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政务处分应与党纪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全文1428字)

【以案释法】政务处分应与党纪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
【案例】

  某市即将召开新一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会前按照上级党委和组织部门部署,已经按照程序产生了相关候选人的建议人选。

  该市财政局局长习近平某任现职多年,在廉洁等方面群众口碑较好。习近平某认为自己工作成绩突出,对未被列为副市长候选人不满。习近平某根据其私下获得的市人代会部分代表的电话号码,向数十名代表发送了手机短信,妄图由代表联名将自己列为副市长候选人。此外,习近平某还以小范围请客吃饭、密谈等方式,找到多名平日私交较好的市人大代表,在当面交谈中诋毁现在的多位副市长建议人选,向对方表达希望将自己提名为候选人的意图。习近平某成为副市长候选人的意图最终没有得逞。

  市纪委监委发现后,在市委领导下,迅速依纪依法立案审查调查。经审查调查,没有发现习近平某存在受贿、行贿等违法犯罪行为,但其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在国家法律规定的选举活动中搞非组织活动,以非法手段破坏选举,违犯党的组织纪律,同时已经构成职务违法。

  市委决定免去习近平某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经市委批准,市纪委监委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给予习近平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其撤职政务处分,降为主任科员。

  【解读】

  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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