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调配工作规定(试行)(全文1581字)

人事调配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学院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优化队伍结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人事处为人事调配工作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 原则及范围

第三条 人事调配原则

(一)坚持编制管理、计划调配、统筹安排的原则。人事调配要根据学院事业的发展要求,结合学科建设,突出重点,保证急需,合理配置。

(二)坚持专业对口,人尽其才、调剂余缺、合理流动的原则。不断充实教学科研第一线,精简机关和其他非教学人员。

(三)坚持民主集中、依法办事的原则。人事调配要充分听取和尊重职能部门的意见,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凡经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人事调配,个人和部门必须服从。

(四)坚持人事回避制度。在讨论自己亲属的调配工作时,有关人员应按规定回避。干部职工(教师除外)属于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关系的,原则上不能安排在同一部门工作。

(五)见习期未满或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人员,一般不得调动。

第四条 人事调配范围

人事调配是指在我院出现调动、退休、离职等情况的工作人员。

第三章 人事调配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学院内调配的审批权限

(一)处、科级干部跨部门调整,由学院领导班子审批。

(二)因工作需要,需对本部门有关人员进行内部调整的,若没有改变其编制属性,由本部门领导研究决定后,报人事处备案;若需改变其编制属性的,由本部门签署调整意见后,院长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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