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群里抢管理服务对象红包如何定性(全文1767字)

在微信群里抢管理服务对象红包如何定性
【典型案例】  张某,中共党员,习近平县B镇分管安全工作的副镇长。王某,习近平县B镇某企业负责人。2018年11月,张某与王某由于喜欢暴走,共同加入了当地“C暴走团”QQQ。该QQQ共有45人,部分成员为B镇政府部门工作人员。2018年12月,王某单独建了“C暴走团”微信群,仅邀请“C暴走团”QQQ中包括张某在内的B镇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入群,群内共20人。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王某为活跃群气氛,多次以群主的名义在微信群里发红包,张某多次参与抢红包并累计抢得2.75万元,B镇政府其他工作人员累计抢得1000元至2万元不等的红包。2019年12月,张某被举报,当月,习近平县纪委对张某立案审查。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王某发红包并非专门发给张某一人,而是对群里所有人,张某能否抢到红包、抢到多少具有不确定性,且发放红包是为了活跃气氛,并无其他明确目的。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违纪。  第二种意见:张某明知王某系辖区内企业的负责人,属于管理服务对象,仍然积极参与抢红包,累计抢得2.75万元,其行为已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应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张某党纪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张某是否构成违纪要结合张某、王某的身份,紧紧围绕有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实质来综合分析,具体如下。  一、王某系B镇辖区内企业负责人,张某系分管安全工作的副镇长,王某属于张某的管理服务对象  管理服务对象是相对于公职人员而言的,不同的公职人员有不同的管理权限,行使公权力的范围亦有所不同,不同的公职人员相应的管理服务对象应当是公职人员职权行使或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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