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7346字)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积极推行和强化学院内财务预算管理体制,提高各项办学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的财务工作。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二)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积极推行院内财务分级预算管理体制。

(三)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筹集办学资金。

(二)合理编制院级财务预算、组织审核学院内部各部门预算,并对财务预算执行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

(三)科学配置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建立健全学院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院内经济秩序。

(六)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即:财务工作由学院统一领导,资金和会计核算业务归口财务处集中管理。

第六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七条 财务处作为学院的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全院的各项财经工作。

第八条 根据工作和管理需要,经学院批准,部分院内单位可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核算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由学院派出会计人员或会计机构负责管理或监督。

派出会计人员或会计机构的产生由财务处提出人选名单,报分管财务院长审批。派出会计人员或会计机构由财务处统一领导。

独立核算单位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统一制定的财务制度,并接受学院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中严重违反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的派出会计人员或会计机构,学院可停止会计人员工作或对会计机构进行整顿直至撤销,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学院财务实行院级预算管理制度。

第十条 预算的内容。学院部门预算(以下简称学院预算)是根据学院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的需要与财力可能而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原则。学院预算和部门预算编制必须坚持“按需要与可能、量力而行、量财办事、收支平衡”的原则,不搞赤字预算。

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实效、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方法。学院预算由财务处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与任务以及财力可能,考虑年度财务收支综合因素进行编制;部门预算由各部门根据自身工作需要自行编制。

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可实行先编制“必保预算”,后编制“递补预算”的方法。即:结合事业发展规划、任务需要和资金供应可能等方面的情况,将预算分为两大部分,先编制一定规划期内综合平衡的资金供求计划和年度收支平衡的必保项目预算;再将因事业发展需要必须安排但暂时没有收入保证的项目列入递补项目,编制递补预算。递补项目依轻重缓急排序,视预算执行情况,当有收入弥补到预算时,将相应的支出项目按“先重后轻”的顺序依次递补进去。

第十三条 预算审批。学院预算由财务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按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各有关主管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后,学院再根据核定的预算控制数编制详细预算,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部门预算由各部门按学院有关要求,根据学院划拨的部门预算经费,考虑创收因素自行编制,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学院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预算执行与调整。财务处是学院财务预算的执行和管理部门,应建立严格的控制制度,按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财务制度审核各项财务收支,以维护财务预算的严肃性。对于超预算的开支项目,应当拒绝安排资金。

各单位对于学院下达的各类专项经费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学院预算和部门预算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定效力,为了保证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财务预算时,仍要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确保当年收支基本平衡。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学院依法取得的用于开展教学、科研、管理及其他活动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六条 学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

(一)教育经费拨款,即学院从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

(二)科研经费拨款,即学院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

(三)其他经费拨款,即学院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如医疗保险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一)教学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二)科研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三)其他事业收入。

上述事业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待从财政专户核拨后,列入事业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七条 院内各部门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条件积极组织收入,创造条件努力开拓财源,不断增强筹资能力,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八条 院内各部门以各种方式创收取得的资金属于学院收入的一部分,必须全部上交学院财务处按照国家及上级部门要求进行上缴或使用。

第十九条 各项创收所得,按照学院有关政策分配使用。

第二十条 学院收费由财务处实行统一管理,对于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必须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许可证》批准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院各类收费都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

第二十二条 各类收入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及时上缴财政专户,经财政部门核拨后方可使用。独立核算单位的各项收入自行入账并上缴,核拨后按学校规定进行分配,并每月向财务处报送收支情况表;非独立核算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及时上缴学院财务处入账,核拨后由学院统一安排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财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先支后报,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四条 学院内各开户单位在银行所开账户,只能存放和核算本账户业务范围以内的各种收支,不得将核算范围以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收入或资金私自存入本单位账户,也不得擅自向学院外其他单位转借账户。

第二十五条 学院鼓励各部门和个人积极为学院办学筹集资金,对于为学院筹资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视情况予以奖励。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支出是学院为开展教学、科研、管理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学院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家庭和个人的补助支出。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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