铁、铁水联运、水水中转、江海直达等多式联运项目。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加强船用燃油监管。坚持综合施策,强化部门合作,深入实施柴油货车、工业炉窑、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治理行动。加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和协同执法,深入推进苏北、皖北等淮海经济区重点城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全覆盖、可核查的原则,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加强区域应急联动。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深入推进重污染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各地要按照本地已出台的化工、钢铁、建材、焦化等行业产业结构调整、高质量发展等方案要求,细化分解2019年度任务,明确与淘汰产能对应的主要设备,确保按时完成。加快推进炉龄较长、炉况较差的炭化室高度4.3米焦炉压减工作。加大化工园区整治力度,推进沿江、沿湖、沿湾等环境敏感区内存在重大安全、环保隐患的化工企业关闭或搬迁。
    2.推进企业集群升级改造。各地要重点针对精细化工、纺织印染、包装印刷、家具、人造板、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砖瓦、机械喷漆加工等企业集群,进一步确定产业发展定位、规模及布局,于2019年10月底前,按照“标杆建设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优化整合一批、淘汰退出一批”的总体要求,制定综合整治方案,从生产工艺、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产能规模、燃料类型、原辅材料替代、污染治理、大宗货物运输等方面提出具体治理任务,统一标准和时间表,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环保治理水平。
    要依法开展整治,坚决反对“一刀切”。要扶持树立标杆企业,引领集群转型升级;对保留的企业,实现有组织排放口全面达标排放,加强生产工艺过程、物料储存和运输无组织排放管控,厂房建设整洁、规范,实施厂区道路和裸露地面硬化、绿化;制定集群清洁运输方案,优先采取铁路、水运、管道等方式运输;推广集中供汽供热或建设清洁低碳能源中心;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建设集中涂装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等;对集群周边区域进行环境整治,彻底清理并定期清扫垃圾、杂草、杂物。
    3.坚决治理“散乱污”企业。各省(市)统一“散乱污”企业认定标准和整治要求。各城市要根据产业政策、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对“散乱污”企业分类处置。提升改造类的,要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
    进一步夯实网格化管理,落实街道(乡、镇)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部门联动,重点关注农村、城乡结合部、行政区交界等区域,坚决遏制“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创新监管方式,充分运用电网公司专用变压器电量数据以及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定期开展排查整治,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
    4.加强排污许可管理。2019年12月底前,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完成人造板、家具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通过落实“摸、排、分、清”四项重点任务,全面摸清2017-2019年应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重点行业排污单位情况,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实行登记管理。加大依证监管和执法处罚力度,督促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对无证排污单位依法依规责令停产停业。
    5.高标准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各省(市)要按照《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相关要求,加快制定本地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方案,确定年度重点工程项目,系统组织开展工作。各地要督促实施改造的企业严格按照超低排放指标要求,全面实施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治理、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积极协调相关资源,为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尤其是清洁运输等提供有利条件。2019年12月底前,上海市完成宝武集团3号、4号焦炉及4号自备电厂烟气超低排放改造;江苏省完成35家、8200万吨产能超低排放改造。
    鼓励企业根据技术装备能力、生产工艺水平,选择成熟适用的环保改造技术。除尘设施鼓励采用湿式静电除尘器、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滤筒除尘器等先进工艺;烟气脱硫实施增容提效改造等措施,提高运行稳定性,取消烟气旁路,鼓励净化处理后烟气回原烟囱排放;烟气脱硝采用活性炭(焦)、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等高效脱硝技术。焦炉煤气实施精脱硫;高炉热风炉、轧钢热处理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鼓励实施烧结机头烟气循环。
    加强评估监督。企业经评估确认全面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税收、差别化电价等激励政策,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执行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对在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相关优惠政策,企业应急绩效等级降为C级。
    6.推进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各地要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系统建立工业炉窑管理清单,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全面提升产业总体发展水平。各省(市)制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确定分年度重点治理项目。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实施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玻璃行业全面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硫含量大于3%)。加快取缔燃煤热风炉,依法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大力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安徽省淘汰一批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
    深入推进工业炉窑污染深度治理。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严格控制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环节无组织排放。鼓励水泥企业实施深度治理。推进5.5米以上焦炉实施干熄焦改造。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进行改造,其中,日用玻璃、玻璃棉的氮氧化物排放不高于400毫克/立方米。
    7.提升VOCs综合治理水平。各地要加强指导帮扶,对VOCs排放量较大的企业,组织编制“一厂一策”方案。2019年12月底前,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低VOCs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各地要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在技术成熟的家具、集装箱、汽车制造、船舶制造、机械设备制造、汽修、印刷等行业,推进企业全面实施源头替代。各地应将低VOCs含量产品优先纳入政府采购名录,并在市政工程中率先推广使用。
    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全面加强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VOCs管控。按照“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显著提高废气收集率。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2000个的,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R)工作。船舶制造企业应优化涂装工艺,提高密闭喷涂比例,除船坞涂装、码头涂装、完工涂装、舾装涂装以及其他无法密闭的涂装活动外,禁止露天喷涂、晾(风)干。
    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理设施。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VOCs浓度后净化处理;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油气(溶剂)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离+吸附等技术。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技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等治理;生物法主要适用于低浓度VOCs废气治理和恶臭异味治理。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2千克/小时的,去除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2019年10月底前,各地开展一轮VOCs执法检查,将有机溶剂使用量较大的,存在敞开式作业的,仅使用一次活性炭吸附、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治理技术的企业作为重点,对不能稳定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以及相关行业排放标准要求的,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8.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各省(市)要强化源头管控,严控新增用煤,对新增耗煤项目实施等量或减量替代;着力削减非电用煤,重点压减高耗能、高排放、产能过剩行业及落后产能用煤。加快推进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低效燃煤小热电关停整合。对以煤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清洁低碳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
    抓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加快建设2019年天然气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重点工程,确保按计划建成投产。地方政府、城镇燃气企业和不可中断大用户、上游供气企业要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
    9.深入开展锅炉综合整治。依法依规加大燃煤小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力度,加快农业大棚、畜禽舍燃煤设施淘汰。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优先利用热电联产等方式替代燃煤锅炉。2019年12月底前,上海、江苏行政区域内和浙江、安徽城市建成区内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锅炉淘汰方式包括拆除取缔、清洁能源替代、烟道或烟囱物理切断等;基本完成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达到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水平。
加大生物质锅炉治理力度。2019年10月底前,各地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对生物质锅炉逐一开展环保检查,建立管理台账,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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