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实施办法(全文3089字)

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处室、工会、团委负责人。

第三条“一岗双责”是指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在抓好本职业务工作、确保工作任务圆满完成的同时,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和反对“四风”的要求,认真抓好分管领域、所在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分管的业务工作、队伍管理及廉政建设负有双重责任。

第四条 实行“一岗双责”坚持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分管领导各负其责,将廉政建设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每位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的目标管理,做到与学院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落实、检查及考核。

第五条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领导班子成员在对分管处室加强业务领导的同时,必须负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加强对分管部门落实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各部门负责人是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人,对部门人员的廉政建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六条 党委肩负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纪检肩负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各部门负责人肩负履行党风廉政的建设责任。

(一) 党委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 党委书记、院长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各部门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三) 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负责人和关键岗位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其它人员负领导责任。

(四)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分解

第七条 学院领导班子应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 注重预防的方针,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二)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积极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把廉政教育纳入年度工作,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制度的学习。

(四) 定期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 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全面落实“一岗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 不断加强体制机制及监督制约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措施。

(七) 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工作上的不正之风。

(八) 支持纪检履行职责,严肃查处违法违纪人员,并及时向组织报告。

第八条 党委书记、院长按照市纪委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负有以下直接领导责任:

(一) 协助党委书记、院长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

(二) 管好分管部门的干部职工,特别是正职干部,发现问题及时批评教育,及时做出处理,并向党委提出防范措施。

(三) 了解和掌握分管部门干部执行廉政纪律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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