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渊源(全文6965字)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渊源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首要的是在历史与现实的结合中科学理解其理论渊源。从渊源关系、理论地位、内在关联性、实际作用和理论影响力等方面考虑,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渊源,应重点把握好以下四方面资源:一是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经典作家创立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二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推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形成的创新成果;三是在数千年文明演进中形成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四是人类法治文明中的有益成果。  1.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无产阶级政党理论、社会主义革命理论、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人民民主理论等,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和发展的重要理论依据。尽管受时代条件所限,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并没有提出系统完整的法治理论,但他们对近代理性主义的古典自然法学、德国古典法哲学和空想社会主义法学思潮这三大法学思想渊源在批判继承、合理扬弃和必要吸收基础上形成的法学思想,对资产阶级国家及其法治进行深刻批判所阐释的重要观点,以及在一般论述中提出的关于国家与法律的基本理念、关于法律制度和国家法治的基本观点、关于无产阶级法治的基本立场观点方法等,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概括而言,这些法治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法由经济基础决定。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个发现在法学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以往的法学理论认为国家与法决定经济,而马克思在这里把两者关系从根本上颠倒过来了,动摇了黑格尔法哲学体系的根基。在《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更加明确地说:“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同时,在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看来,经济关系决定法,但法对经济基础也有反作用。  第二,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揭露了资产阶级法律的本质,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事实上,在这种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而这种表现形式的内容总是决定于这个阶级的关系。列宁明确地说:“法律就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社会,阶级矛盾已不是社会主要矛盾,法的阶级性本质往往集中表现为法的政治性和人民性。  第三,法以社会为基础。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马克思以拿破仑法典为例,指出这部法典并没有创立现代的资产阶级社会。相反地,产生于十八世纪并在十九世纪继续发展的资产阶级社会,只是在这本法典中找到了它的法律的表现。这一法典一旦不再适应社会关系,就会变成一叠不值钱的废纸。法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对一切有关全社会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从而保证人类共同体的存在和发展,它具有一般社会意义。法的政治职能只有在执行法的社会职能的同时才能实现。  第四,实行人民民主。列宁提出,“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民主不仅是无产阶级革命第一步的政治追求,而且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基础性概念和革命理论的逻辑起点,是理解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一把钥匙。马克思主义认为,民主的发展过程本质上就是人的解放过程,是使个人摆脱外在的束缚关系,成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人,最终实现人的政治解放、经济解放、文化解放和社会解放。这种解放的过程,可以表现为政治民主、经济民主、文化民主和社会民主。从根本上讲,“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列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创立的苏维埃制度是在民主发展过程中具有全世界历史意义的一大进步,从制度上、法律上使人民的权利与国家的权力获得统一,使国家真正成为人民的国家。  第五,用宪法和法律来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和国家政权。马克思主义认为,一切革命的根本问题是国家政权问题。列宁指出:“意志如果是国家的,就应该表现为政权机关制定的法律,否则,‘意志’只是毫无意义的定义而已。”同样,法也必须以国家为后盾,“如果没有政权,无论什么法律,无论什么选出的代表都等于零”。列宁告诫俄国革命者:“社会主义的无产阶级时时刻刻都要记住,它所面临的、必然会面临的是一场群众性的革命斗争,这场斗争将捣毁注定要灭亡的资产阶级社会的全部法制。”无产阶级“要废除旧法律,摧毁压迫人民的机关,夺取政权,创立新法制”。在工人阶级夺取国家政权、共产党成为执政党之后,为了巩固和发展政权,必须制定新宪法,创立和实行新法治;要随着形势的发展需要不断地对法律进行立、改、废。  第六,实行共产党领导。列宁在总结苏维埃民主制度的基本特征时认为,这种民主制度“建立了劳动者先锋队、即大工业无产阶级的最优良的群众组织,这种组织使劳动者先锋队能够领导最广大的被剥削群众,吸收他们参加独立的政治生活,根据他们亲身的体验对他们进行教育,因而是空前第一次使真正的全体人民都学习管理国家,并且开始管理国家”。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全部政治经济工作都是由工人阶级先锋队——共产党领导的。但是,党的领导不是包办一切,“在党的代表大会上是不能制定法律的”。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不是就法律讲法律、就法治谈法治、就法学论法学,而是把揭露批判资产阶级法权的阶级本质、否定资本主义法治与创立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法治理论紧密结合起来,深刻揭示了法的本质特征,科学阐明了法的发展规律、法的价值和功能、法的基本关系等根本问题,是真正为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服务的法治理论。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经典作家创立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当时主要是无产阶级革命和斗争的强大武器,列宁虽然在十月革命后探索过在无产阶级掌握政权条件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问题,但由于当时特定历史条件和其过早去世,这种探索没有取得广泛成功的整体经验。尽管如此,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为全世界无产阶级通过革命取得政权,建立新国家、巩固新政权、建设新法治、治理新社会明确了基本立场观点方法,提供了具有原创性和革命性的理论指导。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是新中国法制建立和发展的重要法理基础,是形成革命法制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理论基础,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和发展的基础性理论渊源。  2.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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