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第十三届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方案(全文7795字)

    
关于做好第十三届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区委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高质量做好村(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精神,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现就本次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总shu记关于基层组织建设和村(社区)换届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有关村(社区)组织换届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选出忠诚担当好头雁、堪当重任好班子、创业奋进好气象、风清气正好生态、干群齐心好局面和确保换届过程平稳、确保换届后高效运转的“五好”“两确保”目标,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稳步推进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为推动我街道乡村振兴、基层治理现代化、当好建设“重要窗口”模范生奠定坚实的基层基础。
    二、工作步骤
    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从2020年11月15日开始实施,2020年12月30日基本结束,具体的工作步骤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准备、宣传发动阶段(11月15日—11月20日)
    1.深入调查摸底。各村(社)指导组要通过座谈、走访等形式进一步了解全街道党员干部群众对这次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想法、要求和态度,分析排摸各村(社)在这次换届选举中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和可能会出现的其他一些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2.制订选举方案。根据“一法两办法”以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街道实际,制订选举工作方案和日程安排。同时,指导组要指导、督促各村(社)拟定具体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初稿。
    3.组织开展培训。组织街道干部和村(社)干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明确目的意义、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加强对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骨干的业务培训,确保换届选举工作的法定程序一个不变,规定步骤一个不少,坚决杜绝工作人员的人为失误。
    4.广泛宣传发动。街道、村(社)要分级开好动员会,并利用各种新闻舆论工具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发动,使村(居)委会换届选举的目的意义、方法步骤和有关规定家喻户晓,为换届选举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制定办法、选民登记阶段(11月21日—11月25日)
    1.建立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共5—9人组成,其人选由村(社)党组织提名,经第十二届村(居)民(社员)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主任一般由村(社)党支部副书记担任,无副书记的一般由不参加竞选的支委委员担任,主持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工作。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依法被确定为村(居)委会成员候选人的或者自荐报名参加村(居)委会职位竞选的,应当退出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候选人或自荐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担任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应当退出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或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及时公布,并报街道备案。
    2.制定村(居)民(社员)代表和村(居)民小组长推选办法。在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定村(居)民(社员)代表和村(居)民小组长推选办法,办法要明确本村(社)村(居)民(社员)代表和村(居)民小组长的推选方式、人数、资格条件、权利义务、工作职责等,要明确村(居)民(社员)代表具有选民资格。要把握好村(居)民代表的先进性、广泛性、代表性。党员比例原则上不少于村民代表的三分之一,妇女村民代表实行专职专选,确保妇女村民代表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人数不足五百人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三十人;人口在五百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四十人。人口在一千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五十人。村民代表职数原则上不超过八十人。
    3.制定村(社)选举办法。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区、街道两级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社)的实际情况,拟定村(居)委会选举办法。在选举办法中,要明确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职数、选民资格、村(居)委会成员任职条件、选举日、监票计票人以及投票选举的方式和程序等内容。村(社)选举办法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公布后严格执行,同时报街道备案。
    (1)村(居)委会职数。村委会职数一般为3-5人,具体根据每个村的规模大小、自然村的分布状况确定,应在村选举办法中明确村委会班子中应当有一名妇女成员,并实行专职专选。居委会职数一般为5-7人,具体职数根据社区规模大小确定;鼓励居住在本社区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职或退休党员干部、社区民警、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委会负责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等通过选举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提高本地居民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的比例。同时,鼓励和支持村(社)党组织班子成员通过依法选举兼任村(居)委会成员。
    (2)选举方式。村委会实行“自荐直选”方式,居委会实行有候选人差额直选,由村(居)民向本村(社)选举委员会自荐报名参加竞选。
    (3)村(居)委会成员任职条件。村(居)民委员会自荐人应当符合“四过硬”和“德能公法廉”要求,属于“五不能”情形的人员,一律不得作为候选人,凡属“六不宜”情形的人员,原则上不列为候选人。严格执行严格执行《奉化村干部履职行为规范(试行)》关于村干部任职回避的规定,确保无具有亲属、姻亲属关系的群众同时当选村(社)两委会干部。
    4.做好选民登记。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村(社)具体选举办法,做好选民登记工作,根据“一人一地一次一票”原则,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在选民资格认定上,年满18周岁,户籍在本村(社),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居)民,具有选民资格。选民应在户籍所在地的村(社)进行登记。户籍不在本村(社)的,在本村(社)居住一年以上或在本村(社)从事村(居)务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的,是否可在本村(社)进行选民登记,由村(社)选举办法确定。已在户籍所在村(社)或者居住村(社)、工作所在村(社)登记为选民的,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对外出的选民,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提前通知他们回村(社)参加选举。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选民名单以补正后的为准。
    (三)组织实施、投票选举阶段(11月27日—12月16日)
    1.推选村(居)民小组长和村(居)民(社员)代表。村(居)民小组长和村(居)民(社员)代表的推选工作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推选村(居)民(社员)代表应当由村(社)半数以上有选举权的村(居)民或2/3以上的户代表参加。一般以村(居)民小组委单位推选,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票数从高到低产生。村(居)民小组长和村(居)民代表产生后应及时公告。
    在推选村(居)民(社员)代表期间,各村(社)要根据较多村(居)民的意见,依法完成村(居)民(社员)会议向村(居)民(社员)代表会议授权工作。授权可采用户代表书面表决形式或发放授权书、张贴授权公告形式,并形成授权决议。采用以户代表书面表决的一般在各村(居)民小组推选村(居)民(社员)代表的同时,下发村(居)民(社员)会议向村(居)民(股东)代表会议授权书和授权决议,由各户代表在授权决议上签名,户代表的签名必须在半数以上有效。授权决议应及时公告并上报街道备案。
2.开展自荐报名。由竞选人对照竞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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