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应如何向党组织报告有关事项?(全文2336字)

党员干部应如何向党组织报告有关事项
【基本案情】

案例一 张某,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中共党员。2017年12月某日晚,该局城管执法人员与来该县旅游的多名游客发生冲突,城管人员蛮横执法,将导游周某等人打伤。张某作为带班领导,未按照县里规定的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向组织汇报的要求,未向局里报告该情况。该事件未得到及时处置,经网络传播后,产生恶劣影响。

案例二 胡某,某市委常委、副市长,中共党员。2018年1月的一个周末,该市发生突发事件,需胡某马上出面协调。市政府联系胡某,胡某表示正在郊区调研。实际上,胡某当时正在海南旅游。后查明,2017至2018年胡某多次利用周末、节假日到外地游玩,且未向组织报备,情节严重。

案例三 赵某,某省农业厅副厅长,中共党员。赵某的女儿赵丽在国外一家投资公司任职。2017年,赵丽嫁给某外籍公民,并加入该国国籍。2017年底,赵某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因对女儿的婚事并不赞同,在《报告表》中仅填报了赵丽在国外工作情况,未填写其婚姻及国籍情况。另外,赵某为规避报告,以其远房亲戚名义购买了50万元理财产品,也未报告。

【党纪评析】

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也是党的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的重要内容。《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强调,“领导干部必须强化组织观念,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必须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

一、案例一中的张某构成不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行为

张某作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没有按照县里规定,及时将突发事件向组织汇报,致使事件未得到及时处理,造成恶劣影响。张某的行为构成了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行为,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

二、案例二中的胡某构成不按规定报告个人去向行为

按要求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是党的组织纪律的重要内容,即使周末或节假日也必须按照要求向组织报告。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也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必须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本案中,胡某多次在未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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