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2987字)

    
太湖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文件精神,根据《安徽省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当前我县房屋租赁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按照以“市场主导、依法规范、有序发展、属地管理”的方针,针对当前我县房屋租赁市场特点,把出租房屋管理作为源头性、基础性、关键性工作抓好抓细抓活,从而形成监管有力、租赁关系稳定有序的房屋租赁市场,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情况明、底数清、控得住、服务好为总目标,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构建县、乡镇(社区)、居(村)委会三级网格化管理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各级基层组织作用;通过定期开展出租房屋清查,掌握出租房屋动态信息,监督不规范的出租行为,预防、化解出租房屋矛盾纠纷,消除治安消防、安全等各类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三、职责分工
    县住建局:负责房屋租赁市场政策法规宣传,拟定出租房屋专项整治方案,构建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建立租赁信用评价体系,实现信用信息的多部门联动和共享。规范房屋租赁合同文本,做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业管理,负责对出租房屋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管,认真履行行政处罚职权范围内的职责,对违规租赁行为的依法查处。
    县公安局:负责出租房屋的统计,加强治安、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落实租赁户持有效的租赁备案证明办理流动人口证明、入籍、港澳台出入证等手续,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县人社局:负责用人单位办理用工人员劳动用工合同登记备案、缴纳社会保险时需核实用工人员的居住情况,属租赁房屋居住的用工人员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
    县教育局:负责收集统计新入学、在校生家庭的房屋居住现状,并与其它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对务工经商人员(租房户)子女新生入学要求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并严格把关。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的行为;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经营场所不符的问题。
    县城市管理局:做好租赁房屋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工作,依法查处违规建设行为。
    县司法局:负责指导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租赁矛盾纠纷的作用。
    县税务局:负责出租房屋租赁税收的征管,依法查处偷逃税费行为。
    县应急管理局:查处未经允许利用租赁房屋从事化工、危化、医药产品的加工、销售、存放。县消防大队负责为出租房屋内装饰装修活动提供技术支持,配合出租房屋主管部门开展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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